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明知道上访人有冤屈,提出的要求也合理合法,但是为了顾及或维持以往的错误,竟敢置党纪国法而不顾,对上访人的合理诉求置之不理,对问题一拖再拖,甚至采取非法手段“截访”,造成上访人冤上加冤!其行为,严重败坏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和威望。
这份没有盖章的、后补的、没有盖章的处罚决定书,是钱惠霞在看守所请求管教给复印的。
工作期间被非法截走
河北省巨鹿县居民钱惠霞因当地法院违法办案而进京上访,在其工作期间被非法截走,先是被非法关押,而后被行政拘留10天。她因不服巨鹿县公安局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现正在申请复议。钱惠霞称:“法律规定公民有上访的权利,何况我被抓期间并没有上访,我是在正常工作,我犯了哪条法,他们凭什么随意拘留我?”她决定为自己讨个说法。
钱惠霞说,2009年9月18日下午6点左右,我和平常一样,在北京老南站点939公交车站前为宾馆去接住宿旅客,当时有5名客人等车送往旅店,此时,巨鹿县法院卢会霞等5人如幽灵一般从我身后冒出,上前拉住我两个胳膊连推带拉的把我推进了他们的车里。我问:“你们这是干什么?他们说回去就知道了,我说,让我回住处取两件衣服。他们怎么也不让,无奈,我拿出手机准备给邻居打个电话麻烦把我自行车存起来,他们又把我手机给抢了,同时把我带上了明晃晃的手拷!
当天晚上,我被押到巨鹿县,他们先把我关在检察院审讯室,县公安局警官姚计高等人对我进行审讯。我说,我的案件属于法院违法,和你们公安没有关系,我要求见法院的领导,他们对我的请求根本不理不睬。
这份释放证明是钱惠霞请求看守所管教给开的,解除拘留是领导决定。
拘留10日无合法手续
第二天10点半左右,县公安局姚计高对我说:“你被行政拘留10天。”我问他,我犯了什么法,违了什么纪,凭什么拘留我?姚说,这是上级移交下来的案子。我向他要移交文件及证明,他们也不出示,我再要拘留证,他们也不给我,就这样不明不白的我被公安局姚计高等人押送到邢台市第二看守所关押起来。
钱惠霞说,首先我依法上访的行为没有违法,即使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20条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也就是说,我在北京市工作,即使有违法行为也应由北京公安机关管辖处罚,巨鹿县根本无遮盖权力。
这一份处罚决定书是钱惠霞出来后到公安局要手续,他们给了一个盖公章的。两份处罚内容不一。
11月5日下午3点多,钱惠霞去巨鹿县公安局要处罚决定,该局警察韩东标说,你的复议不会有结果。钱惠霞说,无论结果怎么样我主张自己的权利,如果我输了,就更进一步证明了巨鹿县的黑暗和执法人员的无知!
巨鹿县公安局为什么把我上访和犯罪联系在一起?如果当地法院不违法办案,也就不存在我多年上访,为了生存下去,我在北京边工作边上访。当地政府应该对违法办案人员给予党纪政纪处罚甚至追究刑事责任,对我提出的问题依法妥善处理,我也不会漂流在异乡一次又一次地上访。而当地政府明知法院有错不纠,不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而是以各种理由将我抓起来关押拘留。
截访恶行已经罄竹难书,充斥京城的全国各地截访队伍不仅在吞噬着纳税人的税款,而且在消解着一个个公民个体对法律、对政府的所剩不多的信任!而巨鹿县对我采取的是偷袭、非法绑架!
钱惠霞说,近年来,中央出台的许多政策是部“好经”,可下面的干部有些却“念歪了经”。群众有基层反映的问题不是一拖再拖、不给答复,就是推来推去、不予解决。各部门相互包庇,压制打击迫害守法公民,最终损害的是党和政府的形象,必须严肃对待。
他们用这样卑鄙的手段来制裁我,属于打击报复,这样做能解决我的问题吗?不能,根本就不会得到公平公正的处理结果,所以,我只好恳求上级领导按照法律程序,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处理。
我国现行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公安机关没有发现,不再处罚。”这一规定,是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和处罚目的来考虑的。 而我并没有生活在巨鹿县,更谈不上违反治安条例,巨鹿对我的处罚决定是违法的!必须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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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钱慧霞对巨鹿县公安局违法行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书》原文:
申请人:钱慧霞,女,1962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巨鹿县小吕寨白寨村人。
被申请人:巨鹿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邵华局长
申请人因不服巨鹿县公安局2009年9月19日作出的巨公(治)决字(2009)第85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向邢台市公安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请求事项:1、依法撤销巨鹿县公安局作出的巨公(治)决字(2009)第85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2请求巨鹿县公安局赔偿因对我错误拘留使我造成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
事实及理由:
2009年9月18日下午6点左右我在北京市老南站939公交车站前接送旅客时,巨鹿县法院人员卢会霞带领5个人将我强行拉进他们的车里,并当场给我带上手铐,不由我进行任何分辨从北京把我拦回巨鹿县,关在巨鹿检察院审讯室。之后巨鹿县公安局警官姚计高等人对我审讯。我当时对他们说我的案子是与巨鹿县法院有关,与你们公安局无关,我要求面见巨鹿法院的领导。但巨鹿县公安局的审讯人员根本不听我的解释和分辨。
第二天上午约十点半左右,巨鹿县公安局办案人员姚计高对我说:“你被行政拘留10天。”我当时问姚计高我犯了什么法,为什么要对我拘留?姚计高对我说是上级移交下级办的案,我向姚计高要移交办案文件及证明,他们也不给我出示任何证明和材料,我向他们要拘留手续他们也不给我,就这样我被巨鹿县公安局不明不白的被非法拘留。
巨鹿县公安局对我实施行政拘留措施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和办案程序,侵害了我的合法权益,为此特向邢台市公安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