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型改革后增值税的弊端


  

  前文《新增值税并非“消费型”》( http://www.chinavalue.net/Article/Archive/2009/1/6/153189.html)已说明,目前我国实行的增值税并不是消费型的。转型改革后的增值税不但没有使最广大的纳税人享受到消费型增值税的好处——有受骗的感觉,而且又受到了不公平的待遇。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规定:一、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下同)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下同)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以下简称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以下简称细则)的有关规定,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以下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进项税额应当记入“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二、纳税人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2009年1月1日以后(含1月1日,下同)实际发生,并取得2009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或者依据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的增值税税额。这就是说,纳税人2009年1月1日以前实际发生的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的增值税税额,仍不能抵扣。这样一来,只对于2009年1月1日以后举办的企业,或者更准确一点地说,包括2009年1月1日以前举办的企业但2009年1月1日以后才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的企业,增值税才是消费型的。对于其他绝大部分企业来说,增值税都不是消费型的。大家知道,消费型的增值税对纳税人来说是最优惠的。也就是说,真正实行消费型增值税的纳税人得到的好处是最多的。而没有真正实行消费型增值税的纳税人得到的好处就有了差距了,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越少,差距越大。如果2009年1月1日以后没有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则根本就没有享受到增值税改革转型的好处。举例来说明吧!

  甲企业是2009年1月1日以后举办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1000万元,进项税额170万元;乙企业是2009年1月1日以前举办的,因为刚举办没多久,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500万元,进项税额85万元;丙企业是2009年1月1日以前举办的,因为举办很久了,固定资产已全部购齐,无需新购,则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0万元,进项税额0万元。这样,甲企业就可享受到170万元的优惠,而乙企业只能享受到85万元的优惠,丙企业则根本就没享受到增值税改革转型的好处。难道这是公平的吗?如果甲、乙、丙企业生产完全相同的同一种产品,乙、丙企业怎么能竞争过甲企业?

  公平是世人公认的基本准则,也是税法制定应该遵循的准则。难道不是吗?其实,不是没有可以做到公平的改革办法,如果按照我的主张,实行收入型增值税,就可以既做到公平,又做到符合增值税本质要求,还不会使国家财政承担不起。收入型增值税改革的文章,随后发表,敬请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