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人大选举我想人们并不陌生,但是对于人大选举制度,或者说是人大选举的程序、规则、办法等等,可能并不是谁都了解的了。
近日,在学习相关知识的过程中,从网络及其它媒界中收集了不少这方面的知识,需要的学习过了,但是这么多不能一下子学习完,今天就放在日志里,以备日后查用及温习,也为网友提供便利……
法律解释权属于谁?
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法律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
(一)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
(二)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解释要求。
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研究拟订法律解释草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
法律解释草案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由法律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审议、修改,提出法律解释草案表决稿。
法律解释草案表决稿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由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法律解释同法律具有同等效力。
什么是补选?
补选是指选举产生的人员(含各级人大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因死亡、被罢免、辞职、丧失国籍、被剥夺政治权利等原因出缺时,对其缺额进行的补充选举。
54.我国法律对补选有哪些规定?
补选可以差额选举,也可以等额选举,补选的程序可以适当简化,但必须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不能采用举手表决或者电子表决器表决。我国法律规定,人大代表出缺,由原选区或原选举单位补选;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的补选,必须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进行。要注意的是,选举换届选举时没有选足的应选名额,不属于补选,属于另行选举,应当按照另行选举的规定进行选举。
55.什么是当选?
当选是指被选举人获得法定票数,取得某项职务的任职资格。
56.我国法律规定的当选条件有哪些?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在人大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的选举中,当选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选举的各项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即选举有效。(2)被选举人具有被选举权。(3)获得符合当选要求的票数。在直接选举(补选)县、乡两级人大代表时,需有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被选举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或者在另行选举时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三分之一以上选票,始得当选;在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另行选举、补选)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和上一级人大代表时,被选举人必须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当符合上述条件的被选举人超过该项职务的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
57.什么是指选?
指选是指由领导人指定候选人的选举。在我国,指选的做法,是违背法律规定的。
58.什么是派选?
派选是指将机关、团体中一些需要选作代表的干部、知识分子、民主党派人士作为代表候选人派到选区或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进行选举的一种选举方式。此种选举方式已被我国广泛采用。直接选举中,一个选区的选民,如需到另一个选区应选,选举委员会应将该选民的基本情况和表现向所到选区选民介绍清楚,并使其与选民见面;间接选举中,派到某级人民代表大会应选的代表候选人,代表大会主席团或常务委员会亦应将其基本情况向所到代表大会作认真介绍,供代表们选择和选举。派选的代表候选人当选的条件同其他候选人一样。
59.什么是诱选?
诱选是选举过程中的一种舞弊行为,是在选举中不对候选人作公正的、客观的介绍,而是发表某种倾向性的意见,诱使选举人投某候选人的票。我国选举法规定在选举日必须停止对候选人的介绍,就是为了防止诱选。对诱选行为,选举组织者应予及时制止,对情节严重的应依法处理。
60.什么是贿选?
贿选是选举中以行贿、收买、利诱等不正当手段拉取选票的违法行为,一般多为候选人所为,也有选举人、助选人或其他选务工作人员以及政党为某候选人拉取选票而为。我国选举法和刑法都明文规定了对贿选行为的惩罚。
61.对破坏选举的行为怎样进行制裁?
为了切实维护我国的选举制度,保障公民自由地行使选举权利,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把破坏选举的行为依法定为破坏选举罪。该罪是指违反选举法的规定,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严重的行为。
破坏选举是故意犯罪行为。其主体既可以是普通公民,也可以是组织、管理选举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这种故意犯罪的行为人具有破坏选举或者妨害公民自由行使选举权利的目的。需要注意的是,过失行为不构成破坏选举罪。例如,由于疏忽大意遗失了选票、选民证,计算错了选票,或者公布选民名单时漏掉了选民等,影响了选举工作的正常进行。对于此类行为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可酌情予以行政处分。只要行为人没有破坏选举的故意,就不能以破坏选举罪论处。
62.什么行为才构成破坏选举罪呢?
破坏选举罪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破坏选举工作的正常进行。如用暴力或威胁手段,阻止选举工作人员进行正常的组织和管理活动;故意扰乱选举会场,使选举无法进行;收买、贿赂选举工作人员进行舞弊活动;伪造选举文件、选票或选民证,虚报选票数,等等。二是妨害选民或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例如,用各种手段迫使或诱骗选民违背自己的意志进行投票,或者阻止选民投票;对控告、检举选举中违法行为的人,或对提出要求罢免代表的人进行压制报复的,等等。
63.对选举工作中出现的违法行为应如何处理?
选举工作中出现的违法行为主要是属于工作中的过错行为,这种情况多数属于不学法、不懂法、不熟悉选举工作,因工作失误造成的。例如,错登或漏登选民、漏发选民证、遗失选票、未经选民同意删去或减少选民提出的代表候选人,擅自扩大代表名额,违法搞指选、派选或等额选举等等。对上述违法现象,一经发现应立即纠正,并应对具有这类违法行为的人,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对其中个别情节严重,给选举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应给予通报批评直至纪律处分。
我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制度的内容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是集中体现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制度的法律,由总则、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各少数民族的选举、选区划分、选民登记、代表候选人的提出、选举程序,对代表的监督、罢免和补选、对破坏选举的制裁、附则等内容组成。其中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年满十八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每一个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选民或者代表,10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采取自下而上、自上而下的民主办法,酝酿、讨论、协商、确定代表候选人;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的名额,实行差额选举;一律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法;选举人对代表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或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任何选民,也可以弃权;选民或者选举单位有权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代表受选民或原选举单位的监督;对于选举中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分或刑事处分;选举经费由国库开支等等。
我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原则有哪些?
选举原则,通常指选举的普遍、平等、直接或间接、秘密的原则。这些原则在许多国家的宪法和选举法中都作为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加以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选举原则一般有普遍原则、平等原则、无记名投票原则、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并用原则。普遍原则指选举权利的普遍性,即选举权不受财产、种族、文化、居住期限等的限制。平等原则,一是指凡是有选举权的公民,都有相等的权利,即每人都只有一票选举权,而不能因各种差别而使每个人在选举权利上有差别;二是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都是以一定的人口数为基础的,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基本相同;三是体现各民族、各地区、各方面平等的原则。无记名投票原则,是指选举国家代表机关代表或某些国家机关领导人时,投票不对他人公开。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并用原则,是指县级以下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出,市、省两级和全国人大代表则由下一级人大会议选出的选举方式。
什么是选举权?
选举权是指法律规定的公民享有的选举国家代表(代议)机关代表(议员)和某些国家机关领导人的权利,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在资本主义国家,资产阶级从财产状况、居住期限、教育程度等方面,对选举资格作了限制性规定。在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下的选举权具有普遍性和平等性。我国选举法规定,凡年满十八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我国年满十八周岁的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公民享有直接选举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的权利。乡级人大代表享有选举本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的权利。县级以上各级人大代表享有选举本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和上一级人大代表的权利。
选举法规定的选举工作包括哪些基本环节?
按照选举法的有关规定,换届选举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几个基本环节:
1、设立选举领导机构。根据法律规定,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大代表的选举。从各地以往的实践看,选举委员会一般由党委或人大领导同志,以及组织、宣传、统战、民政、财政、人事、公安、法院、检察院、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党、政、群有关部门的负责人组成。选举委员会的人选由县级人大常委会或乡级人大主席团会同本级党委、人民团体协商提名,经本级人大常委会决定;乡级选举委员会人选经本级人大主席团通过,报县级人大常委会备案。
2、代表名额的分配。全国人大的代表名额不超过30人,名额分配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情况决定。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名额的确定,根据基数加人口数的原则,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具体代表名额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依法确定;设区的市、自治州和县的具体代表名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依法确定,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乡、民族乡、镇的具体代表名额由县级人大常委会依法确定,报上一级人大常委会备案。
3、选区划分。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大代表按选区是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选区的划分,应当根据便于选民参加选举活动,便于选举组织工作的开展,便于选民了解、监督人大代表,便于人大代表联系选民的要求划分,具体的划分办法可以按居住状况或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划分。每一选区产生1至3名代表。
4、选民登记。按照选举法的规定,每个选民只能登记一次,应努力防止错登、漏登、重登。选民登记的重点是对变动部分的登记,即对新满18周岁的、恢复行使政治权利的选民予以登记;对迁出原选区的选民,应列入新迁入的选区选民名单;对死亡的和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应从选民名单上除名。需要注意的是,准确计算公民是否年满18周岁,应以各地选举委员会规定的选举日为核准界限。旅居海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县级以下人大代表选举期间在国内的,可以参加原籍地或者出国前居住地的选举。
5、代表候选人的提名和正式代表候选人的确定。这是选举工作的重要环节。对此,要注意充分发扬民主,切实保障选民按照自己的意愿行使民主的选举权利。在直接选举中,政党、团体可以联合或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选民10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提出代表候选人。两种方式提名的候选人,法律地位是平等的,都应依法列入初步候选人名单。推荐者应向选举委员会或选民介绍候选人的情况。对于在换届选举中所采取的候选人与选民见面,并回答选民提出的问题等有利于选举人更好地了解被选举人的做法,应当坚持。选民直接选举代表的正式代表候选人,须比应选代表多三分之一至一倍。如果初步代表候选人过多,需要经过选民的酝酿、讨论、协商后,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愿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在间接选举中,政党、团体可以联合或单独提出代表候选人,代表10人联名也可以提出代表候选人,如果提出的代表候选人过多,要经过预选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选举上一级人大候选人的名额,应多于代表名额的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选举上一级人大代表人选,不限于各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6、投票选举。根据法律规定,各级人大代表的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以确保选民或代表自由地按自己的意愿行使选举的民主权利。直接选举的投票组织方式,本着方便选民的原则,可以设立投票站或召开选举大会进行选举,对老、弱、病、残的选民采用流动票箱进行投票。选民在选举期间外出,经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3人。直接选举以选区全体选民过半数参加为有效,选举以投票结果为准。候选人得票超过参选选民过半数选票始得当选。间接选举时,代表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候选人超过应选代表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代表的名额少于应选代表的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应当在没有当选的代表候选人中另行选举,并做好重新选举的各项准备工作。选举结果由选举委员会或者人大主席团依法确定是否有效,并予以宣布。
7、对代表的监督、罢免和补选。判断选举制度的优化程度,不仅要看它是否有着科学、严谨的选举程序,以确保选举人依法实现自己的选举权利;同时还要看它是否具有对当选代表具有监督和罢免补选的能力,以确保选举人的选举权利能得到充分实现。因此,选举法列出专章,把对代表的监督、罢免和补选写进选举法,将其作为整个选举制度的一项基本内容规定下来。选举法不仅明确规定全国和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受选民和原选举单位的监督,而且还明确规定原选区选民30人以上联名,可以依法提出对由直接选举产生的县、乡级人大代表的罢免要求;大会期间,大会主席团或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闭会期间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或五分之一以上的常委委员联名,可以依法提出对本级人大选出的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代表的罢免案。地方组织法还对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的罢免的具体程序、补选程序、辞职程序等作了具体的规定。
换届选举是怎么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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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实行任期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省级人民代表大会、设区市级人民代表大会、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乡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都是5年。每届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届满就要进行换届选举,产生新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的组成人员即人大代表,组成新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我国人大代表的选举产生有几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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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人大代表的选举产生有两种基本方式,一种是直接选举,即由选民直接选举人大代表。根据选举法规定,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由选区选民直接选举产生。一种是间接选举,即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根据选举法规定,全国人大代表、省级人大代表和设区市级人大代表,分别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同时要说明,我国的国家机关领导人员都是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也都属于间接选举。有的同志因村民委员会主任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就误认为我国乡镇级国家政权机关也是直接选举产生,这是一种误解。应当明确,第一,村民委员会不是一级国家政权机关,而是村民的自治组织;第二,我国的政权机关按照有关法律规定都是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选举法适用哪种类型的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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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有广义和狭义之分。选举法适用于狭义上的选举,它是选举全国人大代表和地方各级人大代表,组成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即本级的国家权力机关时所适用的法律。正因为如此,我国选举法的全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尽管其他各种类型的选举在适用一定的章程和规则的同时,也可以参照选举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但选举法本身对这些选举不具有法律约束力。而对于有关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即人大代表的选举来说,选举法却具有法律强制性。整个选举过程中,如果违反了选举法的各项基本规定,则不仅选举结果无效,情节严重的,有关责任人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选举法与选举制度是不是一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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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法作为有关选举产生国家政权机关的法律规范,本身也有着广义和狭义之分。通常所说的选举各级人大代表的选举法是指狭义的选举法,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广义的选举法包括与选举工作有关的各种法律、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是有关选举国家各级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最高军事机关的原则、方法、组织、权利、程序,以及对选举的经费、对破坏选举的制裁等法律规定的总和。因此,广义的选举法也即选举制度。
我国的选举制度是以宪法为最高法律依据的。在此基础上,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选举法、地方各级人大和政府组织法、全国人大组织法、国务院组织法、法院组织法、检察院组织法、解放军选举人大代表办法、全国人大议事规则,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一系列有关选举的决议决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依法制定的选举实施细则等,对我国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国家最高军事机关的产生,各国家机关相互间的关系,中央和地方国家机构职权划分等,有着一系列的具体规定和解释,从而形成了一套系统的选举制度。
什么是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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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的字面含义为选择和推举。作为一种社会现象,选举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选举指的是政权机关、政党、社会团体和群众组织以及企事业单位根据选举人意志,按照一定的形式和程序,选拔、推举代表(议员)或主要负责人的活动。狭义选举仅指选民或代表(议员)根据自己的意志,依照法定形式,选出一定数量的代表机关的代表(议员)或国家机关组成人员。人类历史上,选举起源于原始部落社会。作为国家形式的民主选举始见于古希腊、古罗马的城邦国家。随着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和共和制的推行,现代意义上的选举被广泛采用。
作为社会主义社会的国家,我国采用了在根本性质上有别于资本主义国家的选举制度。早在20世纪30年代,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苏维埃革命根据地,就实行了红色政权的民主选举。尽管当时的选举制度还很不完善,譬如,根据当时选举人文化程度普遍不高的情况,采用了“烧香法”(同意谁,在谁的名下插一炷香)、“投豆法”(同意谁,在谁背后的碗里投一粒豆子)的表决方式等,但这毕竟是中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开始当家作主的伟大尝试。
新中国成立后,1953年颁布了第一部选举法,标志着我国社会主义选举制度的正式确立。随着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的不断深入,我国的选举制度有了一系列重大的发展,选举范围、选举原则在不断地扩大和深化,选举方法上采取了差额选举和无记名投票方式等等,逐步形成了一整套系统的选举法律制度。
如何判断在押人员是否具有选举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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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在押人员的选举权问题有几种不同情况:
1、在押中的已决犯,凡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一律没有选举权。
2、对已在押,但尚处于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阶段的人,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凡涉及危害国家安全或其他严重刑事案件被羁押的,经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决定,在被羁押期间停止行使选举权。
3、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没有决定停止行使选举权利的;正在受拘留处罚的,以及正在取保候审或被监视居住的;正在被劳动教养的,应准予行使选举权。根据有关规定,上述准予行使选举权利的人员参加选举,由选举委员会和执行监禁、羁押、拘留或者劳动教养机关共同决定,可以在流动票箱投票,也可以委托有选举权的亲属或者其他选民代为投票。被判处拘役、受拘留和劳教处罚的人,也可以在选举日回原选区参加选举。
旅居国外的中国公民怎样参加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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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和其他中国公民同样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旅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在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期间在国内的,根据选举法的规定,可以在原籍地或出国前居住地进行选民登记,参加选举。
在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期间回内地的香港、澳门和台湾同胞,也可以参照上述办法办理。
怎样正确对待精神病患者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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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患者是指精神失常,精神错乱,神志不清,失去了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人。这些人中,有的长期处于失去行使和支配自己意志能力的状态;有的处于间歇性发作状态。在确定精神病患者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时,应注意以下两点:
1、从法律上讲,精神病患者是由于生理上的原因而丧失行使政治权利的能力,这同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有着本质的区别,绝不能将二者混为一谈。
2、具体确定某个精神病患者是否能行使选举权利,通常要由监护人、周围群众、所在单位或医疗机构证明。凡属经常处于失去行使和支配自己意志能力的精神病患者,经选举委员会确认,可不列入选民名单;对于间歇性发作的精神病患者,则应列入选民名单,若在投票选举日精神病发作,则应作为暂不能行使选举权利处理。
哪些人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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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义上的选举权,指的是公民享有的选举国家政权机关组成人员的权利。它是公民的基本政治权利之一。什么人有选举权,什么人没有选举权,由法律规定。在我国,凡年满18周岁的中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但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法律意义上的被选举权,是指公民享有的被选举为国家政权机关组成人员的权利。它也是公民的基本政治权利之一。在我国,凡符合法定年龄的中国公民(国家主席、国家副主席的年龄有特别规定要年满45周岁),除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外,均有被选举权。
我国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一种广泛的政治权利。也就是说,具有中国国籍、享有政治权利、符合法定年龄,只要具备了这三个基本条件,并履行了相应的法律手续,就可以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公民与选民有什么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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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是法律概念,它是指具有一个国家的国籍,并根据该国的宪法和法律,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人。一般地说,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即为我国公民。
选民是指依照选举法的规定,经过选民登记,确认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并领得选民证的公民。在我国,凡年满18周岁,没有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并依法进行了选民资格登记的中国公民都是选民。
选民与公民的不同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选民不仅有本国国籍而且必须年满18周岁,而公民却只有国籍限制;
2、选民不包括被依法剥夺了政治权利的公民,而只要具有中国国籍,即便被剥夺了政治权利,仍属公民;
3、只有依法进行了选民登记的人,才能称其为选民。
因此,每一个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的中国公民,都必须要依法履行选民登记手续,只有这样才能取得选民资格。
为什么民族自治地方在选举中应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民族文字?
144
选举法关于民族自治地方在选举中应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民族文字的规定,包括两个方面意思:
1、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制定或者公布的选举文件、选民名单、选民证、代表候选人名单、代表当选证书和选举委员会的印章等,应当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民族文字。
2、在出现选举纠纷和选举诉讼过程中,也应根据实际需要,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几种文字。
选举法关于民族自治地方在选举中应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民族文字的规定,不仅是宪法关于民族平等原则的具体体现,同时也有利于方便民族地区的选民参选。
为什么民族自治地方在选举中应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民族文字?
144
选举法关于民族自治地方在选举中应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民族文字的规定,包括两个方面意思:
1、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制定或者公布的选举文件、选民名单、选民证、代表候选人名单、代表当选证书和选举委员会的印章等,应当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民族文字。
2、在出现选举纠纷和选举诉讼过程中,也应根据实际需要,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几种文字。
选举法关于民族自治地方在选举中应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民族文字的规定,不仅是宪法关于民族平等原则的具体体现,同时也有利于方便民族地区的选民参选。
怎样理解各少数民族居民在直接选举中,可以单独或者联合选举?
105
根据选举法的规定,直接选举中可以按照居住状况、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来划分选区。选举法同时还规定,有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每一聚居的少数民族都应有代表参加当地的人民代表大会。因此,选举法规定在直接选举中,按当地的民族关系和居住状况,各少数民族选民可以单独或者联合选举,不仅有助于方便选民参选,有助于选民对候选人的了解,同时也可以更好地保证每一聚居的少数民族都有代表当选。
应当注意的是,上述规定不仅适用于自治县和有少数民族聚居的乡、民族乡、镇的各少数民族,而且也适用于境内散居的汉民族。
怎样理解散居的少数民族应选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可以适当减少?
027
我国各级人大代表名额是按照基数加人口数的办法确定的。这个规定较好地体现了各地区代表名额分配上的平等性。但另一方面,由于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的国家,而一般少数民族的人口较少,因此在代表名额分配时,必须从实际出发,对少数民族必须予以照顾,切实贯彻民族平等,充分体现代表的广泛性。
根据选举法规定,散居的少数民族应选当地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可以少于当地人民代表大会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这一规定有助于解决散居的少数民族因人口少而难以当选当地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问题。
应当注意的是,上述规定不仅适用于民族自治地方散居的各少数民族,而且也适用于自治境内散居的汉民族。
聚居的少数民族多或者人口分散的县、自治县、乡、民族乡增加代表名额应注意哪些问题?
0948
根据选举法的有关规定,聚居的少数民族多或者人口分散的县、自治县、乡、民族乡可以依法适当增加代表名额,但应注意:
1、这一规定的适用对象是聚居的少数民族多或者人口分散的县、自治县、乡、民族乡,而不包括镇;
2、代表名额的增加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决定;
3、增加幅度为法律规定的代表名额总数的百分之五。
怎样掌握聚居境内少数民族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比例?
0914
根据选举法的规定,聚居境内的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比例为:
1、有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每一聚居的少数民族都应有代表参加当地的人民代表大会。
2、聚居境内同一少数民族总人口数占境内总人口数30%以上的,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相当于当地人民代表大会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
3、聚居境内的同一少数民族总人口数占境内总人口数15%以上、不足30%的,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可以适当少于当地人民代表大会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但该民族应选代表名额不得超过代表总名额的30%。
4、聚居境内同一少数民族总人口数不足境内总人口数15%的,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可以适当少于当地人民代表大会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但不得少于二分之一;已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人口特少的自治县,经省级人大常委会决定,可以少于二分之一。
5、人口特少的其他聚居民族,至少应有代表1人。
应当注意的是,上述规定不仅适用于聚居境内的各少数民族,而且也适用于聚居境内的汉民族。
怎样掌握聚居境内少数民族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比例?
0914
根据选举法的规定,聚居境内的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比例为:
1、有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每一聚居的少数民族都应有代表参加当地的人民代表大会。
2、聚居境内同一少数民族总人口数占境内总人口数30%以上的,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相当于当地人民代表大会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
3、聚居境内的同一少数民族总人口数占境内总人口数15%以上、不足30%的,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可以适当少于当地人民代表大会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但该民族应选代表名额不得超过代表总名额的30%。
4、聚居境内同一少数民族总人口数不足境内总人口数15%的,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可以适当少于当地人民代表大会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但不得少于二分之一;已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人口特少的自治县,经省级人大常委会决定,可以少于二分之一。
5、人口特少的其他聚居民族,至少应有代表1人。
应当注意的是,上述规定不仅适用于聚居境内的各少数民族,而且也适用于聚居境内的汉民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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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张榜公布选民名单?
0830
张榜公布选民名单,通常可以以选区或选民小组为单位进行。从各地以往的经验看,应注意以下几点:
1、严格按照选举法的规定,选民名单应在选举日的20日以前公布。
2、选民名单要字迹工整清晰,布置要庄严隆重,便于选民阅看。3、选民名单公布后,要及时组织选民阅看、审议,如发现有错登、漏登、重登的,要及时按照法律程序进行纠正,然后再张榜公布。
4、在选举日前,对选民名单要进行一次清理,如有迁入、迁出、死亡等,应予以补登或除名,如因特殊情况原定选举日须推迟时,对推迟期间所增加的18周岁选民以及其他变动情况,应注意及时处理。
5、民族自治地区选举公布选民榜时,还应当注意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民族文字。
怎样计算选举的法定年龄?
0805
选举的法定年龄是指在进行选举时,公民按照法律规定所必须达到的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龄。我国的宪法和选举法规定,年满18周岁的中国公民,除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者外,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选举法定年龄的计算方法是,从出生之日起到投票选举之日止,凡年满18周岁的就是达到了选举法定年龄。
应当注意的是,在计算是否年满18周岁时,不能把出生的当年算作1岁,也不能只算到开始进行选民登记的那一天为止,而必须是算到投票选举的那一天。另外,用农历计算出生日期的,应按公历换算出生日期。例如,某地选民登记为1997年3月22日,选举日定为1997年4月15日。某甲生于1979年4月12日,在1997年3月22日选民登记时,还差20天满18周岁,但到1987年4月15日投票选举时,则已满18周岁,所以某甲应登记为选民。某乙生于1979年4月17日,1997年3月22日选民登记时,还差25天满18周岁,即使到了1987年4月15日投票选举的那一天,仍然差两天才能达到选举的法定年龄,所以某乙不能登记为选民。
人民解放军怎样参加县级人大选举?
0736
根据解放军选举人大代表办法的规定,解放军选举县级人大代表,由驻该行政区域的现役军人和参加军队选举的其他人员按选区直接选举产生。选区按该行政区域内驻军各单位的分布情况划分,选区大小以每选区选1至3名代表的规模确定。但同时要注意,解放军选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代表,由团级以上单位召开军人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其中,师级以上单位的军人代表大会代表,由下级军人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下级单位不召开军人代表大会的,由军人大会选举产生。旅团级军人代表大会代表,由连和其他基层单位召开军人大会选举产生。解放军选举全国人大代表,由各总部、大军区级单位和中央军委办公厅军人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驻在乡、民族乡、镇的不属于该级政府领导的企事业单位如何参加选举?
0628
根据198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县级以下人大代表直接选举若干规定精神,驻在乡、民族乡、镇的不属于县级以下人民政府领导的企事业单位的职工人数很多,如果参加乡镇一级选举,不仅其代表所占比例过大,而且由于乡镇级人大主要所讨论的农村问题,同这些单位关系不大,因此根据若干规定精神,可以不参加乡镇人大的选举,而只参加所在县的换届选举。
上述规定从实际出发,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对驻在乡、民族乡、镇的不属于该级政府领导的企事业单位职工如何参加选举作了原则规定。
实践中,确定这些单位的职工是参加所驻在的乡、镇选举,还是只参加所在县的选举,可以根据这些单位的自愿,由县级人大常委会同有关单位协商决定。
如何做好简化选民登记手续的工作?
0553
选民登记是依法对公民的选举资格确认过程,是一件政策性很强的工作。以往,各地的选民登记工作普遍采取以下几个步骤:第一,按户口册对年满18周岁以上的公民逐个登记造册。第二,根据登记册逐户、逐人进行核对,发现错误,及时更正。第三,对地址不详、下落不明的选民,经过走访群众、调查核实后予以登记。第四,选民小组登记完毕后,进一步依法审查选民资格,然后造册汇总,经复核无误后,报乡级选举委员会审定,并报县级选举委员会备案。第五,对确定有选民资格的人,按选区张榜公布选民名单,经群众看榜审议无误后,再发给选民证。
上述登记方法在一定程度上能有效地防止错登、漏登、重登。但是各地普遍反映,如此选民登记,工作量大,耗费时间长。为此,1986年经修改后的选举法第二十六条规定:"选民登记按选区进行,经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长期有效。"这一规定一直沿用至今。
按照这种一次登记、选民资格长期有效的登记办法,选举工作人员只需在每次选举前对上次选民登记以后新满18周岁的、被剥夺政治权利期满后恢复政治权利的选民,予以登记。对选民登记后迁出原选区,列入新迁入的选区的选民名单;对死亡的和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从选民名单上除名即可,不需要普遍重新登记。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经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这是我国选民登记工作的一项改革,这一登记办法的贯彻实施,简化了选民登记手续,能够有效地减少选民登记的工作量,节约经费开支,也方便了选民参选。实践表明,实施一次登记、选民资格长期有效的登记办法,做好简化选民登记手续的工作,关键在于建立选民登记的档案,并妥善加以保管。有了健全的选民登记档案后,每年只要对变动的部分进行审核登记即可。对于那些在上一次换届选举中没有能很好地将选民登记的档案妥善加以保管的选区,在换届选举工作开始时,应重新进行选民登记,并注意将有关的档案材料妥善加以保管。在进行选民登记工作时,根据一些地方的成功经验,可采取设选举站宣传动员有选举资格的公民到站登记,在此基础上再组织选举工作人员对因老、弱、病、残以及其他原因没有到站登记的公民进行上门登记。这种到站登记和上门登记相结合的办法,不仅有助于增强选民的民主意识,而且能有效地减少登记的工作量,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加以运用。
什么是选民登记?进行选民登记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0523
选民登记是一项依法对公民选举资格的确认程序。只有直接选举才有选民登记,间接选举没有这个问题。选民登记按选区进行,按我国现行选举法规定,每个选民一般只登记一次,经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长期有效。
登记应注意的问题是:
1、要选好登记员,建立登记小组。登记员应选调办事公正、工作细致、熟悉情况、责任心强和有一定文化的人担任。
2、培训好登记员,使之明确选民登记工作的重要性,登记的范围和政策界限,登记的时间和步骤,以及登记的具体做法和要求。
3、登记小组在选区领导小组所派人员指导下进行工作。登记应按户口册逐户逐人进行,努力做到准确、合法,不重、不漏、不错,切实使应享受选举权利的人都能依法行使选举权利,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或不宜行使有关政治权利的人停止行使选举权利。
计算选票时须注意哪些问题?
0354
选举投票结束后,应由选民或正式推选出来的监票、计票人员及主持选举工作的选举委员会、人大常委会的工作人员,及时将投票数和选票数清点核对,准确地计算候选人和另选人得票数,作出正式笔录,并由监票、计票人员签字。计算选票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查验发出的选票总数和开箱取出的选票总数。如发出选票总数和开箱取出的选票总数相符,或者开箱取出的选票总数少于发出的选票总数,则本次选举有效。如果开箱取出的选票多于发出选票的总数,则应宣布本次选举无效。
2、确定选票上所列正式候选人和另选人的得票数。对于每张选票也需要确定是否有效:有效票即赞成人选数和应选人数相等或者少于应选人数。废票,即赞成人选数超过应选名额,或者模糊不清无法辨认,或者全部都未按规定的符号填写的选票。弃权票即全部选票均未作任何示记。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在一张选票上,所标明的赞成人选未超过应选名额,且又有部分符号不清,无法辨认,部分未标明符号。此种情况应按部分赞成、部分作废、部分弃权处理,而不要把整张选票作废。
3、在逐个统计候选人和另选人的票数时,作为一次投票选举,个人得票最高的不得超过收回选票的总数;所有候选人和另选人的得票数总和也不应超过收回选票的总数乘应选人数的积。如出现上述超过的现象,则应重新核对计票。
代表候选人得票多少才能当选?
0306
根据选举法的规定,选举县、乡两级人大代表时,必须有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才有效;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选举的选民过半数选票时,始得当选。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在选举上一级人大代表时,代表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如遇有获得过半数且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在票数相等的候选人中再次投票,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有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代表的人数少于应选代表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县乡人大代表时,代表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不得少于三分之一的选票。另行选举县级以上各级人大代表时,代表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
委托代投票应注意哪些事项?
0237
一般来讲,在选举日的当天,选民均应携带选民证亲自去投票站进行投票,这不仅是选民的政治权利,同时也可以有效地防止舞弊。况且,投票选举的日期早在20天前就已确定,选民及其所在工作单位可以预先作出安排。尽管如此,选民临时因要事外出,或因其他原因(如患病、值班等),不能亲自投票的情况难以避免,对此,应怎样委托代投票呢?这里应注意以下几点:
1、委托代投票须经选举委员会同意。
2、委托代投票必须以书面方式委托。
3、受托人必须是选民,即必须是经过选民登记,确认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中国公民。
4、委托代投票有一定的限制。选举法规定,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3人。这样做,既有助于方便选民,又避免了因委托代投票过多而发生失误的情况。
选民投票选举时应当注意什么问题?
0141
投票选举是选举权利的直接体现,是一项严肃的法律行为。投票时应注意下列问题:
1、投票人在进入投票站或选举大会会场后,要听取工作人员宣讲投票注意事项,遵守大会的纪律。
2、在领到选票时,要检查选票是否清楚,是否加盖印章,如果不清楚或未盖章,应及时报告更换选票。
3、在书写选票前,要弄清应选人的名额;要按规定办法画票、投票;书写选票要清楚,注意不要因为超过应选名额或者书写不清而成为废票。
4、根据选举法有关规定,选民对代表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也可以另选其他任何选民,还可以弃权。投票人在拿到选票后,一是根据应选名额,在完全自愿的原则下,选择决定应选人,可以在选票上提供的人选中选择,也可以在选票以外的选民中选择。二是按规定的画票符号划票。例如赞成票,在赞成人姓名旁的方格内画“○”;反对票,在其姓名旁的方格内画“×”;弃权票,即对选票中所列候选人名单不作任何标记,既不表示赞成也不表示反对。三是对于选票上的候选人,选民可以按应选名额全部赞成,或部分赞成。也可以部分反对,或全部反对。四是对不投票的做法,选举法并没有明确加以限制。需要注意的是,任何人不得强迫选民投票或者追究弃权者,但可以教育选民珍惜自己的民主权利,不要在选票上乱写乱画。对选票上候选人或部分候选人不作任何表示,也未选他人的,即视为弃权票。五是凡对选票上的全部或部分候选人名单画“×”者,可另选其他任何选民。对另选的其他选民,须按规定将其姓名写在选票的空格内,并在其姓名旁的方格内画:“○”,即为另选他人。
怎样组织选区投票选举?
02
投票选举人大代表是选民依法实现选举权的重要环节,组织好投票选举是一项严肃细致的工作,必须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加强组织领导。(1)投票站或选举大会,必须由选举委员会、选举领导小组的人员主持。大会执行主席、监票员、计票员等工作人员都必须佩戴标志;(2)如使用流动票箱,须指定2人以上的专人负责;(3)要教育工作人员严格遵守纪律,坚守岗位,各负其责;(4)分送选票时,一定要核验选民证,凭选民证或身份证领取选票,并在选民证上加盖"参选"戳记。
2、切实发扬民主。(1)要坚持无记名投票和差额选举,任何领导或任何人都不能对选民自主填写选票作任何干预或暗示;(2)在选票填写前,大会或投票站的执行主席,应向选民讲清楚填写选票的注意事项,但不得再行介绍候选人情况;(3)召开选举大会时,执行主席还要向选民报告本选区共有选民人数,到会选民人数,委托投票人数,以及需要流动票箱投票的人数。当出席大会或到投票站的选民超过半数时,才可以宣布正式开会。
3、依法投票和计票。(1)由监票员当众检验票箱,加封或上锁;(2)投票时,监票员、大会执行主席应先行投票,然后选民依顺序投票;(3)投票结束后,在监票员监督下,由计票员当众开箱,对箱内选票清点核实,如箱内选票和所发选票相等或少于所发选票时,投票有效,便可以开始计票,并将计票结果填写报告单,经监票员签字,交大会或投票站执行主席。如清点收回选票多于发出选票时,则应宣布这次投票无效,需组织重新投票选举。
怎样确定选举日?
42
所谓选举日就是由选民投票直接选举人大代表的日子,也是进行选民登记时依法确定年龄的截止日期。之所以要在某一区域范围内,统一规定选举日,主要是因为直接选举的各个阶段都是在某一区域范围内按选区有计划、有步骤进行的,如果不确定一个统一的选举日,选民登记就无法进行。因此,在换届选举时,各选区必须按统一的选举日协调工作。
选举日的确定应依法进行。按照选举法的规定,选举日必须定在选民名单公布之后的20日,在初步代表候选人名单公布后的15日,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并公布名单之后的5日。各地的经验表明,选举日的确定,还应考虑方便选民参加投票选举活动,尽量避开农忙季节,选择生产间隙为宜。选举日一经确定,某一区域范围内的各选区都应遵守,并尽早让全体选民知道。一般应在选举投票前20日公布选民名单时,就要将选举日、投票地点等向选民公布,并广泛进行宣传,以便选民做好准备,妥善安排自己的活动日程,保证按时参加选举。
全国人大代表名额是怎样确定的?
105957
建国初期,全国人大代表名额是按照各省每80万人口选代表1人、工业城市每10万人口选代1人的原则加以确定的,在此基础上还规定了少数民族代表150名、军队代表60名、华侨代表30名。按上述方案,代表总人数为12人左右。1979年将全国人大代表总名额确定为不超过35名。1982年,在全国人民讨论宪法修改草案过程中,包括许多全国人大代表在内的社会各界人士出,为了更好地发挥国家权力机关的作用,建议适当减少全国人大代表名额。最后经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研究决定,将全国人大代表名额确定为不超过30人,并在选举法中作出了明确规定。这一规定一直沿用至今。
设区的市级人大代表名额是怎样确定和分配的?
105905
根据选举法的规定,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代表名额基数为240名,每250人可以增加1名代表;人口超过10万的,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650名。
市人大代表总的名额确定后,应按照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多于市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原则进行分配。自治州、县的人大代表名额在分配时,应按照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4倍于镇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原则分配。
省级人大代表名额是怎样确定的?
105838
1995年修改选举法时,正值全国县级以上四级人大换届选举前夕,因此按照1995年新修改的选举法规定,确定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名额的工作任务十分紧迫。全国人大是这样确定省级人大代表名额的:
1、按照公安部1995年公布的人口数作为计算基数;
2、省、自治区按每15万人增加1名,直辖市按2.5万人增加1名;
3、省级人大的代表名额基数是350人;
4、自治区和聚居的少数民族多的省份(如云南、甘肃等省)可按总数另加5%的名额。
省级人大代表名额是怎样分配的?
1058
根据选举法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代表名额基数为350名,省、自治区每15万人可以增加1名代表,直辖市每250人可以增加1名代表;人口超过1亿的省,代表总名额不得超过10名。自治区、聚居的少数民族多的省,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代表名额可以另加5%。省级人大代表总名额确定后,由本级人大常委会具体分配。在分配名额时应注意:直辖市、市、市辖区的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多于市区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由本级人大常委会按照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4倍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的原则分配。
地方人大代表的名额确定后,每次换届时能否变动?
105739
依据选举法规定,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名额一经确定后,不再变动,这是1995年修改选举法时的一条重要规定,如因行政区划变动或因重大工程建设等原因造成人口较大变动的,可以依照选举法规定重新确定该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总名额。
我国地方各级人大代表的名额按什么原则确定的?
105709
在1995年以前,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名额,是按照便于召开会议、讨论问题和决定问题,并且使各民族、各地区、各方面都能有适当数量的代表的原则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来确定的。1995年修改选举法时,根据历次换届选举的经验总结,结合各地的实际,将地方人大代表名额明确规定按"基数加人口数"的原则来确定。依据选举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省级人大代表的具体名额,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依本法确定;市级人大代表具体名额和县级人大代表的具体名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依本法确定,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乡级人大代表的具体名额,由县级人大常委会依本法确定,报上一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同时规定了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名额的上限。
为什么省级人大要制定选举实施细则?
105629
选举法是有关选举国家政权机关组成人员的基本法。由于我国幅员辽阔、人口众多,各地的情况千差万别,因此,作为规范全国和地方各级国家政权机关换届选举的选举法,只能是对选举中普遍适用的基本原则、基本程序、基本方法以及相关的基本问题作出规定。为了使选举法在实施中能够更好地适应各地的不同情况,选举法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可以依法制定选举实施细则。
作为供全国范围遵照执行的基本法,选举法对有关选举中的许多问题,规定的是相应的原则和幅度,如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代表名额的分配、少数民族的代表名额、候选人的提名等。在这种情况下,规定省级人大常委会可以制定选举实施细则,把具体的、定量的规定留待选举实施细则解决,这就使得选举法的贯彻实施能够更好地照顾到各地的实际,体现了原则性和灵活性的统一。
根据选举法的规定,各地在制定选举实施细则时需要注意的是:
1、只有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才有权制定选举实施细则;
2、选举实施细则中的各项规定不得与选举法相违背;
3、选举实施细则制定后,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对选举工作中出现的违法行为应如何处理?
105331
选举工作中出现的违法行为主要是属于工作中的过错行为,这种情况多数属于不学法、不懂法、不熟悉选举工作,因工作失误造成的。例如,错登或漏登选民、漏发选民证、遗失选票、未经选民同意删去或减少选民提出的代表候选人,擅自扩大代表名额、违法搞指选、派选或等额选举等等。对上述违法现象,一经发现应立即纠正,并应对具有这类违法行为的人,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对其中个别情节严重,给选举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应给予通报批评直至纪律处分。
对破坏选举的行为怎样进行制裁?
1053
为了切实维护我国的选举制度,保障公民自由地行使选举权利,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把破坏选举的行为依法定为破坏选举罪。该罪是指违反选举法的规定,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严重的行为。
破坏选举是故意犯罪行为。其主体既可以是普通公民,也可以是组织、管理选举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这种故意犯罪的行为人具有破坏选举或者妨害公民自由行使选举权利的目的。需要注意的是,过失行为不构成破坏选举罪。例如,由于疏忽大意遗失了选票、选民证,计算错了选票,或者公布选民名单时漏掉了选民等,影响了选举工作的正常进行。对于此类行为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可酌情予以行政处分。只要行为人没有破坏选举的故意,就不能以破坏选举罪论处。
那么,什么行为才构成破坏选举罪呢?破坏选举罪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破坏选举工作的正常进行。如用暴力或威胁手段,阻止选举工作人员进行正常的组织和管理活动;故意扰乱选举会场,使选举无法进行;收买、贿赂选举工作人员进行舞弊活动;伪造选举文件、选票或选民证,虚报选票数的,等等。二是妨害选民或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例如,用各种手段迫使或诱骗选民违背自己的意志进行投票,或者阻止选民投票;对于控告、检举选举中违法行为的人,或对于提出要求罢免代表的人进行压制报复的,等等。
依照法律规定,行为人只要是实施了上述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就构成了破坏选举罪。根据刑法的规定,构成破坏选举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对于实施上述行为,但情节不够严重、尚不构成刑事处分的,可以给以相应的行政处分。
划分选区有什么意义?
28--4155259
选区的划分,是一件关系到选民依法履行选举权利,选出自己满意的代表的大事。选区划分得合理,有利于换届选举顺利进行,有利于人民的民主权利充分行使,因此,应当充分重视选区划分工作。
在选举地方各级人大代表时,如何确定选举单位和选举方式?
28--4155236
我国有全国、省级、市级、县级、乡级共5级国家权力机关,与此相对应也有5级人大代表。总的原则是:县、乡级人大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即直接选举),县级以上各级人大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即由选举单位产生,亦即是间接选举)。在实践中,由于市一级的行政单位有设区和不设区之分,有归市领导和直接由省里领导之别,因此在确定选举单位和选举方式时需要作相应的区分:
1、有些不设区的市在行政上未划归市管辖,或只是由市代管的,应属于省级人大代表的选举单位,直接产生省级人大代表。
2、不设区的市和直辖市的区即使在行政级别上属于地师级,其人大代表也应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
选区的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在城镇与农村有没有区别?
28--4155208
有区别。根据选举法有关规定,这种区别表现在:
1、农村选区每一人大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大体相等;
2、城镇选区每一人大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应大体相等;
3、县级人大代表名额分配,农村和城镇按4∶1的人口比例分配代表名额。
选区根据什么原则划分?
28--4155141
依据选举法规定,选区的划分有两个原则:
1、可以按居住状况划分,也可以按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划分。
2、选区的大小,要按照每一选区选1至3名代表划分。
这样划分选区可以防止选区过大,便于选民了解候选人,便于选民参加选举活动,便于进行选举的组织工作,便于代表听取选民意见和对选民负责,也便于选民了解候选人情况,便于选民对当选代表依法监督。各地的通常做法是,选举县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在农村可按村民委员会划分选区,也可按几个村民委员会联合划分选区。乡级人民政府机关及所属单位,按分布情况单独或联合划分选区。城镇原则上以街道办事处或居民委员会划分选区,人口较多的街道办事处可划分若干选区,人口较少的居民委员会可与邻近的居民委员会联合划分选区。选举乡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可按一个村民小组划分选区,也可按几个村民小组联合划分选区。总之,各地应从实际出发,依法因地制宜决定选区的划分。
什么是选区?在何种选举中才有划分选区问题?
28--41557
选区是直接选举中选民进行选举活动、产生人大代表的基本单位,也就是说,只有在直接选举中才有选区划分问题,即只有在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中才有选区划分问题。
已经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可否被推荐为人大代表候选人?
28--4155048
根据选举法的规定,凡年满18周岁的中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序、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已经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只要依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都可以被推荐为人大代表候选人。
在间接选举中,代表10人以上联名提出的代表候选人不接受提名怎么办?
28--4155021
代表10人以上联名提出的代表候选人,法律没有规定是否要征求被提名者的意见。按我国现行选举法的规定,主席团提名(各政党、人民团体的联合提名最后都通过主席团来提出)的候选人和代表10人以上联名提出的候选人,在法律上是平等的,都应该列入候选人名单。
因此,在代表10人以上联名提出候选人,被提名者不接受的情况下,根据以往的经验,通常可采取以下做法,即代表10人以上提出的候选人,被提名的人如果知道被提名,并表示不当候选人时,可做提名者的工作,讲明情况,通常提名者应尊重被提名人的意见。如果提名者坚持要提,则仍应列入候选人名单,但可向其他代表说明被提名人不同意当候选人的情况。
如何处理政党和人民团体联合提名与选民或代表10人以上联合提名之间的关系?
28--4154954
根据选举法的规定,在选举中,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选民或者代表10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这一规定表明:
1、选民或代表10人以上联名,与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具有同等法律地位的提名权。
2、选民或代表联名依法提出的代表候选人,同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合提出的代表候选人也具有同样法律地位。
对此,有的同志,特别是一些从事组织工作的同志感到难以理解。在他们看来,组织提名,是在选举前经过反复考察,反复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慎重提出来的。而选民或代表10人以上联合提名,只是在选举开始后的候选人酝酿提名阶段提出的,时间上的仓促,使得这种提名难免要带有一定的盲目性。因此认为上述规定是"合法不合理"。还有的地方对选民或代表10人以上联合提名的人选作种种"变通"处理,或干脆不列入候选人名单,或在酝酿、协商中悄悄取消,或作党派团体提名候选人的"差额陪衬"。如此种种提法和做法,不仅不符合法律规定,也容易造成选举工作上的被动。通过选票表达选举人的意志是民主选举的一个基本特点,选举人不仅有投票的自由,而且有提名候选人的自由,这是我国选举制度不断发展完善,民主化程度进一步提高的必然趋势。因此,无论是组织提名的,还是选民或代表联合提名的,都应列入代表候选人名单。如果代表候选人人数过多超过差额幅度,在直接选举中,都必须经过反复酝酿协商,根据较多数选民的同意才能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在间接选举中则要通过预选,才能确定正式候选人。应当认识到,严格依法办事,赋予选民或代表个人联合提名权,既可以提高候选人提名工作的民主化程度,也同样可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
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的各政党、各人民团体是指哪一级组织?
28--4154929
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的政党、人民团体具体是指哪一级,选举法没有明确规定。对此,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1987年6月23日在《关于选举工作几个法律问题的意见》中作出了如下解释:
1、选民直接选举乡级人大代表时,乡级的政党和人民团体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
2、选举县级人大代表时,县级和乡级的政党和人民团体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
3、在一个选区选举代表时,选区内的政党和人民团体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
4、间接选举产生的人大代表,中央和省级的政党和人民团体可以推荐全国人大代表的候选人。
5、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以及县一级的政党和人民团体可以推荐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大代表候选人。
谁可以依法提出人大代表的候选人?
28--4154903
根据选举法规定,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候选人要按选区或者选举单位提名产生。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选民或者人大代表10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推荐者应向选举委员会或者大会主席团介绍候选人的情况。
补选地方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是否也要实行差额选举?
28--4154801
根据法律规定,补选地方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乡、民族乡、镇的人大主席、副主席,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州长、副州长,县长、副县长,区长、副区长,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时,既可以实行差额选举,也可以实行等额选举,具体选举办法,可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决定。
地方国家机关组成人员提出辞职有什么程序?
28--4154735
根据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县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政府组成人员,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辞职,由大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辞职,由常委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常委会决定辞职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备案。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辞职的,还须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大常委会批准。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辞职,由大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
罢免地方国家机关组成人员的法律程序是什么?
28--4154708
根据法律规定,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常委会或代表依法联名,可以提出有关国家机关组成人员的罢免案。罢免地方国家机关组成人员的法律程序规定是:
1、县级以上地方人大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常委会或十分之一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本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乡镇人大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或者五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本级人大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的罢免案。
2、罢免案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审议。
3、罢免案应写明罢免理由。
4、被提出罢免的人员有权在主席团会议或者大会全体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在主席团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的,由大会主席团印发会议。
5、罢免案由主席团交会议审议后,提请全体会议表决。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提出的罢免案,还可以由主席团提议,经全体会议决定,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由本级人大下次会议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审议决定。
正副乡、镇长是否必须从乡、镇人大代表中选出?
28--4154642
不必一定从乡镇人大代表中产生。正副乡、镇长是否必须从乡、镇人大代表中选出,法律对此没有规定。根据1984年3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有关县级以下人大代表直接选举工作的几个法律问题的意见》中的解释,由于正副省长、正副县长不一定都是人大代表,因此,正副乡、镇长可以是乡、镇人大代表,也可以不是人大代表。
地方国家机关副职领导人员选举的差额幅度是多少?
28--4154616
根据地方组织法规定,地方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乡、民族乡、镇的人大副主席,人民政府副职领导人员的候选人数应比应选人数多1至3人;人大常委会委员的候选人数应比应选人数多十分之一至五分之一。具体差额数可由本级人大依法在选举办法中加以规定。
如果提名候选人数符合所规定的差额数,由主席团在提交代表酝酿、讨论的基础上进行选举。如果提名数超过差额幅度的上限,则由主席团在提交代表酝酿、讨论的基础上进行预选,根据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正式候选人,再进行选举。
需要注意的是,在选举中,提交代表酝酿、讨论候选人的时间不得少于2天。
地方国家机关正职领导人员选举时应注意什么问题?
28--4154547
根据地方组织法规定,选举地方人大常委会主任、秘书长,乡、民族乡、镇的人大主席,人民政府正职领导人,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时,候选人数一般应多1人,进行差额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只有1人,也可以等额选举。
因此,如果主席团提交全体代表酝酿、讨论地方国家机关正职领导人员的候选人只有1人,而代表在酝酿、讨论中,没有提出新的候选人,在这种情况下,就可以实行等额选举,但不宜在大会的选举办法中规定本次正职领导人的选举为等额选举。如果代表在酝酿、讨论中,有10人以上代表联名向主席团提出了新的人选,在这种情况下,主席团则应将主席团和代表联合提出的候选人名单一并提出交代表酝酿、讨论,并应依法进行差额选举。
地方各级国家机关组成人员的人选如何提名?
28--4154521
根据法律的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乡、民族乡、镇的人大主席、副主席,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州长、副州长,县长、副县长,区长、副区长,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人选,由本级人大主席团或代表依法联合提名。代表联名提出上述人员的候选人时,应注意:
1、省级人大代表的法定联名数为30人以上,市级人大代表的法定联名数为20人以上,县、乡级人大代表的法定联名数为10人以上。
2、联名必须以书面的形式提出。
3、主席团对上述人员提名的候选人数、每一代表与其他代表联名提出的候选人数,均不得超过应选人数。
4、提名人必须如实介绍所提候选人的情况。
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是怎样选举产生的?
28--4154454
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产生程序为:
1、候选人提名。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须在全国人大代表中提名。其人选由大会主席团提名,各代表团酝酿协商后,再由主席团根据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
2、表决方式。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实行等额选举,委员实行差额选举。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产生时,其组成人员共计155人,除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21人实行等额选举外,其余委员134名实行差额选举,共提名141人,差额7人,差额幅度为5%。
3、监票、计票方法。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由大会推选出的33名监票和1名总监票进行监票计票。候选人获全体代表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在收回的选票中,少于或等于发出的选票数,选举有效,多于的选举无效。每张选票所选人数等于或少于应选人数的有效,多于应选人数的无效。表示弃权的,不可以另选。
补选人大代表有什么程序?
28--4154353
根据选举法的规定,代表在任期内,因故出缺,由原选区或者原选举单位补选。因此,在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届满前,对出缺的代表有一个补选的问题。按照选举法的有关规定,补选出缺的代表时,可以进行等额选举,也可以进行差额选举。补选的具体程序和方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规定。根据一些地方的做法,若缺额较小且不影响工作,或者已临近换届,也可以不补选。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全国人大代表怎样提出辞职?
28--4154302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全国人大代表依法可以辞去代表职务。具体程序为:由代表个人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辞职请求,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接受后,予以公布。
人大代表能否提出辞职?
28--4154240
根据选举法规定,全国和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均可以依法提出辞职:
1、全国人大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大代表,可以向选举他的人民代表大会的常务委员会提出辞职;县级的人大代表可以向本级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辞职;乡级的人大代表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书面提出辞职。
2、辞职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
3、代表辞职被接受的,其所担任的本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或本级人大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以及担任乡镇人大主席团主席职务的,其职务相应终止。
4、代表辞职被接受的,由接受辞职的人大常委会或乡镇人大主席团予以公告。
罢免间接选举产生的人大代表要履行哪些程序?
28--4154153
根据选举法规定,罢免间接选举产生的人大代表的程序,分为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和闭会期间两类情况:
1、在代表大会会议期间:(1)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主席团或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由该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罢免案应写明罢免理由。(2)被提出罢免的代表有权在主席团会议和大会全体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由主席团印发会议。(3)罢免案经会议审议后,由主席团提请全体会议表决。(4)罢免案的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并须经该级人民代表大会过半数的代表通过。(5)罢免的决议,须报送上一级人大常委会备案。
2、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1)县以上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或常委会五分之一以上组成人员联名,可以向常委会提出由该级人大选出的上一级人大代表的罢免案。罢免案应写明罢免理由。(2)常委会会议期间,被提出罢免的代表有权在主任会议和常委会全体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由主任会议印发会议。(3)罢免案经会议审议后,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委会全体会议表决。(4)罢免案的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并须经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5)罢免的决议,须报送上一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同时,代表职务被罢免的,其在人大常委会或专门委员会担任的职务相应撤销,由主席团或常委会予以公告。
罢免直接选举产生的人大代表要履行哪些程序?
28--41545
根据选举法规定,罢免直接选举产生的人大代表的程序主要包括:
1、直接选举产生的人大代表,即县级和乡级的人大代表,由原选区选民30人以上联名,可向县级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罢免要求。罢免要求应当写明罢免理由。
2、被提出罢免的代表有权在选民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也可以书面提出申辩意见。
3、县级人大常委会应当将罢免要求和被提出罢免的代表的书面申辩意见印发原选区选民。
4、罢免要求的表决,由县级人大常委会派有关负责人员主持。
5、罢免要求采用无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并须经原选区过半数的选民通过。同时,代表职务被罢免的,其在人大常委会或主席团担任的职务相应撤销,由常委会或主席团予以公告。
人大代表受谁的监督?
28--4154036
选举法明确规定,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受选民和原选举单位的监督。根据这一规定,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大代表受原选区选民的监督;全国人大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代表,设区的市、自治州人大代表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
人大代表有哪些义务?
44
代表法中没有专章规定人大代表义务,但提出了对人大代表的要求。代表法中关于人大代表的要求都是人大代表应尽的义务。代表法对人大代表的要求有五项:
1、要积极参加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依法行使代表职权。
2、要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的机密,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
3、要同原选区选民或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
4、接受原选区选民或原选举单位的监督,并回答他们对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动提出的问题。
5、要协助本级人民政府推行工作。
人大代表的法律地位是什么?
4050
根据代表法的规定,人大代表是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这一高度的政治概括,确定了人大代表的崇高政治身份和政治职务。
1、我们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那么人民群众如何来行使属于自己的权力呢?宪法规定,人民群众通过选举自己的代表,并由人民群众选出来的人大代表组成权力机关来集体行使国家权力。也就是说,人民群众把自己的权力委托给了人大代表,这些受人民群众委托的人大代表集合在一起组成了权力机关,并集体行使国家权力,因此,他们当然是这个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
2、国家权力机关的重要责任是把人民群众的意志变为国家的意志,把党的主张变为国家的主张,而人大代表作为反映人民群众利益和意志的载体,有责任通过执行代表职务,把人民群众的意志变为国家的意志,把党的主张变为国家的主张,也就是说,国家权力机关行使权力是要通过人大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来实现。
3、把人大代表界定为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也是有宪法作为根据的。宪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解放军代表组成;宪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第九十六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因此,把人大代表定义为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不仅有理论的根据,还有宪法的根据。
代表法这样规定,不仅大大提高了人大代表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同时也有助于进一步激发人大代表的责任感和工作积极性。
人大代表应当代表谁的利益?
4027
人大代表是代表原选区选民或原选举单位的利益,代表本级人大所在行政区域人民的利益,还是代表国家和人民的整体利益?长期以来,国内外对代表利益问题一直有不同的认识。
在国外,对议员的代表利益问题,不同的国家有着不同的规定。有的国家法律规定,议员只代表本选区选民的利益,有的国家法律则规定,议员一经选举产生,便不受本选区选民意志的束缚,应代表国家的利益。
在我国这样的社会主义国家,局部利益和全局利益从根本上讲是一致的,但也还不能简单等同,有时也会发生矛盾,这样不同的利益代表者必然会对决策有着不同的要求和意见。因此,有的人主张,既然按照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代表由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选举产生并受他们监督,那么代表就应只代表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的利益,即使这种利益一时和国家的利益相矛盾也应如此,实行代表制就是让各不同利益代表者的意见相互碰撞、相互磨合,最终形成一种统一的意志。有的人则不同意这种意见,认为尽管人大代表是由原选区的选民或原选举单位选举产生,并接受其监督,但这只是说明代表的产生方式和监督途径,社会主义国家根本利益的一致性,要求一经选举产生的各级人大代表,必须要代表整体利益,要从维护国家根本利益的前提出发去决策所在的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项。
究竟应当怎样看待这一问题?在我国,国家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代表大会是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既然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就应当代表国家的利益。同时,根本利益上的一致性决定了我国各级人大代表完全有可能成为国家和人民整体利益的代表者,这一政治优势充分发挥,可以避免和减少因各种不同的局部利益的盲目碰撞所造成的损失。因此,代表法从我国的国情出发,在第二条第三款中规定,全国人大代表和地方各级人大代表,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职权,参加行使国家权力。另一方面,由于各级人大代表均是由原选区选民和选举单位选举产生,对原选区和选举单位的工作情况、群众要求比较熟悉,因此代表法又从实际出发,在第四条中明确规定,人大代表应当与原选区选民或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代表法的上述规定,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我国各级人大代表的代表利益问题。
人大代表是干什么的?
42
很多人大代表说得好:“人民选我当代表,我当代表为人民。”人大代表就是要为人民办事,要为人民服务。
1、我们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而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大代表作为人民代表大会的组成人员,应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职权,参与行使国家权力,包括参与对国家和地方重大事项的决定,参与对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等国家机关工作的监督,参与选举任免国家机关的领导人员,参与法律和地方性法规的制定,参与对人民群众的各种权利和利益的保护等。
2、无论在人民代表大会开会期间,还是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人大代表都要执行法律规定的代表职务。这些代表职务是人大及其常委会得以行使权力的重要基础。也就是说,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权力行使都要通过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来实现。
3、人大代表要协助政府推行工作,要为人民群众办实事,带领当地人民群众发展本地区的经济,走共同致富的道路。
因此,人大代表的职务,就其性质和内容来看,就是参加对国家事务的管理、对经济和文化事业的管理、对社会事务的管理,简单地说,就是要参政议政,参与国家权力的行使。
人大代表的任期有几年?
3934
人大代表的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相同。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都是5年,因此,各级人大代表每届的任期为5年。
什么是人大代表的任期制?
3910
人大代表实行任期制有两个意思:
1、人大代表任满了法律规定的任期,就要依法进行换届选举。全国人大代表、省级人大代表、设区市级的人大代表、县级人大代表和乡级人大代表每届五年,到期就要进行换届选举。
2、人大代表在任期之内都有代表的责任和代表职务,人大代表不只是开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时才有执行职务的责任,闭会期间仍然有执行代表职务的责任。
实行任期制的好处是:
1、可以随着社会向前发展,通过换届选举,不断吸收新鲜血液到人大代表队伍中来,使人大代表队伍永葆青春活力,使人民代表大会始终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的联系。
2、可以淘汰不称职的人员,如果人大代表不能为人民群众办实事,不能反映人民群众的意志和利益,甚至利用代表职务谋私利,就可以通过选举更换掉。
3、实行任期制有利于加强人大代表的责任感,努力执行代表职务认真履行代表义务,充分发挥代表作用。
人大代表是怎样产生的?
3847
人大代表是由民主选举产生的。民主选举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比如县级人大代表、乡镇级人大代表都是由选民直接投票选举,代表候选人得到了法定数量的选票即获得投票选民的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一种是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这种选举叫间接选举,比如全国人大代表、省级人大代表和设区的市级人大代表都是分别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代表候选人获得了法定的选票即获得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这里要注意的是,须获得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的选票,而不是获得参加投票的组成人员过半数的选票。1988年选举七届全国人大代表时,曾经发过这样一件事,一个自治区选出的全国人大代表中,有5位只获得出席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会议的代表过半数的选票,而不是应到会的全体代表总数的过半数的选票,因此全国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代表资格时,依法不予确认这5位的代表资格。
我国人大代表制度有哪些特点?
3826
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我国现行的人大代表制度概括地说,主要具有如下特点:
1、人大代表由民主选举产生;
2、人大代表实行兼职制;
3、人大代表实行任期制;
4、坚持集体议事原则;
5、县级以上人大代表要选举人大常设机关;
6、港澳特区的全国人大代表按照"一国两制"的原则开展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动。
港澳特别行政区的全国人大代表如何执行代表职务?
3756
港澳特别行政区的全国人大代表,在执行代表职务时要贯彻"一国两制"的原则。按照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基本法,香港澳门全国人大代表对修改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可以参加意见。他们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期间,行使代表法关于大会期间工作的一切权利,参与国家事务的讨论和决策。平时可以对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征求意见的法律草案发表建议和意见,可以对内地的国家机关和有关机关进行视察,可以对内地各方面工作包括对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港澳全国人大代表用建议形式反映香港澳门居民对各方面工作的意见和申诉案件,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办事机构接到后,应按照法律规定交有关机关和组织进行处理;如果只是转交香港澳门居民的信件包括申诉案件,应作为群众来信转全国人大信访机构处理。
港澳特别行政区的全国人大代表,如何在“一国两制”原则下,更好地执行代表职务、履行义务、发挥代表作用,这是个新问题,需要实践和探索,需要进一步总结经验。
人大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有哪些活动?
3727
人大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在代表法第三章中有详细规定。归纳起来,大致有八个方面:
1、组织代表小组开展代表活动。
2、开展代表视察活动。
3、可以约见本级或下级国家机关负责人。
4、有权依照法律规定提出临时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5、可以应邀列席本级人大常委会会议、本级人大各专门委员会会议和原选举单位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人大常委会的会议。
6、采取多种方式经常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
7、可以参加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
8、可以对各方面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
一般地说来,人大代表在闭会期间有以上八个方面的活动。这八个方面的活动也是人大代表在闭会期间的八项权利。
人大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期间有哪些工作?
3703
人大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期间的工作,在代表法第二章中有详细规定,归纳起来,大致有十项:
1、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
2、审议列入大会议程的各项议案和报告。
3、向大会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4、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选举。
5、在审议列入大会议程的各项议案和报告时,对不清楚的问题,可以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询问。
6、可以依法向大会提出质询案。
7、可以依法提出罢免案。
8、县以上各级人大代表可以依法提出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
9、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表决。
10、可以对各方面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
一般地说来,各级人大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期间有以上十项工作或称十项权利。对全国人大代表来说,还有一项权利或一项工作,即可以依照宪法规定的严格程序提出宪法修正案。
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动有哪些不同?
3640
代表工作是指人大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人大代表依法行使的职权,属于代表执行职务的范畴。比如,在大会期间审议列入人大会议议程的议案和报告、提议案、进行选举和表决等。此外,在人大工作中,有时把人大常委会及其办事机构联系代表开展的工作也称为代表工作。代表法中所指的代表工作,是讲人大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而不是讲联系代表的工作。
代表活动是指人大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开展的活动。这种活动包括三方面的内容:一是依照法律规定执行代表职务。如开展视察活动,约见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反映人民群众的批评和意见,对各方面工作书面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等;二是组织学习。如学习法律、法规和党的方针政策,学习各地人大工作经验,包括开展代表活动的经验,以提高代表素质;三是协助政府推行工作。如修桥铺路,带领当地群众发展本地区经济,走勤劳致富、共同富裕的道路等。所有这些活动,都是为了更好地发挥代表作用,也是人大代表代表人民群众参与国家事务、社会事务管理的重要内容,因此,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本质上与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期间工作是相同的,都是在执行代表职务。从这个意义上讲,把代表活动称为代表工作也未尝不可。
代表权利和代表职务究竟有哪些不同?
3615
代表权利是指法律赋予人大代表的权利和享受的利益,这种权利别人不能侵犯,但可以自我放弃。
代表职务是指代表依法应当开展的各项工作。根据代表法的规定,人大代表依法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开展的工作和在闭会期间所从事的活动,都属于执行代表职务。
代表权利与代表职务总体上来讲是一致的,但也不尽相同。由于代表执行职务,开展代表工作和从事代表活动都直接或间接地关系到国家权力机关的运作,属于严肃的政治行为,因此必须要有相应的为法律所规定的代表权利支持。从这个意义上讲,代表权利和代表职务是一致的:没有代表权利就无法执行代表职务;不执行代表职务,代表权利的行使也就无从谈起。但两者也有不同之处:对有些代表权利,代表可以自我放弃,而代表职务则更多地属于代表应当履行的法定职责,不可自我放弃。
为什么代表法中没有专章规定代表权利和代表义务?
3552
代表的权利和代表的义务在理论上分析是很清楚的,权利就是权利,义务就是义务,但在实际生活中有些是很难分开的。比如代表出席代表大会既是代表的权利,也是代表的义务;又如代表对各方面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这也是代表的权利,但又是代表的义务。如果把代表权利和代表义务分章单独规定,显然难免会过于重复。同时,在法律规定中,凡是讲代表权利的,都和代表执行职务有联系,如果没有相应的代表权利,就没有所谓代表职务的执行,相反,要执行某项代表职务,也需要有一定的代表权利来支持。因此,代表法中没有分专章来规定代表权利,也没有分专章来规定代表义务。
代表法中虽然没有代表权利的专章规定,但却有关于代表权利内容的具体规定,这就是代表法第二章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和第三章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代表法中虽然没有专章规定代表义务,同样却有着代表必须履行的义务内容的规定,这就是在代表法总则和其他章节中关于对人大代表各方面的要求规定。
代表职务包括哪些内容?
3449
代表职务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即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和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人大代表执行代表职务和履行代表义务,目的都是为了更好地发挥代表作用。在代表法制定之前,有些同志曾提出,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不能算执行代表职务,其理由是,只有在代表大会上才能作出有权威性的决定和决议。这种意见显然是不妥的,这里有几个问题需要弄清楚:
1、从代表大会的职权和发挥代表作用方面看,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和代表的职权是不一样的,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可以依法行使国家权力,作出的各种决定和决议,具有法律的约束性。所以,作出决定、决议的是权力机关即代表大会。人大代表是参与这种决策,代表个人无论在大会上或闭会期间都不能一人作出决定、决议。人大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行使代表职权是权力机关作出决定、决议的基础,只有通过代表职权的行使,权力机关行使国家权力方得以实现。
2、从人大代表在大会期间的工作和闭会期间的活动方面看,两者的目的是相同的,都是要更好地发挥代表作用。同时,人大代表在大会期间工作和闭会期间的活动虽在形式上有些不同,但并不是绝然分开的。比如,大会召开前夕组织代表进行集中视察,这是属于闭会期间的代表活动,但这种视察活动的直接目的是为了开好代表大会,是参加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重要准备。又如大会以后代表回原单位、本地区去传达贯彻大会的精神和决议,这也是属于闭会期间的代表活动,而这种活动又可视作为大会的延续,这些工作都是发挥代表作用的重要内容,因此不能简单地说这些活动不属于人大代表的职务范围。
3、有些代表工作无论在大会期间还是在闭会期间都可以进行,如代表在会议期间和闭会期间都可以对各方面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因此,代表在大会期间的工作同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是一致的,都是发挥代表作用的具体形式,都是属于执行代表职务。
4、人大代表是实行任期制,在任期内都有执行代表职务的任务,如果只有大会期间的工作才算执行代表职务,而我国人民代表大会通常一年又只开一次,会期又只有几天或十几天,那么大量的联系群众、反映人民群众意见和要求的工作,就会被排斥在代表职务之外。所以,代表法规定,人大代表在大会期间的工作和闭会期间的活动均属于执行代表职务。
人大代表提议案时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3416
根据代表法的规定,提议案权,是代表的一项重要职权。人大代表在行使这项职权时,应注意哪些问题呢?鉴于以往的情况,通常应注意以下问题:
1、议案所涉及的内容应当属于人大的职权范围。议案这个名称是六届全国人大时开始使用的,在五届全国人大时称为提案。由于人大代表提出的提案中大量是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往往不是属于人大的职权范围内的事,而是属于应由政府等国家机关去处理的事,所以,1982年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决定把提案分开,属于人大职权范围内的事,称作议案,由人大来处理;属于对各方面工作的事,称作建议、批评和意见,交由有关组织和部门去处理。但在实际工作中,代表提出的议案中仍然有大量的是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因此,如何把握议案内容,按照法律规定来提出议案仍然是一个值得注意的问题。
2、对议案与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作用要有明确的认识。有些代表之所以把本属于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内容以议案的形式提出来,往往出于这样一种心理,认为用议案形式提出的事情容易受到重视,用作建议、批评和意见形式提出的事情相对难以受到重视。其实这是一种误解,议案由人大来处理,当然会受到重视,建议、批评和意见由政府部门和其他组织和部门去处理,同样也会受到重视。很多组织和部门承办代表建议不仅领导亲自过问,有专门班子,还建立了承办制度,特别是最近几年来承办人大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工作有了很大改进。而更主要的是,国家权力机关与行政机关在处理议案与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中,有着明确的分工,
谁的工作,应当由谁去处理,不能越俎代庖。因此,对不同内容的问题,就应当用相应的形式去提出。
3、应当注意恰当行使提议案权。从以往的情况看,有的人大代表对代表议案的性质和作用,不甚了解,以为不管什么事,只要一用议案的形式提出,就会受到重视,甚至受当地负责人委托,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以议案形式提出属于政府的事情,向国家要项目,要投资,这也是需要注意的一个问题。
4、要注意切实提高议案质量。提高议案质量,需要方方面面的配合,更需要人大代表本身的重视和努力。为提高议案质量,提案人应当对所提议案有调查、有研究、有自己的见解,甚至还要有解决问题方案,如果提出拟制定法律的,还应当附有法律草案,当然,这一方面需要提高代表的素质,另一方面人大机关要为代表提好议案创造必要条件,提供必要资料和其他帮助。
议案的形成要具备哪些条件?
3347
一般地说,形成一个议案要具备三个条件:
1、从提出议案的主体来说,要具备提议案的法定资格或符合法定的代表联名人数。比如,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具有提议案资格的机关或部门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这些机构或部门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此外,一个代表团或者30名以上的代表联名也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在地方人民代表大会上,大会主席团、人大常委会、各专门委员会、本级人民政府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同时,县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10人以上联名、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5人以上联名,也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需要注意的是,在地方人大,各代表团能否提出议案,各地的地方性法规规定不一样,比如北京市的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中规定,一个代表团可以向大会提出议案,河北省的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中则没有这样的规定。
2、从议案的内容来说,所提议案的内容必须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如果属于政府工作方面的事情,则不应以议案形式提出,而要用建议、批评和意见形式去提出。实践中,由于"属于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内容不易把握,因而每年召开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都有数量相当多的议案实际上是属于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因此,每次大会上经过大会主席团讨论通过,都要把人大代表提出的很多议案转作建议、批评和意见去处理。例如六届全国人大一次会上,大会收到议案61件,其中有28件转作建议处理;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大会收到议案488件,其中有394件转作建议处理;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大会收到议案6件,其中517件转作建议处理;九届全国人大一次会上,大会收到议案830件,其中有730件转作建议处理。这种情况需要人大代表们注意,也需要人大常委会的工作部门多做工作。
3、从议案提出的时间来看,所提议案必须符合法定时间要求。虽然全国人大议事规则第二十一条规定,议案可以在大会举行前提出,但实践中绝大多数是在大会期间并在大会主席团规定的议案截止时间前提出的。如果在大会主席团规定的议案截止时间以后提出的议案就要当做建议、批评和意见来处理。之所以要规定一个议案截止时间,这是因为:一是我们的人民代表大会会期比较短,而且一般每年只开一次。二是我们的各级人大的人大代表人数多,以全国人大为例,每届全国人大代表总数都接近30名,如果每个代表参与两、三次联名提议案,议案总数就要超过两百多件,从近年来的情况看,实际上提出的议案更多,这么多的议案都要在大会会期间处理完毕,时间是十分紧促的,因此必须有一个提议案的截止时间的规定,以便在大会期间能把议案处理完毕,分交各专门委员会去审议。
以上三个条件,是对议案的最基本要求,工作中习惯称为“硬件”。此外,对于议案还要有书写格式上的要求,即每个议案要有案由、案据和方案,不能光列一个题目,提一个要求,特别是所提的是法律案,还应当附有法律草案。
什么是人大代表的提议案权?
3317
议案是人大代表向国家权力机关即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议事原案,也可以说,议案是人大代表讨论、解决某一问题的办法、措施、意见和方案。人大代表的提议案权就是人大代表具有依法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事原案的权利。
依法提出议案是代表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代表的一项重要权利。从实质上看,人大代表提议案如同审议政府工作报告一样,既是发表自己政见的过程,也是衡量一个代表的议政水平高低,参与管理国家事务能力大小的重要标尺。近年来,议案工作普遍受到了各级人大代表的重视,这可以从每次大会上代表们提出的议案数量反映出来。
如,六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收到议案61件,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收到议案488件,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收到议案6件,九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收到议案830件。
代表行使审议权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3253
人大代表行使审议权时,应注意:
1、提高对审议工作的认识。一是要明确审议工作的性质,特别是审议"一府两院"的工作报告等,这是对"一府两院"进行监督的重要手段,不能把审议工作变为学习文件,领会精神。二是要明确审议是人大代表发表自己政见的重要方式,又是权力机关作出决定和决议的前提,在人民代表大会工作中,没有审议也就没有决定和决议,任何不经过审议的决定和决议都是非法的。
2、认真参加各种审议的会议,包括大会全体会议、代表团全体会议、小组会议或联组会议,以及主席团会议和专门委员会会议,对有关议案和报告进行认真的集体审议。
3、对审议的议案和工作报告要有所了解,对审议的问题要作必要的调查研究,真正做到知情知政,这样审议才可以有的放矢,发表出中肯的意见,才能提出具有真知灼见的建议。
4、要注意实事求是,切实维护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利益。审议议案和工作报告时,不仅要阅读,还要进行讨论和研究。对于不清楚的问题,要向有关部门提出询问,以便搞清情况。对不符合实际的情况要敢于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
什么是人大代表的审议权?
3225
审议就是对列入大会议程的各项议案和报告进行阅读、讨论、研究和审查,并经过审议后给予肯定、否定或提出修改意见。审议是人大代表行使表决权的前提,不经过审议的表决是无效的;审议,也是一种重要监督形式,是对政府等国家机关工作的审查,如对他们的工作不满意,有不同意见,有自己的建议,可以在审议时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审议也是人大代表反映人民群众意见,发表自己政见的一种重要形式。对于一个问题、一种方案、一项工作可以在审议中讲明自己的看法以及解决这些问题的自己的方案。根据代表法的规定,审议是人大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代表的一项重要权利。从以往的实践看,审议工作往往容易存在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不了解审议工作性质和重要性。有的代表在一届任期之内没有发过一次言,没有提过一个建议,把审议列入大会议程的报告当作是上级文件来学习,失去了审议的本来意义;二是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对财政预决算的审议尤其不够。由于有关财政经济的报告数字多,情况复杂,平时接触少不易了解,同时审议时间很短,一般只有一、二天,加之有一定的有依赖心理,认为政府权威部门提供的报告不会有错,因而在审议中往往大而化之讨论一番,投"信任票"通过。
近年来,审议工作,尤其是财政经济审查工作有了一定的改观,不少地方人大制定了有关审查财政的地方性法规,在大会期间成立了财政预算审查委员会。1998年12月,九届全国人大第六次常委会议还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设立预算工作委员会的决定,建立了审查财政预算的专门机构。这说明,审议工作已经受到了普遍重视。
为什么要规定人大代表应当出席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3156
代表法之所以要如此规定,主要是鉴于这样两种情况:一是,有许多代表当选后,由于不了解当人大代表的使命和责任,不能认识人大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重要意义,因此,对出席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采取无所谓的态度,无故请假,甚至不请假就不去参加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这种现象在代表法制定之前是不少的,在基层尤其突出。二是,有一部分人大代表对出席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很积极很热情,但遭到了代表所在的工作单位,甚至当地一些部门的阻拦,不支持人大代表去参加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不为他们出席大会创造必要的条件。
针对这两种情况,代表法明确规定代表应当参加代表大会,这既是代表的一项权利,也是代表的一项义务。代表不是想出席大会就出席大会,不想出席大会就可以不出席大会。同时,作为代表的一项权利,也不是哪个单位和部门想阻拦就可以阻拦的。代表法之所以醒目地把它作为人大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工作的第一条列出,还因为代表出席代表大会会议是开好代表大会的前提,如果出席人数达不到法定人数,代表大会会议就不能召开,即使召开了也是无效的。
代表视察有几种形式?
3120
人大代表的视察活动一般有三种形式:
1、集中视察。比如每次召开代表大会前夕,各级人大都要组织一次集中视察,有时遇到大家关心的问题,人大常委会也可以组织人大代表进行集体视察。
2、分散的小型视察。比如代表小组开展的视察,组织相同行业的人大代表一起视察同一问题。
3、人大代表的持证视察。在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协助下,人大代表进行个人视察。
怎样看待人大代表的视察活动?
3056
代表视察是人大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一项重要活动,是法律赋予人大代表的一项重要权利。人大代表到一个单位去视察,听取被视察单位负责人的工作汇报,这不是一般的调查研究,而是执行代表职务,是对被视察单位的工作进行监督,是工作检查,发现问题可以向被视察单位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但不直接处理问题),被视察单位一定要认真研究代表的意见,并在工作中加以改进。
代表视察是人大代表发挥代表作用的重要形式,是执行代表职务的重要内容,可以增强人大代表的责任感,有利于改变“代表代表,会完就了”的观念。大会前的集中视察,也是为开好代表大会的重要准备。因此,必须重视代表视察活动的开展。在九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李鹏委员长对于代表视察活动提出了很高要求,要求人大常委会的办事机构组织好代表视察,包括集中视察和平时的小型视察。并提出人大代表的视察要:深入实际,注重实效,认真组织,分组实施,改进作风,轻车简从,不搞应酬,密切联系基层群众。
如何看待评议"一府两院"的活动?
3020
人大代表评议"一府两院"工作,在社会上广泛受到肯定,并被写进了党的十五大报告。但在一些地方,一些同志对这项活动还存在着不同程度的犹豫,认识也不完全一致。应当说:
1、评议是一种有效的监督形式,是强化人大监督职能的有力手段。评议开始于1986年,部分地区开展对县直机关派驻乡镇"七站八所"的评议,很好地解决了农业丰收时的压价压级问题和农用生产资料质次价高问题,受到人民群众的普遍欢迎。后来进一步在县、市、省开展对"一府两院"的评议,同样收到了很好的效果。评议使代表和群众更紧密地联系起来,使代表和人大常委会更紧密地联系起来,有效地加强了对"一府两院"工作的监督,推动和改进了国家机关工作,沟通了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联系,体现了人大监督职能,强化了人大监督手段。
2、评议维护了人民群众的利益。实践表明,评议不仅很好地解决了一些乡镇的"七站八所"经常出现的丰收时压价压级问题,而且使被评议单位经过评议,无论在工作上还是自身廉政建设上,都有了很大进步。
3、评议使代表素质有所提高,增强了代表意识,提高了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的自觉性。
所以,不少地方反映,经过评议有了几个满意,即党委满意,政府满意,代表和人民群众满意。评议应当受到充分肯定,当然评议还在发展,还需要不断地完善。
代表小组的活动内容有哪些?
2948
代表法颁布以来,各级人大的代表小组活动有了很大发展。从活动内容上看,大致可以归纳为三类:
1、听取工作汇报和反映情况。如了解各项法律实施情况,听取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并向人大常委会或政府反映,参加评议"一府两院"活动等;
2、学习提高。如学习、宣传宪法、法律和党的方针政策,开展调查研究,交流代表活动经验等;
3、协助政府推行工作。如协助政府为群众办事,解决具体困难、带领本地走共同致富道路等。
上述三种代表活动形式都是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具体形式,有利于更好地发挥代表作用。各地在开展代表小组活动时,创造了许多很好的活动形式,有效地发挥了代表作用,其中最突出的如开展评议"一府两院"活动,在社会上普遍受到肯定,并被写进了党的十五大报告。
怎样组织代表小组?
2925
地方组织法规定,有代表3人以上的居民地区或者生产单位,可以组织代表小组,开展代表活动,协助本级人民政府推行工作。实践表明,按照代表小组开展闭会期间的代表活动,是一种有效形式。1987年6月,经过委员长会议原则批准的《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加强同代表联系的几点意见》中明确指出,全国人大代表比较集中的城市和地区,按照便于组织、便于活动的原则,按行业、工作单位或居住状况,分别组织代表小组开展代表活动。代表法进一步明确提出,县以上的各级人大代表在常委会协助下按照便于组织和便于开展活动的原则组成代表小组,开展闭会期间的代表活动,同时规定乡镇人大代表要依法组成代表小组,开展活动,协助政府推行工作。
从1987年开始,我国各级人大开始重视代表小组工作,并逐步摆到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日程上来,代表法颁布以来,各级人大组织代表小组开展代表活动,已经成为各地人大例行的工作制度。
各级人大代表闭会期间的代表活动由谁来组织?
2835
根据代表法、地方组织法规定,县以上各级人大代表的活动由本级人大常委会组织。乡镇人大代表的代表活动由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组织。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受上一级人大常委会委托,可以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上一级人大代表开展闭会期间的活动。
代表在被罢免时有权提出申诉是否属于一种政治保障?
2759
属于政治保障。因为代表自己的申诉是在维护自己的政治权利。代表被罢免有各种原因,有的是因为不称职,有的是因为违法犯罪,但也有因为积极参政、维护人民群众利益而遭到不公正对待被提出罢免的,遇到这种情况,代表法规定,被罢免的代表有权出席罢免该代表的会议申诉意见或书面申诉意见。因此,允许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或人大常委会会议上提出申诉是一种政治保障,它既有助于分清是非,同时也有助于维护人大代表免受不公正待遇。
对阻碍和干涉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行为,要不要追究责任?
2733
代表法明确规定,一切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代表的权利,支持代表执行代表职务。凡是阻碍和干涉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行为,都要视其性质和严重程度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行政处罚,直到追究刑事责任。具体地说,有义务协助代表执行代表职务而拒绝履行义务的,有关单位应当予以批评教育,直至给予行政处分;如果阻碍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根据情节,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拘留、罚款和警告等处罚;如果采用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按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什么是人身自由保障?
2708
人身自由保障是政治保障的另一项重要内容。代表法规定,县级以上的各级人大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开会期间非经大会主席团许可,在闭会期间非经本级人大常委会许可,不得对人大代表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其内容包括下列几项:
1、不受逮捕。
2、不能被刑事审判。
3、不能对其采取劳动教养、居住监视、行政拘留、司法拘留等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
而且,在我国,这种人身自由保障不受地域的限制。比如,县级人大代表并不只在本县之内受到这种保障,省人大代表并不只在本省内受到这种保障,也就是说,只要他是人大代表,即使是县级人大代表,他也像全国人大代表一样,在国内任何地方都受到法律规定的人身自由保障。不论在什么地方,如果对人大代表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必须要经过严格的法律程序,否则就是违法,不仅要予以制止,而且要受到处分,严重的还要追究法律责任。对于乡镇人大代表如果采取逮捕、刑事审判,或者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执行机关应当立即报告乡级人民代表大会。
保障人大代表的人身自由,是为了人大代表更好地执行代表职务,充分发挥代表作用。
什么是言论免责保障?
2641
言论免责保障是政治保障的一项具体内容。代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人大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如小组会议上、联组会议上,直到在代表大会全体会议上,也包括人大代表应邀列席的人大常委会会议等各种会议上,其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言论免责是保障人大代表可以自由地表达自己的意志,在审议报告、讨论问题时的发言不管多么尖锐,都不受法律追究。
对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保障和代表权利是不是一回事?
2617
不是一回事。凡是代表权利都同代表职务相联系,行使代表权利就是执行代表职务。保障是为人大代表更好地行使代表权利、更好地执行代表职务提供条件、营造环境,使代表权利得以顺利行使。有的同志把属于保障的内容也讲成是一种权利,这只是一般的说法,严格地讲应有所区分。
代表法为人大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提供了哪些保障?
2552
代表法对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提供的保障,是指代表在执行职务时不仅享有公民实现公民权所应享有的基本权利,而且还要享有为执行代表职务所必需的,不为一般公民所享有的各种保障。代表法根据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我国各级人大代表执行职务、开展各项工作和活动的实际需要,在总则中明确规定,国家和社会为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提供保障。
从我国实际情况出发,针对人大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需要,同时,在代表法第四章中还具体地从四个方面对人大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提供了保障,这就是:
1、政治保障(又称司法保障);
2、时间保障;
3、物质保障;
4、组织保障。
代表法对人大代表的监督有什么规定?
2514
人大代表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要参与本级国家权力的行使,负有重大的管理责任,享有崇高的政治荣誉。为了使他们不脱离群众,能够忠实地代表人民群众的意志和利益,使他们不滥用“人大代表”的职权,积极地为人民群众谋利,代表法规定:
1、人大代表必须接受原选区选民或原选举单位的监督。
2、人大代表要回答原选区选民或原选举单位关于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动的询问。
3、原选区选民或原选举单位有权依法罢免他们选出的代表。
4、执行代表职务受到法律规定的约束,如发生代表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情形,就要暂停止执行代表职务或终止该人大代表的代表资格。
人大代表辞职应向谁提出?
2444
根据选举法规定,县级以上(不包括县)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向选举他的人民代表大会的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辞职。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向本级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辞职。乡镇级人大代表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书面提出辞职。应当说明,辞职被接受了,代表资格才终止,如果辞职不被接受,则该代表仍有执行代表职务的责任。
因迁出或调离本行政区域而终止了代表资格,在本人迁回或调回本行政区域后能否自行恢复代表资格?
2356
不能。我国的地方各级人大代表是按行政区划选举产生的,人大代表一旦迁出或调离本行政区域,就失去了当选该行政区域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资格,因此,当该代表不论什么原因迁出或调离本行政区域之后,他的代表资格就要立即终止。
不论什么原因,凡是终止了代表资格的,即已不是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终止代表资格不是中断、也不是暂时停止,而是结束。被终止了代表资格的,如果经过选举重新获得代表资格,属于重新当选,不是原来代表资格的恢复。
终止代表资格有什么程序?
2328
终止代表资格的程序是:
1、根据有关法律,县级以上的各级(不包括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的终止,由产生该代表的原选举单位提出某一代表应终止其代表资格,并报上一级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或由本级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直接提出该代表应终止代表资格。
2、人大常委会的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经过审查通过并报本级人大常委会。
3、经本级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并予以公告。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终止,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并予以公告。
在什么样情况下人大代表的资格立即终止?
2303
按照代表法规定,有下列六种情形之一的,人大代表的代表资格应立即终止:
1、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迁出或调离本行政区域的;
2、辞职被接受的;
3、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
4、已被罢免的;
5、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6、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此外,自然死亡理所当然地也就消失了代表资格。
恢复执行代表职务有无程序规定?
2233
恢复执行代表职务的程序,在法律上没有具体规定。实际工作中,当人大及其常委会允许对某人大代表采取任何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时,该人大代表便开始暂时停止执行代表职务。同时,对某人大代表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一结束,而该人大代表的任期尚未届满,其执行代表职务的权利便自行恢复。
为什么要作出暂时停止执行代表职务的情形规定?
2158
人大代表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是人民自己选出的代表,负有参与国家权力行使的责任,有着崇高的政治地位,与此同时他们也必须受到人民群众的监督,受到选民和选举单位的监督,同时也要受到法律的监督。如果他们因受刑事责任牵连,依法就要暂时停止执行代表职务,因为:
1、作为国家权力机关,不允许犯有罪行或人身自由受到限制的人来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否则就会玷污作为权力机关或权力机关组成人员的形象。
2、对于受到刑事责任牵连,已被判处有罪但因未被剥夺政治权利而仍具有代表资格的人大代表,或虽然还不能确定有罪,但其人身自由已受到限制的人大代表,因事实上已难以正常执行代表职务,为此,代表法对处于这样情况下的人大代表作出暂时停止执行代表职务的规定,这样将助于维护人民代表大会和人大代表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3、代表法这一规定也是实际工作的需要。1989年时,某自治区曾发生过这样一件事,一个乡人大代表,作为乡长,由于带领乡民砍树,触犯了森林法而被拘捕。其时,正好要开乡人民代表大会,他就提出要求参加乡人民代表大会。很显然,同意其参加人民代表大会有所不妥。不同意又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有了这一法律规定,就能很好地解决这类问题。
制定代表法的意义何在?
24
代表法的制定、公布和实施,是我国民主政治建设的又一成果,是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举措。不仅使各级人大代表在会议期间的工作和在闭会期间的活动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而且使各级人大代表行使代表职权、履行代表义务、发挥代表作用,有了更加具体、更加充分的保证;不仅促进了人大代表的代表意识的增强,大大提高人大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自觉性,而且也有助于增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意识,尊重代表的权利,支持代表的工作,并促使自己更好地为人民服务、为人大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服务。所以,代表法实质上是一部保障人民当家作主、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法律。其重大意义可以概括为:
1、进一步保障了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我国宪法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依照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人民管理国家事务最重要的途径和形式,是通过自己选出的代表,在国家权力机关中表达自己的利益和意志,并通过人大代表参加行使国家权力,管理国家事务,掌握国家的前途和命运。人民当家作主的本质,不在于每一个人都要成为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而主要是由人民选出的代表,能够真正地代表大多数人的利益和意志;一旦在代表中出现有不称职或不能代表大多数人利益的人,能随时加以撤换。代表法是一部专门调整和规范代表执行职务行为的法律,其中明确规定了人大代表要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要受选民和选举单位的监督,要与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努力为人民服务,从而保证人大代表始终置于选民和选举单位的监督之下,积极执行代表职务,时刻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和意志。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代表法也就是人民当家作主的保障法。
2、进一步完善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是我国人民民主政权的组织形式,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这个根本政治制度,由一系列有关国家机构和其他具体的政治制度所构成的。诸如,人民代表大会的会议制度,组织制度,常委会制度,人大代表制度,选举制度、监督制度,以及人大代表建议办理制度、议案处理制度、信访制度,等等。在这些制度中,人大代表制度、监督制度的建设长期以来一直相对比较薄弱。在代表法制定以前,一些有关代表问题的法律规定,主要是代表在会议期间如何行使职权,但也很分散,不系统,而对于代表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保障以及其他有关代表问题的法律规定,则更是比较原则、笼统和分散,也很不够,从而影响了代表作用的发挥。代表法将有关代表问题的法律规定系统化、规范化、制度化;吸收实践提供的经验,把成熟的做法上升为法律条文,根据需要和可能,对代表的权利作了必要的扩充。总之,代表法对执行代表职务中的问题,作了实事求是的规定,同时,对人大代表的地位、作用作了科学的概括,使人大代表制度进一步得到完善。
3、推动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动进一步开展。人大代表在会议期间的工作和闭会期间的活动,是整个人大工作的基础。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全国和地方各级人大作用的发挥和威信的提高,都同各级人大代表在参加行使国家权力,反映人民的利益和要求,协助宪法和法律实施,为群众排难解忧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密切相关。但由于有关法律对代表的地位、作用、权利、义务、保障的规定,特别是对代表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规定得十分原则,既不利于代表开好代表大会,也不利于代表闭会期间开展活动,更不利于代表的积极性和作用的充分发挥。针对开展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动中的问题,代表法明确规定了代表的权利、义务和对代表的要求;充实和扩大了对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保障;强调了人大代表崇高的政治地位,规定一切组织和个人,特别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要尊重人大代表的权利,支持人大代表执行代表职务。这样,不仅大大地增强人大代表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而且极大地提高了人大代表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代表法的规定,一方面有助于纠正部分人大代表对开好代表大会重视不够的倾向;另一方面也有助于纠正部分人大代表和部分机关、干部中存在的忽视闭会期间代表活动的倾向。实践表明,随着代表法的实施,我国的人大代表的工作和活动出现了一个新的局面。
代表法是怎样制定出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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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法是从1989年开始着手起草的。同年9月16日成立代表法起草小组,着手收集国内外有关代表法、议员法的资料,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制定代表法的意见,研究代表法的基本框架。1990年4月1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要求抓紧代表法起草工作。在此之后不久,起草小组写出代表法讨论稿,发送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部门和部分法律专家征求意见。同时在济南召开10省市会议(包括华东7省市和东北3省),专门讨论、研究代表法讨论稿。此后又多次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各级人大代表和各方面的意见,对讨论稿进行了反复修改。全国人大常委会秘书长办公会议也多次讨论、研究了代表法的讨论稿,并进行了修改。
1991年月,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讨论了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报送的代表法草案。代表法草案经过九易其稿,先后于1991年12月、1992年2月提请七届全国人大第23次、24次常委会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和法制工作委员会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们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对代表法草案又进行了修改。经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审议,决定将代表法草案提请七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在七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期间,根据全国人大代表审议的意见,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在3月30日召开会议,又对代表法草案进行了审议并提出修改意见,提请大会主席团审议。
1992年4月1日,七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主席团第3次会议以全票通过了法律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和代表法草案,决定将代表法草案提交大会审议。1992年4月3日大会通过了代表法,并于当日由国家主席令第56号予以公布实施。
代表法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人大代表工作的经验总结和进一步规范的标志。它的成功制定与我国各级人大代表的长期经验积累,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积极支持和高度配合也是密不可分的。
代表法的制定贯彻了哪些原则?
854
根据制定代表法的指导思想,代表法的制定贯彻了以下原则:
1、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中国的人大代表是一支庞大的队伍,他们分布在全国各地,来自不同民族、党派、团体和阶层,具有不同的阅历和生活经验,文化程度、兴趣爱好,宗教信仰也不同,特别是各级人大的职权也不相同,因此代表法的制定注意把共性和个性统一起来,既注意普遍性又照顾特殊性。例如,修宪权是全国人大代表的权利,地方各级人大代表没有这个权利,对此,代表法中作了专条规定。又如,乡镇人大代表和县级以上人大代表有许多不同情况,所以代表法对乡镇人大代表多处作了专门规定。应当说,代表法很好地反映了五级人大代表在执行代表职务方面的共性,同时也照顾到各级人大代表不同的个性,符合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的原则。
2、认真总结经验,使成功的经验法条化。如闭会期间的代表活动,各地不仅创造了很多很好的活动形式,而且有着许多成功的经验,但对于人大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一直缺少法律上的明确规定。因此代表法在总则中明确规定闭会期间的代表活动同样是执行代表职务,充分肯定了人大代表在平时的代表作用。再如对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保障和约束,一直都缺少明确的规定,代表法总结了各地的经验作出了明确规定。
3、对代表工作中需要又可能解决的问题,作了较好的解决。如对于代表活动经费问题,对于人大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按正常出勤对待问题等,此类可能解决的问题,代表法都一一作出了明确规定。
4、留有余地,便于创造。如代表法对乡镇人大的活动只作了比较原则的规定,这就是代表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主要内容有四个方面:一是分工作联系选民,二是组成代表小组开展活动,三是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四是协助政府推行工作。这样规定对开拓乡镇人大代表的工作和活动留有很大的余地。再如,对人大代表在闭会期间的代表活动形式都没有作具体规定,这样便为人大代表在闭会期间能创造更多、更有效的活动形式,提供了广阔的空间。
5、促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完善。如质询制度,过去全国人大代表不能在大会上对"两高"提出质询案。在深入探讨、广泛协调、形成共识的基础上,代表法明确规定全国人大代表具有质询"两高"的权利,从而完善了质询制度。对于人大代表的监督也是如此,明确规定原选区选民或原选举单位有权罢免自己选出的不称职的人大代表。同时还规定,人大代表要回答原选区选民或原选举单位对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动的询问,使对人大代表的监督制度趋于完善。
制定代表法的指导思想是什么?
824
制定代表法的指导思想是,以宪法为根据,从我国的国情出发,总结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动的基本经验,对人大代表的权利和义务,对人大代表执行代表职务中需要和可能解决的问题,作实事求是的规定,使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动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以保证人大代表能够依法执行代表的职权,履行代表的义务,发挥代表的作用。确定制定代表法的指导思想时,突出强调以下两点:
1、要坚持宪法规定的基本原则,代表法的基本内容不能与宪法相抵触。
2、要从中国国情出发,总结代表工作的经验,对成功的经验法条化,对执行代表职务中需要和可能解决的问题,作出实事求是的规定。
代表法的调整范围是什么?
754
代表法的调整范围是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起草代表法之初,有些同志认为代表法的调整范围只限在全国人大代表,这样可以大大减少立法的难度。经过广泛听取和征求各级人大代表的意见和各级人大工作者的意见,最后代表法的调整范围被确定为五级人大代表,这是由于:
1、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统一的,人大代表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有关人大代表的一些基本问题,应当有统一的规定。
2、同一级人大代表的性质、地位和作用应当是一样的,在这些根本问题上,不宜因各地情况不同而有不同的规定。
3、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地方各级人大代表普遍要求代表法的调整范围应包括五级人大代表,不能只限于全国人大代表。
代表法的调整范围还包括下面一个意思,即代表法只调整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行为,包括大会期间的工作和闭会期间的活动,人大代表作为公民,自有其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人大代表作为公民的行为,不属于代表法的调整范围。
为什么要制定代表法?
726
在代表法颁布施行前,我国的宪法和有关法律对人大代表的权利、义务已有规定,为什么还要专门制定一部代表法呢?这是由于:
1、制定代表法是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需要。我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由民主选举产生的各级人大代表组成的。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各级人大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和闭会期间,通过依法执行代表职务,参加行使国家权力。但是,在代表法制定之前,还缺少一部专门的法律,就人大代表的职权和义务、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动、对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保障、对代表监督等问题进行统一规定。在已有的有关法律中,如选举法、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议事规则等,虽然涉及到人大代表的一些权利和义务,也有一些关于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动的规定,但都比较笼统和原则,未能加以具体化、系统化和规范化。代表法的制定,使现行法律中各种有关人大代表工作的规定更为集中、具体、充实,是完善人大代表制度的重要步骤。
2、制定代表法也是保障人大代表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更好地发挥代表作用的需要。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有了很大的发展,这在客观上对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而实际上,由于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动的深入,有些问题已迫切需要由法律加以明确和调整。例如,人大代表在执行代表职务、开展代表活动时,究竟应代表整体利益还是局部利益问题,代表在闭会期间活动性质问题,以及对代表执行职务的保障、对执行代表职务的约束、对代表的监督等问题,都需要有法律加以明确规范。这些问题不解决,势必会影响到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动的深入开展。代表法的制定,则为解决这些问题提供了明确的、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依据。
链接:
人大选举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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