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定”是为了什么?是为了彰显自己拥有“神圣的权利”,还是在愚弄“被民主”的把戏。跳水界也“内定金牌”,国内的跳水比赛也许会越来越被抛弃观看了。有位朋友愤怒的好:“在中国,有什么是不能“内定”的呢?,“工作上,谁上岗,谁下岗是可以内定的;农村里,谁富裕户,谁贫困户是可以内定的;学校里,谁是“省三好学生”,谁高考加分是可以内定的;官府里。谁进去,谁出来,谁上去,谁下来是可以内定的。更有甚者,据说,问题官员,谁能查。谁不能查也是可以内定的;有些官司,谁是输,谁是赢还是可以内定的。
在“内定”里沉沦,还是在“阳光下”崛起?——这是一个值得认真思考的问题。
2009年11月媒介报道,在10月20日至10月29日的十天内,广州三大巨无霸项目——琶洲村城中村改造、广氮地块和白云新城商业用地以量身定制式的条件公开出让,地块总面积95.3813万平方米。短短两天后,这一公告悄无声息再度出现,然而公告中“招标出让采取邀请招标方式”的文字却将磨刀霍霍的一众开发商拒之于“非请勿入”的狭小门外。
项目名称
位置
占地(万平方米)成交价(亿元)楼面地价(元/m2)开发商
白云新城原白云机场12.6
11.22
4007
大连万达集团
广氮地块 车陂路
6.9813
5.3986
3353
中石化洛阳公司
琶洲村项目 海珠区
75.8
49.12(总地价成本)4714
保利地产
一夜间舆论哗然,内定传言四起。更具争议的是,此前广州绝大部分地块均以挂牌拍卖的方式进行出让,仅有屈指可数的土地采用了招投标方式,而“邀请招标”则更是由于国家严令禁止后在经营性用地中销声匿迹。“邀标”下以“综合条件”评分确定中标人的原则,却仍不免令人顿生“定向”出让之疑。
不同于招拍挂通常的“价高者得”,以“综合条件最佳者得”的原则确定中标人的招投标的方式中,价格只是其中一项决定因素,土地受让方还必须符合出让者涉及经营状况、总体设计、开发经验等一系列其他投标条件。因此,人们往往容易把邀请招标和内定联系在一起。但事实上,政府出于城市或区域用地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效益最大化的原因,对于企业参与招标的范畴做出相应限制,也是情有可原。
政府为什么要将这些好地“内定”出让?“内定”出让对项目或对广州经济发展有什么好处?出让条件非房管局制定,显然在设定量身定制条件的背后,有更高层面的政府部门参与。有招商引资的背景,结合产业类别、可持续发展、税源经济等因素来综合考量。因此,此次出让的珠江新城商业地块地价定得较低。”这也是有关政府部门对近期出让的广氮地块和白云新城地块“内定”事件的解释。
为什么“内定”?政府“内定”出于什么目的,第一,出让利于经济发展。第二,从政府取消户型限制比例的做法可见,政府希望地块卖出好价钱,希望通过加大土地供应量来稳定房价是次要目的。
例如,万达白云新城项目,引入广州不仅能为广州商业发展带来借鉴,也能保证白云新城商业项目的顺利开发。 广氮项目,吸引大型高科技企业总部落户广州是广州总部经济的重中之重,政府认为吸引中石化洛阳公司落户广州是值得的,税收也有贡献。琶洲村改造项目,改造“专业户”确保顺利开发。保利地产能拿下琶洲村项目与其丰富的城中村改造经验有关。保利可称得上是广州城中村改造的“专业户”,需要有实力的开发商操作如此大规模的城中村改造项目,确保不烂尾或中途出乱子。
也有不同意见的。认为量身定制有失公平。招拍挂制度就好比游戏规则,游戏规则公平合理,竞赛才精彩,不能借公开招拍挂之名,行量身定制之实,这样做不仅破坏土地招拍挂制度,也影响了政府的形象和声誉。
卖出让土地局部垄断造成天价不断,如果更多的大型项目通过量身定制条件来“内定”大开发商,处于弱势的中小开发商更难拿到好地了,这将使中小型开发商更处于劣势,甚至可能在竞争中被淘汰。而几家大型开发商开发一个城市的房地产,容易造成垄断,楼价可能会被推高。
其实,早前曾经在广州出现了地王晒地、退地的现象,地方政府不得已采取事前勾地,然后再招拍挂的方式出让土地。一方面,避免“价高者得机制”下,无实力开发商拿到地块后,土地被闲置;另一方面,能够控制地王现象的出现。
广州政府对“地王”的态度可谓爱恨交加。从2006年开始,广州就频频出现地王,但这些早年的地王难以开发的比例相当高。这导致地方政府一方面无法取得全额的土地出让金,另一方面又背负政治压力。据知情人士透露,2009年国土部曾派出专门的调查小组奔赴广州调研地王晒太阳事件,并向国务院汇报了研究结果。而2010年亚运会的城市建设又迫在眉睫,这都让广州政府不得不重新审视土地运用的效率,甚至不惜让出部分土地出让收益。
一朋友说的好:“如果万达的那个项目拿出来拍卖,也许可以获得非常高的收入,甚至又产生一个地王。”上述知情官员表示,除了增加了短期收入外,“税收、就业是否有保证?上海苏宁环球拿下的地王,楼面地价不是达到6.7万元/平方米吗?结果还不是退地收场?”也许在广州政府眼中,这类的“定向”土地出让有充足的理由,而且最大程度地照顾了“效率”这一原则。但政府如何保证“定向”下的价格合理且公平?如何防止利益输送?如何最大程度上做好监督与监管?这些问题同样需要回答。
目前我国土地供给有两大类型。一种是通过行政手段划拨土地,无偿提供用地人使用国有土地。这种方式和出让土地使用权之间的区别,除了两者在设立方式上的无偿及有偿之分外,还有一个很重要的不同之处,就是划拨土地使用权不能进入市场,即不能转让、出租、抵押,只能通过“先出让,后入市”的方式进入市场。划拨土地作为公共用地的提供方式,目前已受到很大的限制,严格地说这种土地并未进入真正意义上的土地市场。
二是出让土地,这种方式又分三种情况,即招标、拍卖和协议出让。协议出让是指国家(或通过有关政府机关)将土地出让给受让人,是一种采用协议的方式来确定出让土地有关事项的行为。而招标出让土地则是由国家通过有关政府机关来进行,可以公开招标,也可以指定某些够条件的单位来投标。参加投标的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按招标条件以书面形式提出“标书”,然后在公证人监督下开标,条件优者中标。最后一种是拍卖出让土地,也由国家通过有关政府机关来进行。先由有关政府机关公告拍卖书,然后在规定的时间和拍卖场所公开拍卖。由拍卖单位规定一个基价,在此基础上由参与者在场内当场出价竞买。
因此,中国经营性用地的出让方式具有以下几种:招标、拍卖、挂牌、协议。出让方式从协议过度到招拍挂是房地产市场市场化的重要表现之一。“地王”频现、地价高企使得业内外开始重新思考招拍挂的出让方式。广州最近出现了一批被疑“内定”的地块,即出让方通过设定只有某个企业能够达到的特殊门槛,确保该企业拿地。有人形象称之为“协议式的招拍挂”。
中国土地出让方式变革一览
1、1990年5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2、1993年8月《关于加强房地产市场宏观管理促进房地产业健康持续发展的意见》
3、1995年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4、1995年5月《关于严格控制高档房地产开发项目的通知》(国发13号)
5、1999年1月《关于进一步推行招标拍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通知》
6、1999年5月《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国办发39号)
7、2000年1月《关于建立土地有形市场促进土地使用权规范交易的通知》
8、2001年4月《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15号)
9、2002年5月《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
10、2002年8月《加强市场宏观调控促进市场健康发展若干意见》(建住房217号)
11、2002年8月《关于严格实行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