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调查纪实网讯(文/罗竖一)2009年8月31日,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审理著名职业打假人徐大江状告广州市工商局不予公开政府信息一案。面对一审败诉,徐大江依法提起上诉,该上诉案将于2009年11月10日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徐大江告诉中国调查纪实网,作为职业打假人,在最近6年时间里,他先后向广州市工商局举报了几百件关于“商场、超市、百货大楼”等流通领域的涉嫌违法的案件线索,而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正式施行一年后的5月6日向广州市工商局提出申请,要求其“公开提供2008年1月1日至2009年5月5日期间对流通领域(商场、超市、百货大楼)的所有行政处罚决定书”这些处罚信息,既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法治精神和相关规定,而且那些要求公开的处罚信息跟他所举报的有关案件密切相关。
接着,徐大江讲道,他认为“了解被上诉人(编注:广州市工商局)的执法力度”恰恰能直接反映出上诉人举报案件的查处力度及相关处罚情况。但是,2009年5月18日广州市工商局却向他邮寄了《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穗工商依公开[2009]2号)。该告知书显示:“经查,根据《广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公开义务人对相对人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时,应主动向其告知下列政府信息: (一)决定部门;(二)决定程序;(三)决定依据和理由;(四)决定结果;(五)救济途径和时限,’你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属于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告知相对人的信息,不属于行政机关应当主动或依申请公开的信息范围。由于你非行政处罚相对人,我局无法按照你的要求,告知相关处罚决定书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对于你申请获取上述信息,本局不予公开。”后来他向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是该法院“驳回原告徐大江要求撤销被告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的穗工商依公开[2009]2号《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并责令被告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向原告徐大江公开2008年1月1日至2009年5月5日的所有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诉讼请求。”
面对徐大江诉广州市工商局不予公开政府信息一案,北京市律师协会一位资深律师告诉中国调查纪实网,徐大江要求广州市工商局 “公开提供2008年1月1日至2009年5月5日期间对流通领域(商场、超市、百货大楼)的所有行政处罚决定书”,是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广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等相关法规的。换言之,广州市工商局作出的穗工商依公开[2009]2号《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是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同时,一审法院作出的“驳回原告徐大江要求撤销被告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的穗工商依公开[2009]2号《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并责令被告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向原告徐大江公开2008年1月1日至2009年5月5日的所有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诉讼请求。”之行政判决,显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广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等相关法规。
徐大江告诉中国调查纪实网,他坚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广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法律尊严必将得到维护,他作为一个职业打假人,任何时候都是以法律为武器。
徐大江对中国调查纪实网说,他之所以要把广州市工商局不予公开政府信息案打到官司赢了为止,一来是由于职业打假工作的需要,二来他希望通过此案,能唤醒、强化社会各界的权利意识和法制观念,民众在必要的时候都能尽可能地拿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这一法宝,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来保障纳税人的知情权。
据中国调查纪实网了解,作为公民个人拿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这一法律武器,向工商行政机关申请要求公开相关政府处罚信息的案件,在广东省尚属首例。
广东省首例上诉不予公开政府处罚信息案于10日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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