《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规定:一、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下同)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下同)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以下简称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以下简称细则)的有关规定,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以下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进项税额应当记入“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二、纳税人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2009年1月1日以后(含1月1日,下同)实际发生,并取得2009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或者依据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的增值税税额。
这就是说,纳税人2009年1月1日以前实际发生的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下同)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下同)固定资产的增值税税额,仍不能抵扣。这样一来,只对于2009年1月1日以后举办的企业,或者更准确一点地说,包括2009年1月1日以前举办的企业但2009年1月1日以后才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下同)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下同)固定资产的企业,增值税才是消费型的。对于其他绝大部分企业来说,增值税都不是消费型的。为什么?这要从增值税的本质说起:.
增值税的本质是对增值额征税:增值额是指企业或者其他经营者从事生产经营或者提供劳务,在购入的商品或者取得劳务的价值基础上新增加的价值额。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理解:
1、从理论上讲,增值额是指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过程中新创造的价值额。增值额相当于商品价值C+V+M中的V+M部分。C即商品生产过程中所消耗的生产资料转移价值;V即工资,是劳动者为自己创造的价值;M即剩余价值或盈利,是劳动者为社会创造的价值。增值额是劳动者新创造的价值,从内容上讲大体相当于净产值或国民收入。
2、就一个生产单位而言,增值额是这个单位商品销售收入额或经营收入额扣除非增值项目(相当于物化劳动,如外购的原材料、燃料、动力、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等)价值后的余额。这个余额,大体相当于该单位活劳动创造的价值。
3、就一个商品的生产经营全过程来讲,不论其生产经营经过几个单位、几个环节,其最后的销售总值,应等于该商品从生产到流通的各个环节的增值额之和。即商品最后销售价格=各环节增值额之和。
4、从国民收入分配角度看,增值额V+M在我国相当于净产值,包括工资、利润、利息、租金和其他属于增值型的收入。
由于现实中各国实施的增值税大都没有真正按照增值税的本质来做,依据实行增值税的各个国家允许抵扣已纳税款的扣除项目范围的大小,增值税可分为三种类型:
1、生产型增值税:对纳税人外购的货物和应税劳务已纳的税金允许抵扣,而对固定资产所含的税金不予扣除。其征税对象,相当于国民生产总值。可见,生产型增值税是不符合增值税本质的类型。
2、收入型增值税:对纳税人外购的货物和应税劳务已纳的税金允许抵扣,对固定资产所含的税金允许按当期折旧费分期扣除。其征税对象,相当于国民收入。收入型增值税是完全符合增值税本质的类型。
3、消费型增值税:对当期购入的包括固定资产在内的全部货物和应税劳务所含税金都予以抵扣。其征税对象,相当于消费资料。我国目前实行的是生产型增值税。经济发达国家(地区)实行的大都是消费型增值税。其实,这都不符合增值税的本质——只对增值额征税。
如果我国实行的是真正的消费型增值税,那就应该允许扣除2009年以前购入的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不允许扣除2009年以前购入的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这些进项税额就必然转移到了销售的产品中去。销售的产品中包含着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怎么能叫消费型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