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来解释取消行政许可费的理由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信春鹰在国新办就新中国法治建设成就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介绍说,国务院和地方各级政府分批取消、调整行政审批项目,国务院分四批取消了1992项行政审批,地方各级政府共取消、调整77692项行政审批。

这当然是好事,但是这样的好事令人犹有遗憾,至少有两大原因。一是许多行政事业性收费本无合理性却能长期存在欲去不能,例如异地就读的借读费就公然违反了教育公平的基本原则和公认准则,这些原则、准则存在于法律、中央政策和领导人重要讲话之中,对其正确性从无任何公开责疑,但不合理的行政事业收费并未就此受到阻碍,总是不断堂而皇之地出炉,而且通行无阻,的确发人深思。二是这些行政事业性收费现在虽然宣告“彻底取消”,但从其运作程序来看,总是行政部门出台,行政部门取缔,属于行政权力的自我确认、自我否定,看不出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对些行政权力的行使有多少控制和制约,人们有理由担心,在没有制度化的权力制衡的情况下,行政权力的善意能够保持多久,是否能够“彻底克服”利益趋动,“一辈子做好事,不做坏事”。再说到底,今天“彻底取消”的不合理行政事业性收费明天会不会来个“回马枪”,以加倍的劲头杀回来?坦率说,在缺乏权力制衡的制度之下,这是真正说不准的事。

    所以我想在为取消这些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举措大声叫好的时候,有些问题还要考虑得更深刻、更长远一些。“彻底取消”固然是好,行政机关还应公开取消的理由,而社会公众更要以法律的眼光对这些收费进行重新审视:是这些收费本身并无法律依据,或者决定部门本身无此法律权限,抑或是行政决定违反基本道义,违反共产党屡经宣示的基本原则和宗旨,还是现在取消仅是一种权宜之计?应当把注意力不仅放在“取消”上,还应从源头上考察:行政机关确定行政收费的权力究竟应当有多大?怎样防止这样行政收费权的随意性?立法权和司法权怎样在其中发挥监督和制约作用?只有解决这些问题才更具根本性。

    中国人历来相信政府的权威,凡政府出台的收费,即使认为不合理而软磨硬抗,却一般不会从法律上提出责疑,实际上这是国人的一大误区,也是国人需要补上的一课。其实政府部门的违法是经常发生的。即以此次取消的“学位证书”等工本费为例,行政许可法第五十八条有明文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者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但教育部门五花八门的“证书”却借“工本费”之名照收不误,而且已经收了若干年,直至行政部门“自纠”之前,一直没有受到相对人群体、权力机关、司法机关的有效遏制。对这个问题,恐怕我们在为这次姗姗来迟的“彻底取消”叫好的同时,需要认真加以留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