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72
物权法综合效力之政策性物权优先效力
陈绪国
物权优先的效力,是介于政策性物权和技术性物权之间相对优先的物权规范之效力。其基本套路是,在淋淋总总的物权体系中,首先确认国家自然资源类物权、公共利益类物权、国计民生类物权的归属,以政策界限来圆满此类物权的亲和力、保障力;然后确认技术性物权的归属,分门别类地遴选出母物权系列、子物权系列、派生性物权系列、担保物权系列的优先权及其物权的溯及力,以技术措施来圆满此类物权的亲和力、保障力。
物权优先的效力,既是一个政策性概念,又是一个技术性概念。有些原始性物权即主要是自然资源之类的物权和公共利益类物权、国计民生类物权,是由国家政策规定死了的,这叫原始型物权优先的效力,也是第一层次物权优先效力;有些物权需要作各种优先等级的技术处理,以免发生误会造成物权秩序紊乱,这叫后天型物权优先的效力,也是第二层次物权优先的效力。
物权优先权规则告诉我们,同一标的物上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内容或不同性质的物权时,成立在先的物权优先于成立在后的物权(时间在先,权利在先),可以优先享受其权利,先成立的物权可以压制后成立的物权,还可以判定对方是否属于零物权,排除非物权人的干扰破坏。当我们了解到政策性物权的特殊性质以后,才能认识到政策性物权的领导作用、传承价值、物权魔力和法律效力之所在。
政策性物权的优先效力,是比较优势的效力,它基本侧重于自然资源的物权“国家优先”,即国家甚至可以不用花费或者很少投入便可获得相应的专属、专有财产权。另外事关公共利益的物权、国计民生类物权等政策性物权,与其他民间物权也有很大的比较优势,这种“先入为主”的物权以法定形式沿袭了数千年,又是最先成立和最稳定的物权之一。其中,“国家优先”的物权,是最大宗、最稳固和最最优先发展的物权。此外,国家税收的财产也是关系国家财政物权的政策物权,是以削弱、剥夺民间财产的方式获得的政策性物权,也是“国家优先”级的物权,是最大宗、最稳固和最最优先发展的物权,只不过它属于债物权而已。
说到政策性物权,很多人是不理解的,包括一些保守的法学家在内。其实,古今中外,从古罗马法、古日耳曼法、古印度法到现代的大陆法(民法典·物权法),从中国的古封建法到民国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均不同程度地保留了一些“国家优先”的物权,如矿产资源、原始森林、河流、海洋、港口和公有(国有)土地的物权,这些自然资源(又称自然力)所有权铁定了归国家所有,并且是第一时间、第一层次确定了的优先级物权。某些公共利益类物权,是从平衡物权中找出可以倾斜的物权,然后再实现新的平衡。古罗马帝国、日耳曼帝国的国家物权,城市物权、教会物权一直是明显优先于其他的物权,特别是土地和其他自然资源类物权是如此。中国从奴隶社会到封建社会各个时期,也总是“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国家利益高于集团、个人物权人的利益。
无论是东方国家还是西方国家,“国家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这个所有权绝对论是可以成立的,而“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这个所有权绝对论是不可以成立的。理由很简单,这是因为国家所承受的社会责任、义务远远大于任何经济组织和个人,国家所承受的国防、政治、教育、文化、卫生、经济和公共利益、公众福利的责任和义务是最大最大的,因此上,国家需要寻求相对应的权力、利益,才能实现国家责任、义务与国家权力、利益的相对平衡。俗话说,“皮之不存,毛将焉附?”,“大河流水小河满”。既然国家的社会责任、义务、权力、利益是崇高的绝对的,“国家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就是绝对的了。虽然经济组织和个人也有这样那样的责任、义务,但每一个人都不同程度地享受了国防安全、公共产品各方面的服务和实惠,必然要履行为祖国作回报、作奉献的义务,企业、个人为自觉地为国家交税是其中的义务之一,服从于国家公共利益的需要而被政府征收房屋、土地使用权等“被优先效力”,同样是公权对于私权的削弱与剥夺。越是往后现代工业社会发展,私有财产被征收、被征用的概率越大。各种迹象表明,“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是根本行不通的。西方国家中世纪以来,有些不知天高地厚的法学家穷嚷嚷“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私有财产绝对论”,最后不了了之,而代之以“所有权相对论”、“所有权限制论”就是明证。
某些自然资源类物权,是几千年来几乎一成不变的国家优先级物权,这些物权具有传承性,或者说是政策的传承性、政策物权的传承性都行。几千年来,官府衙门不仅仅依据自身的权力打造了大量的垄断性物权,而且有些物权是专属的、专有的物权,甚至于某些物权是对于民间不流转、不对接而完全绝对封闭的。所有这些,均建构了特权式、垄断式、政策式、传承式的特定优先级物权。
古今中外的罗马法学家、物权法学家不太愿意揭露政策性物权、国家优先级物权的真面目,或者是出于“自保”免遭官府追究,或者是研究的火候不到位,或者是明知其隐情而不敢理论,无论他们选择什么样的沉默,政策性物权、国家优先级物权是客观存在不可回避的。
说到技术性物权,主要是理顺物权体系、物债权体系、债物权体系一些错综复杂的物权,使其焕发各自的效力。这是因为,在检验物权保障力、执行力时,常常遇到一些技术瓶颈,常常觉得光是了解物权的排他效力、溯及效力还是不够得心应手的,需要借助于一些特殊的技术手段来加以弥补。总的来说,技术性物权是通用性物权,他的优先秩序和等级,与物权的排他性秩序与等级旗鼓相当。
已知,政策性物权具有第一层次优先的物权效力,技术性物权具有第二层次优先的物权效力,后者应当让位于并服务于前者。这种优先权的秩序是不能颠倒错位的,否则会导致对应的物权体系紊乱,酿成严重后果。
政策性物权和技术性物权是对立统一的物权体系。他们之间的对立性,是前者的效率优先原则和后者的公平优先原则有某种程度上的不均衡性,这是一种法定的不均衡性,并不影响法律的效力;他们之间的统一性,是在确认前者特种物权和后者非特种物权的情形下,统一物权原则、统一技术规范,统一保障机制,统一时间效力和追溯效力。它们之间,对立是相对的、表象的,统一是绝对的、本质的。
政策性物权表面上是一种不均衡的物权,一些自然资源类物权属于最大宗的物权,一些公共利益类物权属于强制调整类物权,一些国计民生类物权处于领先地位,均纳入政策性物权的第一排序的优先化系列之中,给人的初步印象是有些特殊化,与其他物权相比显得确实不够均衡。但是,不均衡不等于不合理不合法。那些广袤的土地、宝贵的矿产、河流、原始森林如果被官僚地主利益集团霸占,必将国将不国,民不聊生,江山社稷成何体统?相反地,土地所有权国有化、矿产资源国有化,是大大地利国利民的最公平最合理的物权!一些公共利益类政策物权、国计民生类政策物权,同样如此。一个经济社会,整个国家民族共同提高共同发展,才能促进个人物权的健康提高、持续发展。
相关链接:
价值中国陈绪国《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零物权》;《“零物权”在物权法中的法学意义与特殊作用》;《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63·国家财产防火墙》。
《论土地所有权国有化新原理与物权法律实务》;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1·土地统辖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0·人民公社土地所有制》;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8·土地所有权国有化》;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8·土地所有权国有制的十大基本原理》;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2·地产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3·地产所有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4·地产利用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3·地产作用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7·土地所有权二元化》;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7·集体土地所有权的限制》;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7·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升华》;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6·耕地保护政策》;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1·自留地使用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2·自留山使用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3·宅基地使用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65·集体财产防火墙》;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66·农民集体财产民主处分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66·农民集体财产民主信托共管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68·农民集体土地统辖共有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69·物权法的四化效力》;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70·物权法综合效力之“一物一权主义”基本原则》;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71·物权法综合效力之物权排他兼协同效力》;
其他从略。
声明:本文为最近原创作品,未经许可,不得转载、刊登。
字数:3684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