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外汉闲思中国先富者移民(一)


门外汉闲思中国先富者移民(一)

中国的先富者移民,从时间上、是主流媒体强势宣传的一九七八年中国逐步全面改革开放时期。不是说现侨居在国外的华人华侨,更不是一九四九年前为了到国外淘金有卖身契和不顾生命危险去干活力挣钱的老华侨群体。

先富者的范围,从中国的经济改革开放,大致可分几类:农村分田到户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农民有多少真正富的,请参考安徽小岗村现退居二线的原村干部的记者采访会知道。从农村的乡镇企业发展,或挂靠集体的私营和民营企业,随着社会普遍实施股份制和在资本市场融资的上市公司,浙江的万向钱潮应该算是一帆风顺;但比广东的小霸王,后原班人马开发步步高家用电器,还是慢些节拍。像这两家类似的企业,消失在市场经济中诸多,如秦池洒、三株口服液、韶峰电视;如在资本市场淘了金的上市公司五一文、湘中意;如像郑洲百文、借壳上市的创智科技;等等。城镇的国有和集体企业,社会上议论是改革是私营化,改制是私有化;从经济发展,是值得深思!有减员增效、抓大放小和中小型国有和集体企业转让或拍卖给私营民营的;主流媒体还报道一位三光市长和福建一地级市没有国有和集体企业,不知与国家《宪法》里的中国是以公有制经济为主和其他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社会主义是否有冲突?从企业股份的资本结构,有国有或地方所有的股份,企业自身发展的集体股份,企业职工的股份,三个部份的划分是否科学?企业职工下岗、提前内退,和职工买断工龄是否合情合理、是否公平公正、是否合法,至今没有可理解和接受的说法?企业的资产有职工的历年积累,企业给买断工龄职工的经济补偿标准是合法和合理,从离开企业的职工不能享受企业资产中的国有股份和企业的集体股份,是否有失公平?而原企业干部后是改制企业的股东,可用企业资产向银行抵押贷款或把利益关系的人或外资引入企业股东,对企业职工是否存在有失公平?改制企业的股东们和成为上市公司是中国改革开放后的先富者;这些人在十几亿中国人是极少数,在先富者群体中占大多数。还有一类是凭职务和权力,社会上存在有权不用过期作废,或凭朝中有官好发财,如借投机倒把、商品在市场上的双轨制,其中有贪官和腐败行为;如福建厦门的走私大案,如成克杰案、胡长清案、陈良宇案。

从中国的社会发展,先富者的范围也存在几大类:有国家财政培养的体育明星,有主流媒体的宣传造就的影视歌明星,有经纪公司或经纪人策划市场公认的影视歌明星,有地方政府或政治方面的原因离开祖国的,有公费留学和发现国外的商机或介绍他人移民的。

先富者移民,必须要具备两个条件:其一,要到公安部门办护照;其二,要把移民者在银行的钱转到国外。正常和合法的移民,社会和民众可理解和接受。如裸官们的妻儿移民出国定居,社会和民众是难理解和接受!曾查阅一些信息,对拥有一定职务和权力的公职人员,或是国有企业的干部,存在国家、地方的机密,存在企业的商业机密,一些国家和地区用法律规定是不允许出国的。所以,公安为公民办出国护照应有法律依据;银行转公民的存款到国外,应调查公民的合法收入和银行数据是否超出公民个人的合法收入,才能转款。我讲一位认识的朋友,他是小型企业的经理,一个月不到二千元的工资,家里的电话和个人的手机是企业公费报销,企业的小轿车是他的私车,到市企业经理俱乐部一晚上消费好几万;特别是有一个儿子在国外读普通民校,每年汇一百多万给儿子;企业职工议论经理的钱哪来的?是合法收入吗?我不知像这样的企业经理在全国有多少?这样的企业经理会把企业和企业职业会怎么?是否会出现陕西一县原粮食局长那样的事?

从主流媒体报道在逃贪官多少,携带的钱物多少,是否贪官们的护照合法?贪官们的钱物凭什么合法渠道出国的?是否存在福建厦门走私案中牵涉地方党政军和公安部的高官那样?

这些社会现实,引起几个思考:其一,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应不断健全完善;其二,仅有国家、政府、地方内部的自律和监督是不够的,应像具有媒体功能的网络依法民主监督,让人民群众依法当家作主和依法民主监督;其三,从国家依法立法,政府依法行政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依法治国的战略,地方政府的公职人员不应按上级领导个人的建议、意见办事,应依照国家的法律和地方的法规办事,同时依法接受人民群众的民主监督;给国家和地方造成负面影响或造成了经济损失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承担民事和刑事责任。避免发生和出现台湾前领导人犯法犯罪的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