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行政是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
依法行政是民主与法制建设的内在要求,是加入WTO的现实要求,归根结底是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然而,对于我国长期处于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行政管理体制来说,如何深化改革,转变职能,依法行政,不断适应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巳成为大家十分关心的问题。
一、市场经济与法制的关系
1、市场经济的本质特性。第一,市场经济是自主性经济,即承认和尊重市场主体的意志自主性。这就要求法律确认市场主体资格,明确产权,充分尊重和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财产权及其意志自由。同时,规定市场主体行使权利的方法、原则和保障权利的程序。第二,市场经济是契约(合同)经济。市场经济的基础在于市场,而市场交换或市场经济的具体运作,主要是通过市场主体之间经过自由、平等的协商所订立的契约来进行的。契约是市场的法律原型,市场经济最主要的法律特征是经济关系的契约化。第三,市场经济是竞争经济。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命脉,没有竞争就没有市场经济。只有通过竞争达到优胜劣汰,合理配置资源,这是市场经济的优越性之一。但竞争必须是公平、合法的竞争,否则,市场机制就可能失灵或扭曲。因此,必要的法律是维护正当竞争的保障。第四,市场经济是主体地位平等的经济。市场经济中的经济主体是通过契约发生关系的,这就意味着双方当事人在法律上的平等地位。如果没有这个法律上的平等地位,市场主体之间的平等就失去了前提和保障。第五,市场经济是开放经济。它一方面要求统一开放的国内市场体系;另一方面也要求市场国际化。统一的、开放的市场体系必须有统一的调整手段和相应的规则。要使我国市场与国际市场接轨,就必须按照现代法制的要求,加入国际经济法律体系。
2、法制是市场经济的产物。自从法律问世以来,虽然自然经济和计划经济都有其相应的法律制度,但只有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才产生了具有法制特征的法律制度。这一方面说明,法制是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另一方面说明,只有市场经济才能为法制提供其赖以产生和发展的经济基础。在自然经济和计划经济的社会里不可能实行法制,法制是市场经济特有的法律现象,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没有市场经济,就没有法制。一个社会的法制化程度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经济的市场化。市场经济愈发达,法制愈发展。
市场经济的出现和发展,在一个广阔的背景下为法制奠定了经济基础。在量的方面,市场经济扩大了法律的作用范围。由于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商品交换以及交换过程中的纠纷巳经超出了血亲、宗族和行政权力调整的范围。在质的方面,市场经济所需要的法律与自然经济和产品经济所需要的法律有着根本的区别。与自然经济和产品经济相比,市场经济在法律上表现出来的独特之处,主要不在于它有更多的法律,而在于这些法律体现了不同的原则、精神和程序。例如,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都要求经济主体合法经营,但在计划经济条件下,经济主体的合法经营意味着它对行政权力的绝对无条件地服从。法律的任务就在于用强制力将经济主体限制于行政权力的直接控制之下。因此,计划经济的法律是以行政权力为核心的命令法体系。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主体的合法经营首先在于经济主体具有法定的、任何行政权力都不得侵犯的独立权利。法律为经济主体的合法经营留下了广阔的、可以选择的自由空间。因此,市场经济的法律是以经济主体的权力为核心的选择法体系。
3、法制在市场经济中的积极作用。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1)、引导作用。是由市场经济运行的规律决定的。客观地认识这些规律,真实地反映这些规律,并通过对市场的引导使之符合这些规律的要求,这就是法律的根本任务。市场经济经历着复杂的生产、分配、流通和消费的过程,实质上是人与人之间的社会互动过程。为了使密集的复杂的,且随机性很大的社会互动井然有序,必须运用法律对人的活动进行引导。在社会主义条件下搞市场经济既要借鉴现代市场经济的一般经验,又要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并使之符合社会主义的要求,这也必须借助法律的引导。(2)促进作用。有两种:一是直接促进作用,指那些直接调整市场经济的法律,如民法、商法、经济法以及行政法、劳动法、知识产权法等等,不仅促使市场经济按照法律所确认的原则深入发展,而且为市场的进一步完善扫除了障碍和创造了条件。任何一项直接调整市场关系的法律,只要它是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和反映市场规律的,就能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二是间接作用,这主要是指那些以调整政治关系、管理关系、家庭关系为主的那些法律。如刑法、家庭婚姻法等等。虽然它们不直接或多数不直接调整市场经济中的各种行为,但由于通过对各种政治关系、管理关系和家庭关系的调整,正确处理各种矛盾和纠纷,从而调动人们从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活动的积极性。(3)保障作用,法律以其特有的属性——国家强制性和规范性,在保障经济顺利以展的过程中,起着不可替代的特殊作用。其表现有两种:一是利益保障,市场经济关系的各种行为,大都为了实现一定的物质利益并体现为一定权利。法律通过及时制止、制裁那些侵犯他人、集体和国家利益的违法、犯法行为,来保障市场经济的建立与完善。二是秩序保障,市场行为只有在良好的、稳定的、有序的秩序,中进行才能达到预期的效果。没有秩序,就不可能建立市场,更不可能进行商品交换,也就谈不上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了。市场秩序实质上就是法律秩序。(4)制约作用,法律在引导、促进和保障市场经济以展和同时,还发挥制约、限制市场经济发展中的某些消极因素的作用。我国的市场经济虽然尚处于初级阶段,但市场竞争中的某些消极因素巳开始出现,必须运用法律手段抑制和消极因素,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二、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与政府的关系
市场经济是在资产阶级革命成功之后,随着生产机械化和社会化的发展而不断发展和完善的,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可以概括地说巳经历了两个发展阶段,一是以资产阶级的自由、民主为理念的自由放任阶段,它在经济尚不发达的时期,确实发挥了很大的作用,有力地解放了生产力,促进了经济地发展,但随着经济发展,商品生产过剩,这种自由放任的市场经济弊端暴露了出来,特别是20世纪初的一战前后,世界经济面临全面崩溃的危机,正是在这个时侯,美国总统罗斯福大胆吸取凯恩斯主义和苏联社会主义国家计划经济的长处,加大政府对市场经济的干予力度,实行政府宏观调控,医治自由放任的市场经济所面临的危机,收到了很好的效果。从此,通过市场自我调节与政府宏观调控相结合来保障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就成了各国政治家们推动经济发展的舵杆。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之后,也不例外。
1、政府对市场经济宏观调控的主要手段。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对市场经济宏观调控的主要手段有四个:第一,国家计划。它对于市场经济的调控作用具有三大特点,即一是协商性,因计划的制定都是由社会各界代表反复协商后形成的,能体现各方面的基本利益,能得到广泛的支持与合作;二是指导性,因计划对企业没有强制性、约束性,国家通过经济立法、政策和各种财政金融手段引导和促进计划的实现;三是预测性,因计划的制定是以对经济发展趋势、各种可能因素变化的预测作基础的计划指标也是预测性的意在为企业决策提供宏观信息。第二,经济手段。主要是通过货币政策、财政政策、阶格政策和收入政策来调控,它们都具有紧缩与扩张双向调控作用,在经济发展过热时,通过紧缩性的政策,使过热的经济温度降下来,防止因过热而导致的经济危机发生,在经济发展疲软时,则采取扩张性的政策,剌激经济增长。这样,通过经济手段的调控,可以最大限度地避免周期性经济危机的发生。第三,法律手段。是国家通过立法和司法调节经济活动的强制性措施法律手段是一个包括各种法规在内的完整体系,其调节作用是给经济活动参与者规定一个活动的基本框架和行为准则,它具有很强的强制性,无论什么人都必须遵守,这就对市场经济产生了规范和调控作用。其优点一是把行政干预隐蔽化,提高宏观调控的效果;二是保证宏观经济环境的稳定性,避免运用行政手段进行调控的随意性;三是对市场主体形成一种心理压力从而强化其自律性;四是增强宏观调控的透明度,减少被调控者的行为抵触。第四,行政手段。是指国家经济管理机关凭借政权的力量,通过制定和下达指示、命令、规定等,直接干预经济生活的种种措施,它具有短促性和速效性的特点,但也具有容易与长官意志联系在一起,造成“一刀切”,割断经济运行的内在联系等明显缺陷,因而应当避免在宏观调控中滥用。
2、政府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定位问题。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不是意志经济,是开放经济,不是封闭经济,是平等经济,不是歧视经济,是规律经济,不是口号经济,这个特性和规律,就要求政府只有尊重它他,才能确保其健康发展,这就要求政府不能包办一切,要有所为有所不为。有所为就是要依法行政,依照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法律法规行使权力,管理公共事务。法律是行政机关据以活动和人们对该活动进行评判的标准,首先,依法行政要求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必须有法律授权。其次,行政机关的行为必须依据法律,或者说,必须有法律依据。依法行政所依据的法律包括法律和经法律授权制定的法规.规章。再次,职权与职责统一,这是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重要原则。职权,就是宪法、法律授予行政机关管理经济和管理社会事务的权力,必须行使不能放弃。行政机关的职权从另一角度说,就是职责。职权与职责是统一的,是一件事情的两面。放弃职权,不依法行使职权,就是不作为,就是失职,应该追究法律责任。
3、我国在市场经济中政府行政存在的问题。我国在建立市场经济体制后,政府的宏观调控基本上是成功的,但在某些地方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为:一是缺位。即应该政府做的没做,或者没做好,如依法规范市场秩序,严励打击假、冒、伪、劣等尚不到位,致使市场秩序一直乱而不治。二是越位。即政府没有划清与企业的界限,干了不该干的事,有时越俎代疱。如有的地方政府以服务之名,到企业指手划脚,甚或扯企业的肘,自以为帮了企业的忙,实际上影响了企业的正常运营,阻碍了企业的发展。三是错位。即政府继续沿用计划经济体制下的施政方法,完全站在了企业的位置上,充当企业角色,直接管理企业,成了市场的主体,而企业却无所事事,政府应尽的职责却没有尽到等。这些都是过去意志行政的定势思维导致的定位不准,是市场经济发展的一大障碍。不纠正这些,就谈不上依法行政,就不能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
三、怎样做到依法行政
1、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实现政企分开。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与国有企业属于不同的组织类型,政府作为公共行政机构,不能参与经济竟争活动。而国有企业和其他性质的企业一样是经济组织,它没有义务去履行政府的公共职能。长期以来,我国公共行政管理中存在政企不分,以政代企,对企业干预过多的弊端,这显然不能适应市场经济规则的要求,必须加快公共行政体制改革步伐,理顺政企关系,转变政府职能,规范政府行为,创新行政体制。在合理调整政企关系的前提下,应当改革我国传统的行政管理体制,不断改善政府的经济职能,使政府在国际竞争和市场经济发展中起主要的推动作用。具体而言,应重点发挥好四种职能:即引导职能、调控职能、管理职能和扶持职能,如对我国的民族工业和幼稚行业的保护是政府的必要职能。
2、加强政务公开力度,增强行政透明度。市场经济的法律文件都规定和贯彻了政府的行政原则。因此,我国的政务公开法律制度面临着进一步的发展与改革,一是在政策、法规的制定方面要增强透明度,可采取旁听、听证、网上讨论等形式扩大民众参与的广度和深度,切实保护民众的知情权。二是制定统一的政府信息公开法。三是在巩固办事制度公开成果的基础上,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四是修改保密法等法律,科学地界定保密与公开的关系。五是以多种形式实现政务公开,赋予民众政府信息请求权。有效地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如政府上网工程,使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化、规范化以提高我国公共行政的透明度。六是在政策法规的执行环节上也要增强透明度,实行政策、法规的公告制度、公示制度,向社会、企业公开办事程序、办事依据、办事时限及办事结果。
3、努力提高政府的行政水平和能力,优化政府行为。在促进地方经济发展中,最普遍的问题是地方政府直接干预企业事务,还没有从根本上将职能转换到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调控、管理、监督上来。而要转变政府职能,优化政府行为,又必须结合当地的实际来进行。因此,应注意以下几点:一是要注意把握全局,重视研究事关区域经济发展的战略性问题。要对区域经济中特色行业的发展进行正确引导,防止低水平重复建设和过度无序竞争。随着同一行业企业的增多和产品的多样化、梯度化,采取组建经济联合体的形式,明确企业分工,发挥品牌优势,保证产品质量,合理确定价格,达到利益共享、共同发展的目的。二是要注意突出重点,把工作重心放在改善区域经济发展的软硬环境上。一个时期内着重抓好区域经济运行中的关键环节,解决好热点、难点问题,可以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三是要注意善于应变,及时调整政策,有效调节区域经济发展,从个案处理转向公共政策,从一般的扶持政策转向体制创新。扶持政策是一个事关增强区域经济竞争力的敏感问题,因此,地方政府必须在国家统一的政策下,把制定政策的重点放在推动体制创新上,可以在推进国有、集体企业改革、城市建设、投融资体制改革、技术等生产要素参与企业收益分配、国有企业经营者股权等形式激励、环保和环卫事业产业化等方面进一步加大,从而推动区域经济发展。四是要注意有所为有所不为,善于通过调配公共资源促进区域经济发展。公共资源包括资金、土地等有开资源,也包括规划、政策、环境等无形资源。在具体操作上既要有利于主导产业和重点企业的发展,又要有利于区域中心城镇的发展,更要有利于可持续发展。
4、加强法制建设,完善监督机制,确保依法行政。依法行政的关键是要提高人们的法治意识和法律观念以及建立键全各种监督机制,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企业和个人的一切行为都应在法律规范的范围内,谁违犯了法律谁就应当受到法律的惩处,特别是我国加入WTO之后,国外企业的大量进入,他们对政府加强法制建设,全面实行依法行政提出了更加现实更加严格的要求,为此,各级政府及其公务人员首先要尽快提高自身的法治意识,要把自身的行为严格限定在法律范围内,并加强对群众的普法教育,增强群众的法律观念,使群众既要守法又要依法维护自身的权利。其次要健全和完善各种监督机制,分离监督权与执行权,并给予监督权法律保障,从根本上消除表面监督、无效监督。从目前来说,首先应完善现有的党内监督、党外监督、群众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等,促使公共权力的主体都按照法律所规定的方式和程序行使公共权力,再在此基础上,创新监督方法,健全监督体系,确保依法行政。
依法行政是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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