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不是只公开“主要内容”


    

政府信息公开不是只公开“主要内容”
盛大林

今年8月,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市民林某对自己曾居住的普君南地块的拍卖起始价有疑问,两度向禅城区国土部门申请信息公开,虽然国土局两度及时做出了回应,但林某仍认为国土局“答非所问”,遂将区国土局告上了法庭。日前,法庭审理认为,关于普君南片区国有土地使用的主要内容,佛山市国土局已经公开,而底价及各种原始数据不在应该公开的范围内。对于法院一审判决,林某表示不服,要求上诉。(据10月22日《广州日报》)

难怪林市民不服,我也觉得法院的判决和理由难以服人。

问题的关键就在于:国有土地的拍卖底价及各种原始数据在不在公开的范围之内?政府信息公开仅仅是公开“主要内容”吗?

“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这是政府信息公开的基本原则和基本理念。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政府信息即“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都应该公开,除非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也就是说,政府信息公开并不是只公开“主要内容”,而是所有非“例外”情况的政务信息都应该公开。很显然,国有土地的拍卖底价及各种原始数据与所有“例外”的情况都没有关系,理应属于公开的内容。

退一万步讲,即使政府信息公开只公开“主要内容”,国有土地拍卖的底价也应该公开。在拍卖过程中,卖方及拍卖操作者首先必须告知的是底价;但凡提到拍卖,人们首先想知道的也是底价;在媒体报道中,拍卖的底价也从来不会被漏掉……在拍卖问题上,底价是最基本、最关键的信息,怎么会不是“主要内容”呢?

尤其令人费解的是:禅城区国土局为什么死活不愿意公开拍卖的底价及各种原始数据呢?莫非里面有什么“猫腻”吗?如此说来,那就更应该公开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