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的政策导向可以引领医药产业的发展方向,错误的导向只会增加改革的难度,耽误基本药物制度实施的进程,因此,在对配送商业的资格评定上,政策的导向上要务求准确,绝不能重蹈覆辙,让医疗机构的“认可度”成为“提高集中度、统一配送”的障碍。
耿鸿武/文
最近各省市都在进行基本药物制度的研讨,很多地方将医疗机构的认可度作为基本药物配送商选择的主要标准,笔者认为有欠妥之处。众所周知,现代物流能力和销售规模是衡量药品配送企业最直接、最有效的指标,易于客观的量化和评比。
自国家2006年实施顺加15%的药品加成政策以来,由于医疗机构补偿机制不健全,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先选贵的,后选对的”已经成为行业公开的潜规则,此政策从一个侧面保护了虚高定价药品的使用,加剧了“看病贵、看病难”现象的发生,也使得医疗机构对药品配送企业的认可出现异化。当前医疗机构的认可度,即不是对药品配送企业服务、质量的认可,也不是对基本药物品种的认可,已经异化为对高价品种(非基本药物)满足度的认可。据调查,目前医疗机构都有商业公司开户、收取开户费的限定,配送能力再强,只要你没有医院所需要的产品,根本不能获取开户,而以经营高价药、临床攻关为主的中、小型代理商却可以畅通无阻,有较高的认可度。在顺加15%的药品加成政策现阶段没有改变的背景下,如果让医疗机构来进行基本药物配送商资格的评定,势必会加剧医疗机构在药品购销中的不正之风,出现配送商分散、难以统一配送、政府监管难度增加、配送质量无法保障等问题。
建立合理的基本药物配送商遴选标准,以现代物流和销售规模作为评选基本药物配送企业的主要指标是不二之选 。首先,现代物流能力反映了药品批发企业足够的药品存贮数量、订单处理水平、药品分拣和配送速度、对医疗机构订单的响应速度和配送质量。具有现代物流能力的药品配送企业承担基本药物的配送任务有利于降低基本药物的配送成本,从而降低基本药物的价格,减少财政压力;其次,基本药物目前涉及的品种共307种,大多属于价格低廉的临床基础用药,且医疗机构分散、用量小,因此作为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配送的企业必须具备“物流强、成本低、覆盖广、服务优”的特点,不仅可以进行二、三级医院的配送,更能进行基层医疗机构的配送。因此,为使基本药物制度得以顺利实施,就是必须让具有现代物流能力的药品配送企业在配送中发挥出应有的作用。这样做既符合新医改文件有关“发展现代医药物流”、“推动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的精神,又符合进行医药产业优化升级的思路。第三,销售规模是药品配送企业管理水平、企业信誉和企业综合实力的体现。足够的销售规模能直接证明药品批发企业的信誉、管理水平和履约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