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企业私有化到权力私有化


      企业私有化的过程,其实也是权力私有化的过程。权力私有化应该从两个方面解释,一是权力的拥有者把国家财产视同自家财产,随意拿取而不受法律制约。为何能不受法律制约呢,这是因为权力的构成中就包含着法律成分,当权力私有化了,法律自然也就成了私人的东西。 

      权力和法律是一枚硬币的两面,正面是权力,反面就是法律;正面是法律,反面就是权力。世间没有独立存在的权力,也没有独立存在的法律,当权力不受制约的时候,法律就成了权力的帮凶;当法律不作为的时候,权力就成了这种黑暗法律的护身符。

      1970年代以前的香港社会就是最典型的例子,英国人制定的法律不可谓不健全,在英国社会,这种法律的精神就能得到很好地贯彻,没有人敢于挑战法律的威权。可是在它的殖民地香港,这种法律就成了一种坏东西,不是被用来保护好人好事,而是被用来干坏事,警察用法律保护黑社会,官员用法律保护鱼肉人民的奸商。

      这个现象说明,如果权力不是在人民手中,看上去在健全在严谨在完美的法律,也不会天然体现出公平、正义与善,而是正好相反,体现恶、体现残暴和血腥。只有当权力属于人民的时候,法律才能体现出它的正义性、公平性和人民性。否则遑论“三权分立”,毋宁说“三权分利”,在美国社会,“三权分利”现象是连美国总统们都不否认的事实,在亚洲国家这种现象就更为严重。

     “三权分利”就是权力私有化的产物,有人认为,三权分立能够保障权力的公有性质,这个观点犯了一个简单的逻辑错误,权力无论怎么分立,最终还是要落到具体的人的手里,无论每一个权力执掌者分得的权力有多么的小,那也是非常具体的权力,如果权力执掌者们同流合污,“三权分立”就演变成了“三权分利”。

      在这里我们需要研究的是,在49年之后的中国,权力本来属于人民,缘何就私有化了呢?这正是本文要说的第二个问题:权力私相授受。那么何谓权力私相授受呢?打个比方说,高俅同志是著名的国脚,球技很受道君皇帝赏识,道君皇帝就跟大臣们说:“一个人球踢得那么好,我看治国也错不了。”随之就提拔高俅当了太尉。这就是权力私相授受。

      现代人有个误区,以为江山是皇帝的,提拔谁做官自然也由着皇帝们一人说了算,其实远不是这么一回事的。在封建时代,官员的选拔有一套非常严格的制度,以一般人的眼光看,仅那些程序就足以让人冷了走仕途的心思,一是要过考试关,二是要一级一级的推荐,三是要过吏部干部司这一关,四是要过吏部会决这一关,五是要过朝议这一关 

      朝议这一关是最难的,大臣们七嘴八舌,如果有十个人给说好话,没准就有十八个人给说坏话。正因此,古代的朝议经常出现悖论,本来是想提拔某官员,但大臣们七嘴八舌的议论完,该官员最终竟被降了职,甚至被罢了官。比如说宋仁宗想提拔自己的岳父当个更大一点的官,但大家都反对,包括包拯也以辞职相逼,最后宋仁宗只好罢了岳父的官。

      其实宋仁宗的岳父是个不错的官,在地方治水颇有政绩,但那也不行,因为这是任人唯亲、私相授受。一般情况下,古代的官员没有特殊贡献、没有特殊才干,越级提拔是不可能的。皇帝直接提拔的官员当然有,但得服众才行,否则大臣们就会群起反对,比如明朝的东林党人,动辄集体撂挑子,来个内阁总辞呈,明神宗后来一看见东林党人的奏折心里就发毛。

      可是谁也不会想到,现代中国社会比封建时代还不如,权力者都成了官帽批发商,想送给谁就送给谁。比如某位官爷,喜欢打篮球,球友中有个球痞,球艺高超,篮板下经常上演仙人摘桃的绝活,但他不投,而是传给在远处的这位官爷。一来二去,感动了这位官爷,没几年工夫,就提拔他当了局长。

      聂卫平是不想当官,如果他有官瘾,想必早当了国家体委主任。贺国强曾经感慨良多的说过一句话:“是人是鬼,你还不都得用啊。”曾经的中组部部长,都长吁短叹、无可奈何,此足见中国社会权力私有化的程度是多么的深。十七届四中全会召开在即,据网上议论,这次会议可比延安整风。

      中国官场的确该好好整整了,再不整以后想整都不可能了。但是在整的方法上一定要科学。从以往各项教育的经验上看,仅仅依靠自查自纠是不行的,这等同于走过场。正确的方法是,中央一竿子插到底,由中央工作组全权负责,结合群众的批评建议、检举揭发,对各级政府动一次大手术。

      未来的中国社会有两种可能,一种可能是像日本社会那样,由几万个家族控制着,同时给中产阶层适当的好处,二者联手掠夺人数众多的底层社会;另一种可能是主流意识形态向传统回归,重新确立工农联盟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领导地位。而十七届四中全会,或许正是中国社会今天和明天的分水岭。

 

作者:安庆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