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受贿5000元不算犯罪?该不该调整贪污贿赂罪起刑点?
文/徐曙光 格林豪泰酒店、519.com葡萄酒直销网络董事长
主管全国刑事审判的最高法院副院长张军近日建议,调整贪污贿赂犯罪起刑点,延长严重经济犯罪的刑期。“1997年的5000元和2009年的5000元不是一个概念,但立法到现在没有变化。”张军指出,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许多涉案金额为几万元的案件,并没有被移送到法院;一旦移送过来,法院又得依法判处,“这本身就缺乏社会公正性”。
(11月4日《重庆晚报》)
日前,最高法副院长张军建议调整贪污贿赂罪起刑点引起了轩然大波。近几年来,虽然国家打击贪污贿赂的力度越来越大,但是我们也看到了一个事实:腐败现象并没有真正绝迹,反而更加猖獗,呈高发、多发态势,国人对此深恶痛绝。因此,最高法院副院长在这个时候抛出的“提高贪污贿赂罪起刑点”的建议,触动了公众的这条“敏感”神经,遭到反对也是在情理之中的。
假如“起刑点”有朝一日被调整,到时贪污受贿5000元甚至更多也不算犯罪了,而我个人认为,贪污贿赂定罪不应该随着经济的发展或因为贪污贿赂的数额越来越大而“水涨船高”。按理说,所谓贪污贿赂,是不分金额巨细的,你拿了不该拿的,不管拿了多少,即使是一分钱,性质都是贪污贿赂,这是一个不能改变的事实。在国际上的大多数国家,对贪污贿赂罪并没有规定明确的数额,“零容忍”是更为普遍的选择,然而我们则是再加一个“起刑点”,显得有点“画蛇添足”。
从1979年始到1997年,贪污贿赂犯罪起刑点节节提高,从最初的1000元提高到5000元,可是在实际操作中,这个“起刑点”在一些地区更被人为拔高。刑罚一旦有所减轻,贪污腐败现象就会更加猖狂,这是不争的事实。法网不是越织越密,而是越撕越大,这不能不让人们担心,一旦漏网的“小鱼们”泛滥起来,民何以堪?我们若是因为这样的小鱼太多太多而怀疑我们的“网”是有问题的,就一味地提高“起刑点”,“查大放小”,让“小贪”得不到及时的遏制,抱着侥幸的心理,更加放纵自己肆无忌惮地贪,他们会在腐败的路上越滑越远,直到东窗事发,长期下去,会滋生更多的贪污现象,腐败之风刮得越厉害,给国家和人们的财产造成巨大的损失。
最高法副院长张军同时也指出,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许多涉案金额为几万元的案件,并没有被移送到法院;但一旦移送过来,法院又得依法判处,“这本身就缺乏社会公正性”。这个不公正性,与起刑点并没有直接的联系,而是由于相关部门的执法不严造成,不知道究竟是谁赋予了他们这个权利。法律倘若只是写在纸上,就形同虚设,在邪恶面前,法律的妥协让步,只会助长腐败嚣张的气焰,造就大贪巨蠹,后果不堪设想。我们应该把贪污腐败消灭在萌芽状态,而不是把这个“不公正性”归咎于“起刑点过低”上!当“起刑点”被提高到几万甚至上十万,几万以下或者十万以下的的皆不移交法院,诸多贪官会皆大欢喜,然而,对于我们的国家和老百姓而言,这就公平吗?香港廉政公署的“贪一块钱也不行”的反贪模式值得我们借鉴、学习。
我们格林豪泰员工也有支持和反对此建议的。其实支持也好反对也好,并不重要,重要的是我们要坚持反腐倡廉、做到防微杜渐,从自身做起,从点滴做起,做一个“干净”的人。
贪污受贿5000元不算犯罪?该不该调整贪污贿赂罪起刑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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