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曙光
最近,贪官赵仕永(原云南省麻栗坡县委书记)一番“见解”令人深思。他解释说:根据现实的情况,那些不给钱就不办事的人是“暴力腐败”;而像他这样,在为人办好事的情况下收点钱,是“温和腐败”,“是正常的”。言外之意,“腐败”也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他的行为可得到人们的同情和理解,在法律上从轻处理。当然,司法机关不为这位书记的说辞所动,仍判处其16年有期徒刑。许多媒体、网友也斥之“厚颜无耻”。
赵仕永并不“傻”。清楚自己的行为就是腐败,是犯罪行为,但仍能在细微之处找出一些理由为自己辩解,并上升到“理论”的高度。站在法律的立场上看,这种“温和腐败”其实就是一种“巧取”,同样是一种腐败行为,但是比那种赤裸裸的“豪夺”,在主观恶性、手段方式等情节方面还是略显轻微。从尊重和维护赵仕永本人的辩护权利考虑,加上“趋利避害”也是人之常情,我们不妨听听他这番煞费苦心的“高论”,不必因其理论“创新”过于苛责。
其实,这种“温和腐败”论也不惟赵仕永所独有,异声同气者颇有人在,如某贪官落马后颇感委屈,认为自己没有功劳也有苦劳,以致向法庭提出“将过去之功抵现在之过”。也有少数干部群众稀里糊涂地为这种“真诚”道白所迷惑,为他们说情、奔走,乃至“直挺”。正是在这种“思想”指导下,赵仕永之流大肆腐败而浑然不觉,甚至在东窗事发、锒铛入狱之时仍感“问心无愧、心安理得”。所以,帮助赵仕永之流及其同情者认清“温和腐败”论的本质,自觉纠正或抵制这种错误思想是必要的。笔者认为,“温和腐败”论思想根源至少有三:
一是把市场交换规则运用到权力场中。赵仕永所论是这方面的典型诠释。他认为:“我收了人家的钱,是在为麻栗坡做好事中收的,是正常的。”在他看来,我为人家办事,就是一种劳动,收一点钱就是劳动的回报,难道不合理吗?这一套看似公平的“生意经”,为不少贪官所信奉。可是他们忘了,权力场不是生意场,市场规则不适用权力的运用,运用权力事后收钱实质就是出卖权力,是权钱交易。权力,是天下之公器,就其本质而言,是为社会的福利而存在,其运行和使用有其特殊的规律,受到严格的限制。它是无价的,否则,它将无本而万利。当权力与金钱发生交易时,它已经失去了公器的性质而异化为个别人谋利的工具,这将在社会上造成极大的不公平。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我们的干部要懂经济、懂市场,具有市场意识,但也要防止这种市场意识渗透进自己手中的权力。
二是一些封建特权思想的阴魂不散。在几千年的中国历史上,统治阶级集团为了加强内部团结,一般赋予统治阶级内部的一定人员犯罪后的刑罚减免特权。其中,最为著名的要数“八议”制度,亲、故、贤、能、功、贵、勤、宾八种人员犯罪后,一般司法机关无权审判,而只有奏请皇帝根据其身份和具体情况进行一定刑罚减免。 “八议”制度公开维护人与人之间的不平等和封建特权思想,其实质是封建帝王家天下、将权力视为私器换取部属忠心的一种体现。这种制度直到资产阶级革命后才被彻底废除。我国现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一些封建特权思想还没有彻底肃清,一些“官老爷”、“父母官”总是自矜有功,在“好处”方面多占一点,在“坏处”方面少摊一点。
三是“官本位”思想的遗毒。“官本位”思想有很多表现,其中一种就是根据是否为官或官阶的大小来衡量社会地位和人生价值。具有这种思想的官员,通常不能具有正确的政绩观,通常把万人的事业当做一人所为,把自己的本职工作看做是莫大的功绩,忘记了人民群众才是真正的英雄。诚然,赵仕永在任几年,其所在县财政收入由文山州的倒数第二名跃居第三名。但是,如果赵仕永之流把这看做其一个政绩、可以用来获取额外的“好处”,那么,该县其他十几万干部群众跟随其勤奋努力、流血流汗,又找谁来确认自己的“功绩”?在封建社会,“一将功成万骨枯”的事业最终会算在某位英雄身上,但社会主义事业是全民的事业,任何功绩都属于人民。赵仕永之流何功之有?
可见,“温和腐败”论及其现象不是什么新课题、新事物,而只是当下一些庸俗和错误思想与现实土壤结合的产物,有一定的“普遍性”,赵仕永只不过进行了“系统总结”。对此,仅仅对个别人的严刑峻法和简单的、严厉的道德批判是不够的,从思想上解决赵仕永之流及其后继者的“迷途”才是根本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