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年江苏省关于国家基本药物品种零售价调整后价格证明文件的通知


各供应商: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国家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498号)的相关要求,自2009年10月22日起调整国家基本药物的零售价格。对部分供应商已提交的相关产品价格证明文件为2009年10月22日前的定价文件的情况,不要求供应商再递交调整后的物价证明文件,但供应商在报价中应参照调整后的零售价进行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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