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7日,在香港浸会大学举办的粤港澳高等教育发展规划座谈会上,深圳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吴忠表示,“深圳将制定《南方科技大学章程》,交深圳市人大审议,避免政府直接与学校打交道会造成的行政干预,实现大学自治。”(中国青年报11月13日)
育教学等自主权时,学校(及其教育者、受教育者)可提出检举、申诉,人大机构组织独立调查委员会调查政府行政干预办学事件,并对政府部门(或当事官员)严肃问责。如果没有这样的问责制度,学校实在难以避免在与政府直接与打交道时受到行政干预,而无处申诉。 《高等教育法》未得到落实就是前车之鉴,在这部法律中,居然没有常见的“法律责任”内容,仅仅在第八章“附则”中,有 “对高等教育活动中违反教育法规定的,依照教育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这么一条。如果深圳制订的《南方科技大学章程》,明确了“法律责任”,为大学自主权被政府侵犯设立明确的救济机制,那么,我们可以期待南方科技大学真能做到自治,与此同时,这也可为《高等教育法》的修订完善,提供经验。否则,纳入立法程序的大学章程,很有可能走不出所有上位教育法的宿命。
深圳市的做法,无疑具有“开创意义”:不但明确新建的南方科技大学将依据《大学章程》这一法律文本自主办学,还明确《大学章程》提交人大立法审议。如果《南方科技大学章程》由深圳人大审议通过,这将是我国高校第一部真正意义的大学章程。
育教学等自主权时,学校(及其教育者、受教育者)可提出检举、申诉,人大机构组织独立调查委员会调查政府行政干预办学事件,并对政府部门(或当事官员)严肃问责。如果没有这样的问责制度,学校实在难以避免在与政府直接与打交道时受到行政干预,而无处申诉。 《高等教育法》未得到落实就是前车之鉴,在这部法律中,居然没有常见的“法律责任”内容,仅仅在第八章“附则”中,有 “对高等教育活动中违反教育法规定的,依照教育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这么一条。如果深圳制订的《南方科技大学章程》,明确了“法律责任”,为大学自主权被政府侵犯设立明确的救济机制,那么,我们可以期待南方科技大学真能做到自治,与此同时,这也可为《高等教育法》的修订完善,提供经验。否则,纳入立法程序的大学章程,很有可能走不出所有上位教育法的宿命。
可是,这样的“开创”,也同时表明我国高等教育依法治教的尴尬。1999年1月施行的我国《高等教育法》第二十条规定,申请设立高等学校的,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章程;第二十八条规定,高等学校的章程应当规定学校名称、校址、办学宗旨、办学规模、学科门类的设置、教育形式、内部管理体制、经费来源、财产和财务制度、举办者与学校之间的权利、义务、章程修改程序等事项。依据这样的法律规定,我国所有高校在成立之初,就应该都有章程(这在国外大学被称为是大学的宪章)。也就是说,深圳在举办南方科技大学之初,就确定其章程,乃依法行事而已。
而深圳将制定《南方科技大学章程》却成为了新闻,原因是,在《高等教育法》实施10年之后的今天,明确有《大学章程》的不过几家——2005年12月,吉林大学通过《吉林大学章程》,学校发布消息时称“率先”在国内高校中推出大学章程;2006年4月,上海交大发布并实施《上海交通大学章程》;2008年,华中师范大学的《华中师范大学章程》初稿形成,学校称正在一定范围内征求意见,力争2008年内颁布实施,但后来没有下文……而就是这些大学的章程,其实也并非真正意义的章程,大多属于校内的行政文件,并没有通过学校举办者的同级人大机构审议,也就难以规定举办者与学校之间的权利、义务,从而面临没有法律地位,难以落实,以及被新任校领导随意更改的问题。
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高等教育法》早已有的明确规定,可却一直没有得到实施,那么,人们不禁担心,《南方科技大学章程》,会不会遭遇同样的处境:虽有法律明确学校的自治地位,但最终却得不到实施?法律成为一纸空文。这样的担忧是十分现实的,同样是《高等教育法》,其实也早已明确高等学校拥有包括“自主调节系科招生比例”、“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自主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自主开展与境外高等学校之间的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等7项办学自主权,可至今,这7项自主权无一得到落实。
华中师范大学的《华中师范大学章程》初稿形成,学校称正在一定范围内征求意见,力争2008年内颁布实施,但后来没有下文……而就是这些大学的章程,其实也并非真正意义的章程,大多属于校内的行政文件,并没有通过学校举办者的同级人大机构审议,也就难以规定举办者与学校之间的权利、义务,从而面临没有法律地位,难以落实,以及被新任校领导随意更改的问题。 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高等教育法》早已有的明确规定,可却一直没有得到实施,那么,人们不禁担心,《南方科技大学章程》,会不会遭遇同样的处境:虽有法律明确学校的自治地位,但最终却得不到实施?法律成为一纸空文。这样的担忧是十分现实的,同样是《高等教育法》,其实也早已明确高等学校拥有包括“自主调节系科招生比例”、“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自主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自主开展与境外高等学校之间的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等7项办学自主权,可至今,这7项自主权无一得到落实。 所以,对于《南方科技大学章程》来说,比立法更重要的是,更应该关注怎样落实大学自治。在笔者看来,为确保章程的实施,有必要在明确举办者和学校的权利与义务的同时,明确对政府部门越权干预学校办学、侵犯学校自主办学权利的问责。最适宜的方式,应是当政府部门越权干涉学校招生、学科设置、学术研究、教师教
所以,对于《南方科技大学章程》来说,比立法更重要的是,更应该关注怎样落实大学自治。在笔者看来,为确保章程的实施,有必要在明确举办者和学校的权利与义务的同时,明确对政府部门越权干预学校办学、侵犯学校自主办学权利的问责。最适宜的方式,应是当政府部门越权干涉学校招生、学科设置、学术研究、教师教育教学等自主权时,学校(及其教育者、受教育者)可提出检举、申诉,人大机构组织独立调查委员会调查政府行政干预办学事件,并对政府部门(或当事官员)严肃问责。如果没有这样的问责制度,学校实在难以避免在与政府直接与打交道时受到行政干预,而无处申诉。
《高等教育法》未得到落实就是前车之鉴,在这部法律中,居然没有常见的“法律责任”内容,仅仅在第八章“附则”中,有 “对高等教育活动中违反教育法规定的,依照教育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这么一条。如果深圳制订的《南方科技大学章程》,明确了“法律责任”,为大学自主权被政府侵犯设立明确的救济机制,那么,我们可以期待南方科技大学真能做到自治,与此同时,这也可为《高等教育法》的修订完善,提供经验。否则,纳入立法程序的大学章程,很有可能走不出所有上位教育法的宿命。
南方科大章程能走出“宿命”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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