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白宫书记’报复陷害举报人案”19日经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后,引起社会各界高度关注。针对该案两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退出法庭的问题,芜湖中院新闻发言人解释,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法庭禁止携带任何具有录音、录像功能的电子设备进入庭审现场。法庭宣布开庭后,曾告知其具有录音功能的笔记本电脑不得带入法庭,但三名代理人以所有材料均储存在电脑中,以及电脑中存有个人隐私为由予以拒绝。最终,法庭通知法警将诉讼代理人的笔记本电脑移出法庭,三名诉讼代理人遂自行携带电脑退出法庭。(据11月24日中国新闻网)
由于代理律师退庭,两名被害人因大声抗议也被带出法庭,加之在法庭有很多空位却将各地的记者拒之门外,以及被告人张治安未穿 囚服等情况,本该极其严肃的庭审被媒体称为一场“闹剧”。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法庭禁止携带任何具有录音、录像功能的电子设备进入庭审现场”,法律真有这样的规定吗?恕我孤陋寡闻,没有听说哪部法律有这样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人民法庭规则》规定,旁听人员和新闻记者“未经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许可,不得在庭审过程中录音、录像和摄影。”这就存在三个问题:一,这个《规则》不是法律,至多算是规章;二,《规则》并没有说庭审一概不能录音录像摄影,在法官许可的情况下还是可以的;三,此规只是针对“旁听人员和新闻记者”,并没有规定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不能录音、录像和摄影。
1982年,安徽省司法厅曾就律师参加诉讼活动能否录音、录像和摄影的问题请示,司法部在《批复》中说,“律师出庭,应当通过庭审来了解的案情和庭审中听取诉讼参与人的发言和陈述,根据事实和法律为被告人进行辩护,毋需进行录音、录像和摄影。如因总结律师工作经验或者开展法制宣传的需要,可向有关单位借用或复制。”1991年,司法部在给青海省司法厅的《批复》称:“1982年《司法部关于律师参加诉讼活动能否录音、录像和摄影的批复》仍然有效。该批复作出的规定主要是为了维护法庭的严肃性,保障审判活动的顺利进行。……如律师为了整理自己的代理词、辩护词或因其它原因,确需录音、录像时,应事先征得法庭的同意。”这两个《批复》应该就是芜湖中院不准律师使用带有录音功能的笔记本电脑的依据。与《人民法院规则》一样,这两次《批复》也都不是法律,而且也都不是一概的禁止。既然律师一再声明所有诉讼材料都存在电脑中、离开了电脑无法辩护,芜湖中院的法官还不同意他们留下电脑,是何道理?
值得注意的是,司法部规定律师在庭审中一般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的理由“是为了维护法庭的严肃性,保障审判活动的顺利进行”。让人费解的是:有人录音、录像和摄影,法庭就不严肃、审判就不能顺利进行了吗?尤其是录音,无声无息,旁人甚至觉察不到它的存在,怎么会影响法庭的严肃性以及审判的顺利进行呢?
为了防止新闻媒体对法院独立公正审判的干扰,在很长的一个时期里,美国法律规定媒体只能对法庭审判活动进行文字描述,禁止摄影、录像和直播,但这种情况正在不断地发生变化。1978年的全美各州首席大法官会议通过了一项决议,公布了法庭上电子报道范围的标准,此后允许电子转播的州迅速增多。目前,美国有25个州允许电视直播,由法官决定是否允许摄像机进入法庭。2005年6月迈克尔·杰克逊猥亵儿童案的审理因为涉及儿童的隐私未被允许电视直播,但录音直播还是被批准。为了维持法庭秩序,法官只是要求录音录像报道是静止和无声的。
我国也正致力于司法公开建设。最高法院院长王胜俊在今年两会上所做的工作报告中提出“试行庭审网络直播,推进裁判文书网上公开制度。”最高法院的“中国法院网”和很多地方法院的网站也早就开设了“网上直播”栏目,而电视直播庭审也时有所见。既然媒体的电子直播都能被允许,当事人及代理律师的录音或者携带有录音功能的电子设备等行为还有什么限制或禁止的必要呢?
谁说“法庭禁止携带任何电子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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