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药物仅靠限价是不够的
2009年10月16日 作者:耿鸿武
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在国庆大阅兵喜庆的氛围中出台了:共涉及2349个具体的剂型规格品,45%的药品降价,平均降幅达12%,有49%的药价未做调整,6%的短缺药品价格有所提高。
医药行业神经的敏感度并未因“双节”长假的到来而降低。发改委在答记者问中郑重说明:“国家公布的零售指导价格与市场实际零售价格并不完全相同。公布的零售指导价格是按照药品通用名称制定的最高限价,主要依据的是社会平均成本,并兼顾市场供求等各种因素。它反映的是全国范围内不同企业在一定时期内的平均成本和价格变化情况,不区分具体生产经营企业。”而到目前为止,国家以限价为主的药品调价已经进行了20多次。据统计,调价累计让利于民数百亿元,但老百姓并没有大范围地感受到降价实惠,这让很多人担心本次基药限价会否也陷入尴尬境地。
笔者认为,仅仅靠限价是不够的。45%的基本药物降价,12%的平均降幅看起来很鼓舞人心,实行基药制度的政府办医疗机构如果按照规定价格执行,实现零差价销售,老百姓的实惠显而易见:15%的药品加成由政府买单,与之对应的12%降幅正好抵消,除了国家的投入不降反增外,似乎对各方影响都不大,对现行价格体系冲击也不大,但对于不执行基药制度的政府办医疗机构就成了问题。为什么呢?零售价不得高于指导价,意味着本指导价格中必须包括15%的顺加扣率,即中标价格至少应该低于现行指导价格十几个百分点,若如此,基药降幅决不仅仅是12%。可见,该制度的最终效果,不是此文件的单一作用,而是一项系统工程,包括招标等各项措施综合配套、整体推进的结果,基药零售指导价格的降低只是其中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而49%的药价未做调整,6%的短缺药品价格有所提高,显然是国家在制定政策时充分考虑到了社会的和谐与稳定,考虑到了历次限价中出现的“降价就死”的怪现象。可见,国家将此类品种价格调整的权利留给了各省(市、区),各地区会通过招标的方式找寻到降低药价的办法。
与此同时,生产企业或将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制定基药零售指导价格,省级政府需要在国家零售指导价格规定的幅度内,根据招标形成的统一采购价格、配送费用及药品加成政策,确定本地区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基药零售价。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在零售指导价格范围内按照基药具体价格的规定比例予以报销。零售指导价格是按药品通用名称制定的,不区别具体生产经营企业,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社会零售药店及相关生产经营单位经营基本药物,在不超过零售指导价的前提下确定价格。此规定对于目前各地的不同质量层次、通用名相同而药品价格差异巨大的现象形成巨大冲击,尤其对于之前在各地以高价中标的基本药物的影响最大。而之前中标价低于现行指导价的生产企业也许会孕育提价的可能;之前由于价低没有生产的批准文号,则孕育着再次进入市场的绝好机会。
此外,流通企业对于价格的关注可能远不及统一配送,不论谁中标,生产企业直接配送的总是少数,总要委托区域中标配送企业配送,并预留下政府规定的配送费用率。如此一来,流通企业只要拥有配送权,就拥有了配送利益。不论执行何种价格,对流通领域的影响并不是很大,只是在国家降价的大前提下,流通利润率将进一步减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