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个“同×同×”让“人人平等”更真实


    

三个“同×同×”让“人人平等”更真实
盛大林

全国人大常委会27日开始审议《选举法(修正案草案)》,明确规定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即“同票同权”。亦将接受审议的《侵权责任法(草案)》则规定:因交通事故、矿山事故等侵权行为造成死亡人数较多的,可以不考虑年龄、收入状况等因素,以同一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即“同命同价”。同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也正在研究制定工资支付相关法规,“同工同酬”将首次作为立法内容,即无论正式工还是劳务派遣工,只要从事相同内容工作,应当获同级别工资待遇。

这是昨日(28日)媒体上广泛报道的关于立法方面的三个内容。“同票同权”、“同命同价”、“同工同酬”,同时有这么多“同×同×”进入立法程序,实在令人感佩。

说起来,“同×同×”本是天经地义的。早在中世纪,西方资产阶级思想家洛克等人就提出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主张;更早前的中国,先秦法家的代表人物韩非子提出了“法不阿贵”的思想。在中国现行的《宪法》中也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条文。实际上,中国的“法”字本身就含有“平之如水”的涵义。而“平等”的基本含义,就是相同的情形相同对待,亦即“同×同×”。

然而,在中国的很多法律法规中,不平等的规定却不乏其例。比如现行的《选举法》规定,“农村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四倍于城市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通俗的说,就是农民只享有城市市民四分之一的选举权。而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即死亡赔偿有城市和农村“两个标准”,从而导致“同命不同价”。而“正式工”和“派遣工”同工不同酬的现象,更是非常普遍。随着中国法治进程的推进和人们平等意识的增强,这些被制度化的不平等遭受到了越来越多的质疑。

诚然,上述这些不平等条款的出现,都有其历史的原因,也有其合理的因素。比如,我国的农村人口远远多于城市人口(尤其是以前),而中国社会的重心却在城市,如果完全实行“一人一票”,就会形成农村代表过多的情况,这显然有悖于中国实际的政治格局。而在城乡收入差距巨大的情况下,如果完全按照人人平等的原则“同命同价”,也会造成实质上的不平等,因为同样的一笔钱对于城乡居民来说意义确实大不相同。

不过,任何客观或主观的因素,都不能成为拒绝平等的理由。城乡人口结构失衡,那就应该去调整;城乡收入差距过大,则应该去消除鸿沟……我们应该努力改变不合理的现实,而不应该让原则或法律去迁就不合理的现实。令人欣慰的是,随着城市化的快速推进,城乡人口的比例正在改变;按照科学发展观及统筹城乡发展的要求,城乡收入等方面的差距也有望得到根本扭转;同时,劳动用工制度的改革,也将让“同工不同酬”的现象逐渐减少。

“人人平等”不能仅是一句口号,落实到生活中才能实现其价值。它要变成现实,首先要有制度的保障。而三个“同×同×”,就让“人人平等”变得更具体、更真实。虽然这三个“同×同×”都还处在审议或研究阶段,但我相信这样的规定早晚会获得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