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灵”反掐”熊猫”, 长城隔山打牛?
外国车企诉国内车企之事已屡见不鲜, 见多不怪, 反之却罕见. 最近长城汽车一反常态高调向菲亚特汽车”开战”, 为产销量捷报频传中国汽车行业加了一点花边作料.中外车企为知识产权纷之争多见若干年前, 随着国内车企的快速进步,法律意识增强抑或侵权规避技巧长进, 近年来这类纠纷逐年渐少.这次却是长城汽车主动起诉菲亚特汽车, 有不同以往之处,本次争执的焦点虽落在所谓“商业机密”上,却与两宗“旧案”有因果关联,前后呼应。
倒推到两年前的2007年6月,菲亚特汽车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长城汽车的精灵轿车侵犯了菲亚特新熊猫小型车的外观设计专利权, 拖到2008年12月,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以证据不足为由,对菲亚特提出的请求不予支持。同样的诉讼案落到意大利, 结果就大相径庭, 在2008年7月都灵一家法院一审裁定,长城汽车生产的“精灵”车型,模仿了菲亚特的熊猫牌车型,对长城汽车课以15000欧元罚金,禁止长城精灵在欧洲地区销,2008年9月中旬,意大利都灵上诉法院对长城所提上诉维持初级法院的原判。同样案例在两个不同国家的相反判例并不出乎意料, 都在国情和常情之中.
既然长城汽车没有在中国败诉, 精灵车内销即可畅通无阻, 但在意大利遭到败诉, 代价却是限制精灵车在欧洲销售,受损的不仅是一款精灵车的潜在市场,间接折损的还将影响到长城汽车的海外品牌形象。虽然长城汽车还可以在欧洲的法院继续上诉, 基本没有翻盘机会.如果菲亚特愿意, 也还可以在精灵车在欧洲以外市场落地之国继续以侵权为由不断起诉。
之前的两宗“旧案”都是菲亚特汽车分属意、中两地主动起诉,长城汽车被动应诉,表面是各有胜负,双方扯平;实际上是长城汽车更多受损,因菲亚特汽车的国产车要在两年后上市,与目前精灵车的内销是“关公战秦琼”关系,这与当初奇瑞QQ与上汽通用五菱Spark“短兵相接”不同。如果菲亚特汽车不绊住精灵车在欧洲销售,“李逵”与“李鬼”在意大利乃至欧洲市场同台亮相,无疑对菲亚特汽车是闹心之状。
在最近这场官司中,长城汽车称菲亚特派人假扮成长城汽车的客户或采用其他虚构身份,私自到长城厂区的研发场地,偷拍了第一款轿车长城精灵在研发期间的照片, 刺探长城精灵的研发进展、研发方向. 长城汽车遂以菲亚特涉嫌以不正当手段窃取他人研发信息和侵犯了长城汽车的商业秘密为由提出诉讼。由于起诉对象有法律上的要求, 法院送对起诉状还得费些周折,送对后应诉过程也得假以时日,未来开庭诉辩时对被告方的取证方式是否具有合法性,取证过程是否属于侵犯原告方的商业秘密等,且有一番争辩过程.
这第三起官司的根子是扎在前一个官司的杆中。对于上一个官司,在菲亚特汽车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菲亚特方面委托了中国律师深入长城汽车的“腹地”进行调查取证,随后由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菲亚特汽车并没有胜诉,此事看来应到此为止封案了,现在长城汽车在自己已经获得胜诉的“旧案”中再挖出其中过程中的旧事重掀波澜,显然其用意与已胜诉的结案并无关系,因此,对于长城汽车这次通过国内的法院主动向菲亚特汽车“出击”的用意,颇费各方猜测。假如长城汽车又能在国内胜诉这次官司,也无法对在欧洲遭到败诉的结局直接解套,如此看来长城汽车出此招充其量是一种向菲亚特汽车的“示威”之举,也许据此博得有关国内政府部门的关注,乃至出面调解其在欧洲遭受的“禁售令”。随着此案的进展,长城汽车的真实用意和其可观效果必然会显现。
正象坊间流传的民营企业具有“原罪”烙印,中国本土车企也很难彻底摘掉某些“原罪”的帽子;诸如一汽、东风和上汽等与外国车企有许多合作的国企大集团很刻意规避落入“侵权”陷阱,但起步低、规模小的民营车企与地方国有车企往往是在“侵权”官司上引火烧身最多的。诚然中国的车企几乎不会在国内地盘上输在任何外国车企的起诉案上,但是反过来,中国车企也不可能赢得在国外地盘上被任何外国车企的起诉案上。问题在于中国车企在起步时规模和技术能力只能应付国内市场,可以不惧任何外国车企的起诉;但是随着中国车企的能力逐年快速变强,生存的市场疆域势必扩展到更多的海外市场,一旦在境外遭遇到涉及知识产权的“侵权”诉讼,将无国内惯常享用的“护身护”可依,也无国情优势可托,基本每案必败,造成海外市场的被动,品牌形象尚未在海外树立,企业形象却先被抹黑一把,得不偿失。
如果不彻底摘掉中国车企的若隐若现的“原罪”黑帽,虽不至于明显影响它们的国内业务,但会明显影响到中国车企的海外业务开展。我们仔细观察为什么百年难遇可供中国车企海外并购的机会出现后中国车企总是失之交臂?北汽从欧宝并购案中出局,北汽只得侧面迂回参与对萨博的并购,近期吉利染指沃尔沃结果未定,这一切事态背后主因皆反映了待售车企的母公司担忧中国车企并购了这些待售车企后,不花第二份钱,就可能间接从其原“母体”身上源源不断汲取额外的技术资源。这很难归咎于外国车企只对中国车企实行歧视,否则难以解释为何福特肯把路虎和捷豹转售给印度塔塔汽车公司,塔塔汽车也一直在大搞自主品牌车型。
对于涉及到知识产权的侵权纠纷,有象菲亚特汽车那样,先后在中外两地的法院起诉长城汽车的,也有外国车企“投鼠忌器”不愿直接起诉中国同行的,但改换一种方式处理,就象近期美国警方守株待兔张网等待北汽乘用车工程院专业总工程师、中国籍公民郁向东访美入境时遭到拘捕。美国司法部指控其涉嫌5项罪名,包括3项盗窃商业秘密,1项试图盗窃商业秘密,以及1项没有经过授权进入被保护电脑的罪名。美方指控福特汽车前雇员,使得其新东家—北汽陷于尴尬境地,赶紧得撇清郁向东个人问题与北汽的瓜葛。美方这招不可谓不高明,既收杀鸡儆猴之效,又让国内各方缄默失语。随着市场竞争环境的严酷,外国车企对影响到其市场竞争力的知识产权的看护越发严格,涉及到知识产权的纠纷级别和敏感度会相应提高,“抓人”和“封市”就是近来比较极端的处理手法。
由于国内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现状是一个逐步完善的过程,外国企业会在对华项目中此领域特别敏感。据最近的中国汽车报披露的事例,奥迪在其FAZIT(在线防盗系统)相关零部件产品的国产化上顾虑重重,起初有兴趣尝试国产化,向多家合格供应商发函询购,后来又发函取消国产化计划,改为进口零部件直供。经媒体了解原因在于奥迪担心技术含量高的零部件在国产化中可能关键技术会泄密,所以在已有的国产化项目中要求有的供应商(中外合资企业)不允许其合资中方伙伴连接奥迪有关数据库,并在数据传输过程中设置关卡,而对这些供应商在国外和国内的肚子企业则完全没有此类限制措施。无形中供应商就失去了奥迪关键零部件国产化的部分机会。
假如把上述事例都归咎于外国车企对中国车企实行严厉封锁,就变成了“冷战思维”,技术本身是宗商品,原则上市可以买卖的。只是整车企业自身的核心技术是极少愿意转让给竞争对手的,而零部件供应商则都愿意把含有技术的产品出售给各家整车企业。对于中国车企来说,模仿学习不失为一种缩短差距之路,抄袭照搬可能就会涉及侵权纠纷,因各国法律完善程度不同,侵权与非侵权的法律边界未必黑白分明,中间尚有模糊地带,现阶段中国车企打打擦边球未尝不可,但要不把握住不“越界”的分寸。最理想的境界是中国车企未来能创立自己的傲视群雄的技术体系,眼下或很长时间内中国车企还得吸收消化国际上现有的先进技术,前提是要合理合法地去吸收,融会贯通地去发展提高。有些国内车企往往拿当初几十年前日韩车企模仿欧美车企的产品或技术说事,似乎为自己企业有意或无意陷入“侵权”漩涡寻找合理籍口。即使模仿借鉴也未必非得陷入侵权范畴,我们更要看到日韩车企后来在消化吸收过程中形成自己的技术流派,最终能与欧美车企在全球车市上分庭抗礼。
中国车企屡遭外国车企起诉,即使在国内法院受理,不管结果胜负也不是一件值得夸耀之事,也会影响到车企的社会形象和消费者认知度,如在国外法院受理,造成的影响更为消极,本来中国汽车品牌在海外就很稚嫩无名,让官司抹黑后更难漂白。为了国内外市场开拓的长期策略,中国车企也得十分留神不被“侵权”嫌疑惹火烧身,“避嫌侵权”是为了更好地可持续发展,也是车企处世的“底线”。
*原载《中国汽车要闻》2009-1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