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学校应当成为自主决策、自主管理、自我约束、自负盈亏的事业法人。应当明确的是,发展高等教育的活动主体是学校与社会,政府及其教育主管部门是指导者和推动者。高等教育不同于义务教育,不是“政府办教育”,而是政府指导和推动教育发展,是“社会办教育”,无论公办教育还是民办教育。中央和地方教育主管部门不再直接管理所属高校,也不再下达各种指令性计划指标,即使下达指标也只能是参考性的指导指标。高等学校应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理事会决定校长招聘方式和人选,校长对理事会负责,并受理事会监督和制约。理事会成员可由教育主管部门、中央或地方政府委派人员、企业界、科技界、教师代表组成。高校有权自主决策招生考试和录取。不同专业的学费数额、专业设置、教学计划、师资聘任资格。工资水平、经费筹措等,教育主管部门具有建议权、指导权、监督权和审计权。
高等学校要实行“政校分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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