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见义勇为,社会不应过分渲染


10月6日,《中国新闻网》一篇题为《广东南雄4名高中男生为救落水女生遇难》的文章报道,广东韶关南雄市五日发生学生溺水意外,一名十六岁的女生不慎跌入10米多深的水库,同行中有四名男同学下水相救,落水女生被救起,但四名男生(均未成年)全部不幸遇难。

据报道,这四名男学生均不熟水性。

应该说,社会应该赞美这四名同学舍己救人的利他主义精神,但如此未能“量力而行”的见义勇为行动,虽然是真正的“奋不顾身”,但却不值得提倡,更不应该渲染。

笔者的小学阶段,教科书上就曾有颂扬刘文学、草原英雄小姐妹等为保护集体财产而牺牲或受伤的故事,在一定程度上对懵懂的小学生起到了激励的作用,很多同学甚至梦想着能如刘文学一样和地主斗争,像龙梅、玉荣一样,不惜牺牲自己的健康而保护集体的财产。

其实,过分渲染此类英勇事迹,是一种极不正常的宣传,甚至说是病态的社会现象,极容易误导那些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有人落水就去救”、“看到起火就去扑”这类容易导致“飞蛾扑火”的惨剧。而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中小学生,他们本身还是被保护对象,缺乏救济别人的足够能力,鼓励他们盲目救险,造成更多伤害的现象就在所难免。

就该四名不幸遇难的男生而言,他们都不识水性,面对深达10米的水库,跳下去必然是凶多吉少,他们应该寻求更安全的办法对落水同学施救。

当然,我们也需要反思当前的教育,9名高中学生,竟然无一人识水性。

前几年,《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实施,将为扑灭山火而牺牲的“少年英雄”赖宁画像,从校园墙上摘下,曾引起社会的普遍关注,并引发了中小学生是否应该见义勇为的争论。

经过几年的实践,对未成年的中小学生实施保护,引导他们在遇到危险情况时,应确保自身安全,“借智”勇为,而不是盲目行动,已经被社会各界逐渐接受。

教育部新颁布的《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认为抢险是应当由专业人员或者成人从事的活动,学校不得组织学生参加。这是一个极大的进步,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精髓。

社会不再高调渲染那些不顾自己能力,而一味见义勇为的行为,不等于社会不提倡见义勇为。我们依然要引导孩子们树立正确的价值观,教育孩子们正确看待自己和社会及他人的关系,当让社会或他人的合法利益受到损害时,应力所能及地伸出援助之手,但不是对此前“奋不顾身”的英雄们的盲目模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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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南雄4名高中男生为救落水女生而遇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