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对虐待动物!但是……


    这几天忍不住写了几篇关于动物保护的文章,本来确实不想再写了,但是,有些跟帖的内容让我决定再写一篇。主张要保护动物,其实并不是分歧和差异所在,反对立法的人,绝不是不爱护动物、喜欢虐待动物的人。很多人指出虐待动物的坏处,我也可以罗列出一大堆,我们还可以罗列出爱护动物的一系列好处,在此问题上,大家都有共识,我不见得比跟帖的网友高明多少。一位英国动物保护主义者用一个非常技巧的语言方式说:“我不是一个爱动物的人,但我反对虐待动物”。这一语言技巧有点神奇的现场效果。我与他的不同可能在于:我是一个喜欢动物的人,但我认为法律对防止虐待动物没什么用。
    反对虐待动物,这是一个道德要求。将这个道德要求落实到法律层面,有难以克服的困难。当人类食用动物、屠宰动物的行为不能避免的时候,立法问题最大的难度之一,就是“虐待动物”的标准。如果连致死都不算虐待,那么,“虐待动物”的标准,就有一个非常大的跨度。跨度的一头,是动物死亡,另一头,是把动物像人一样优待。对于人来说,这个跨度的两头是截然不同的,但是,对于动物来说,这两个极端之间,只有一点差别,那就是虐待或善待。当剥夺动物生命并不违法的时候,所谓善待或虐待动物,其实只是一个心理标准,很难成为法律上的客观标准。这也就是我认为法律对防止虐待动物难以发挥作用的原因。
    日本有一个关于狗的电影,片名忘了。故事说一个女孩小时候得到了一条狗,为了这条狗,一家人做出了牺牲,当医生的父亲甚至辞去了工作,为的是“经常和家人在一起”,当然也包括那条狗。女孩长大后,因为工作、谈恋爱等原因,疏远了狗,等到狗快老死的时候,女孩抱着狗痛哭,她觉得当初自己疏远狗,很对不起狗。按照这个女孩的心理评价,她可能会认为,呵斥、冷淡、疏远、漠视宠物狗的存在,与宠物狗感情交流的阻断,都算对狗的虐待。我们说,这个虐待标准,只能是她个人的心理标准。她可以为此自责,但是,这样的个人心理标准很难成为法律标准。
    西方据说有一种善待动物的方式,就是给奶牛听音乐,据说这种善待奶牛的方式,可以提高产奶量。我们稍微扯远一点,据说慈禧也专门养了几个奶妈,为她提供新鲜的人奶,以换得慈禧老太太青春永驻。也许,慈禧给奶妈不错的回报,以至于奶妈长期鼓涨着乳房,也没觉得是虐待。但是,在其他人看来,慈禧的做法并非无可指责。如果按照某些人的心理标准,动物是和人一样的,那么,让奶牛一年四季鼓涨着乳房,而且不是为了喂养小牛而产奶,并且还要播放音乐,让奶牛的产奶量更大,是否算虐待呢?当人们要谴责慈禧的时候,为何不谴责奶牛场呢?站在动物是为人服务的立场上,奶牛提高产奶量,绝对是一件好事。但是,站在把动物像人一样看的立场上,让奶牛非自然状态地为人类提供牛奶,也许就算是虐待。这就是一个因人而异的心理标准。
    人具有感情,是人的一大特征,但是,感情非常复杂,法律很少考虑感情,法律只认定事实。人的感情在对待动物上,也是千差万别,对待动物感情的差异,也导致所谓“虐待”有着巨大的评价差异。除了上述奶牛产奶的例子,法国人爱吃的鹅肝酱,也是一个例子。站在人的立场,特意把鹅的肝养得异常肥大,为人类提供美食,并非是一件坏事。但是,站在动物的立场,异常肥大的肝,就是病态,似乎也可以算是虐待。在这两个标准之间,人们很难找到心理平衡点。
    在前面的文章里曾经举过一个例子,一个小伙子捡到一只被伤害的流浪猫,义愤填膺,要将伤害猫的人绳之以法。我们做一个设想,这只猫为何会受到伤害?比方说,可能性之一,有一户人家,家里有老人或婴儿,晚上需要安静,以保证正常的睡眠。结果,这只流浪猫不识好歹地发情乱叫,闹得这家的婴儿或老人、病人睡不着,心情烦躁不堪。于是,有一个人拿起一只酒瓶,从窗户砸出去,砸中了那只疯狂叫春的猫,砸伤了它。如果他砸的是人,那就要追究责任,但砸伤的是猫,这算虐待吗?可能性之二,某一户人家生活并不富裕,买了一条鱼,准备给家人改善生活。结果饥饿的流浪猫来了,想偷吃鱼,被主人发现,轰赶猫的时候,又碰倒砸碎了其他物品,这只猫也被打伤。对于人来说,打伤小偷是否犯法,也没有统一的标准,要视具体情况而定,那么,对于一只猫呢?其实,即便猫真把鱼偷吃光了,也不能算盗窃,因为动物不是有行为能力的法律主体。从权利义务对等的角度看,猫既然没有遵守人类法律的义务,当然也不可能拥有人类法律所赋予的权利。人类历史上,只有权力没有义务的,那叫独裁。难道动物可以拥有这种权利?因此,猫偷吃鱼被打伤这一结果,几乎完全就是个人的心理标准,难以成为法律的评价标准。
    英国的多利羊是克隆技术的产物,成为先进科技的象征,那么,这项技术是否算虐待动物?又是一个众说纷纭的道德问题。人类饲养动物,很多时候对于动物都采取人工交配的方式,这是否算虐待动物?相反,很多爱护动物的人,还对动物采取阉割手段。从人工交配到人工阉割,两个极端之间,要确定那里才算是虐待动物,实在是很困难。其他,例如动物园、马戏团、赛狗、赛马、给宠物染毛、剃毛造型等等,算不算虐待,都只能是不同人的心理标准。不久前,北京某人将一条狗染成了熊猫,也有人说他是虐待动物。再比方说,赛马应该是很受人类优待的,但是,换一个角度看,赛马如果不愿跳跃障碍呢?跳跃障碍只是为了人的需求,结果把马摔伤了,算不算虐待?
    虐待动物的标准还有一个巨大的影响就是宠物经济。宠物商店已经是很赚钱的一个领域,很多对待动物的标准,实际上都是宠物经济人为制造的标准,目的是卖出更多的宠物消费品。我们很难说宠物经济制定的那些善待动物的标准是否真的算善待,也许更像是宠物经济的圈套。比方说猫粮狗粮,凭什么宠物经济号召养宠物的人,尽量让宠物只吃猫粮狗粮,而不要吃杂食?作为自然状态的猫狗应该有什么吃什么,想吃什么吃什么,宠物经济要求猫狗只能吃猫粮狗粮,就好比要求人只能吃麦当劳,算不算虐待动物?当然,在宠物经济的宣传下,几乎所有养宠物的人,都不觉得猫粮狗粮是虐待动物,人们的心理标准被改变了。
    现代战争使用动物的少了,古代战争中,动物往往成为决定性因素,例如成吉思汗横扫大半个世界的铁蹄。动物在战争中得不到什么好处,却要冒着死亡的危险,有谁觉得这是虐待动物?成吉思汗的军队如果没有马,很难获得一连串胜利。但是,人们骂成吉思汗、害怕成吉思汗,很少骂成吉思汗的马,为什么?因为,动物就是动物,动物不是人,没有人会说成吉思汗的胜利是因为虐待动物而换来的,没有人会指控战争中让战马冒无谓的生命危险,是属于虐待马的犯罪行为。事实上,在成吉思汗的战争中,所有死掉的马,都死得毫无意义(对马来说)。而且,所有的人理解了成吉思汗的胜利,都培养自己心爱的战马,冲入战场,让更多的马死于非难,“动物保护法”能将这种行为算作虐待动物吗?换一个场合,比方说在和平状态下,有人用刀活活砍死一匹马,或者活生生地砍断一条马腿,也许可以被看作虐待。因为条件变了,人们心理评价标准也就变了。
    虐待动物只能是一个心理标准,它因人而异,因条件而异,法律不可能制定统一的虐待标准。这个结论有一个大前提就是,人类屠宰动物不是犯罪。比方说,在那位专家起草的“动物保护法”草案中,有一条说,不能把动物关在黑暗中。且不说夜行动物了,试想一下,如果有人这么做了,把一头猪(可能还是宠物猪)永远关在黑暗里,不见亮光,怎么办?起诉他,控告他,“动物保护法”似乎给人们提供了这种方式。但是,如果有人起诉、指控他,他一生气,索性把这头猪杀了,你又能怎么样?法律在此遭到了巨大的嘲笑,法律应具有的严肃性完全丧失,陷于被随意玩弄的境地。所以,这种“动物保护法”只能是一个儿戏。
    当然,对于上面这个例子,法律对这个人毫无办法,不等于社会对他也没有办法。相反,社会对他的惩罚办法,完全可以超出法律惩罚的范围。“动物保护法”对此虐待动物的行为最多规定罚点款,教育一下,然而,社会可以有超出法律规定的很多其他选择。比方说,这个人的名声就此不佳,大家都知道这是一个没有善待动物的人。如果他是以出卖动物赚钱的,大家都主动抵制他,不买他的动物产品。或者因为他虐待动物的名声,很多用人单位不愿录用他,等等。这些惩罚措施,不是法律能够规定的,只是其他人在自己心理评价的基础上做出的选择。相反,一旦有了法律规定的轻微惩罚,上述基于道德基础的社会惩罚反而失去了依靠。这也是我一再强调在对待动物问题上,道德比法律更有效的原因。

    冤有头债有主,动物的不良处境像很多事物一样,真正的源头是西方工业化、商业化社会。但是,这个问题也被有意无意地政治化了,也被某些人利用,成为丑化中国的工具。包括那位专家起草“动物保护法”草案的源头、资金来源,也云山雾罩地让人看不清。说是向先进国家靠拢,事实上,所谓先进国家在保护动物上本身就很糟糕,这一靠拢,正好又给指责中国提供了例证。爱护动物、虐待动物本来就是一个道德问题,因人们的道德水平而有差异,西方国家装模作样地搞动物保护法,对于改善动物的处境并没有多少实质上的帮助。反而,现代西方文明一贯以经济利益为最高追求,漠视或轻视道德的价值,造成很多道德体系的崩溃。他们不从西方文明的根本上着手解决问题,只是在法律万能的幻觉下,企图用“动物保护法”来纠正现状,只能是一个儿戏,达不到他们想要的结果。在对待动物问题上,中国人长期以来并不比西方做的更差。相反,西方的现代生活方式,一方面导致道德价值缺失,另一方面导致很多人心理压抑、失常,客观上助长了虐待动物现象的增多。解决这一问题,根本上说,还是价值观的问题。
    昨天,有一位网友给我发了一份电子邮件,讲了他的一个朋友的遭遇。他的朋友被小区里的一条宠物狗咬了,幸好没有狂犬病。被狗咬的人希望得到赔偿,结果打了半天官司,赔偿还不够累的。他的朋友为此经常遭到人们的嘲笑,他问我,对此应该怎么办?我给他提供了一个非法律的解决办法。给咬人的狗拍一套照片,在小区里张贴,告诉小区所有的居民,以及进出本小区的每一个外来访客:本小区某家有一条狗,会咬人!尤其是要告诉那些家里有孩子、有老人的,一定要提放那条有过咬人前科的狗。这不是一个法律授权的办法,只是一个运用社会舆论的办法。如果狗主人觉得这个行为伤害了狗的名誉权、隐私权等等,让他来打官司好了,看他能不能赢。我还不信狗的名誉权可以超过人的生命安全。虐待动物的确是不好的行为,但它只能是一个因人而异的心理标准。反过来,爱动物的人,是否也应该经常自问:有没有像爱动物一样爱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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