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基民一月内赎回基金将被加收惩罚性赎回费


  买了开放式基金不到一个月就赎回的投资者,可能要被加收惩罚性赎回费。这是证监会昨日公布《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销售费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中拟议的条款。

  该条款是这样的:允许基金管理人自主选择对持有少于一周、少于一个月内赎回的基金持有人分别加收不低于赎回金额1.5%和0.75%的赎回费。

  笔者以为这样的规定并不合理,证监会的目的是鼓励长期投资,但现实的中国证券市场并不具备这样的条件,基金经理人在资金的运作上更多的是追踪趋势,博短线的也不在少数,这是现实投资环境决定的。既然基金都难以做到长期投资为目标怎么可以要求基民死抱基金不放,如果基民发现市场发生改变当然会决定自己的投资方向,赎回基金是正常的选择,无论持有时间有多久,赎回的目的是减少损失保护资金安全,证监会不应该以新规惩罚短期投资,一切要由市场来决定。

  证监会此处新规设计考虑的可能是市场的稳定,似乎减少基金赎回就能抑制短期投机行为,其实不然,市场的运行最终在于市场本身,市场参与者多是顺应市场变化,管理层要做的就是加强监管,尤其是对上市公司的监管,毕竟上市公司才是市场稳定的基础,不能再出现上市公司因监管疏漏造成的业绩陷阱,投机更多的是因为上市公司不确定性导致的。

  还要注意这样一个问题,证监会通过新规约束了基民,但长期困扰基民的基金管理公司不分业绩优劣的收取管理费得问题,基金管理公司不管基民损失旱涝保收的管理费是不是应该终止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