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劳动法律师针对劳动部等单位召开研讨会干涉审判劳动纠纷司法表示不满


北京劳动法律师针对劳动部等单位召开研讨会干涉审判劳动纠纷司法表示不满

作者:李中华 北京市康柯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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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9月30日我们接受3个当事人的委托,向北京市房山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今天上午按照房山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通知的开庭时间和地址在房山区城关仲裁庭开庭审理,审理进行的很顺利,在最后的仲裁庭主持调解时,发生了一件事情,令我很迷惑:

    按照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证据资料,如果有单位掌管保存的,劳动者个人难以取得材料用以作证的,应该由单位来提供材料,否则应该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考勤制度,是单位用来考核员工上班下班加班的资料,员工不可能取得考勤记录,按照法律上的规定应该由用人单位来出示,以便仲裁庭、法庭调查清楚员工的上班、下班、加班情况,但是用人单位竟然没有出事任何的考勤记录情况,仲裁员在再调解的时候,竟然拿来一份劳动部等机构召开的一次研讨会纪要告诉我们,说是现在都依据这个新的规定来审理,我当时就蒙了,这只是一个研讨会纪要,怎么可以作为司法审判的一句呢?!司法审判依据的现行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都是经过法定程序,对法公示的怎么可以随便废除呢,就算要终止其法律效力,也要经过一定的法律程序的,现行的法律不用,竟然做出相反的认定,这与枉法裁判裁判有什么不同法。

    同样的事情还有一件。按照法律上的规定如果用人单位违法,没有缴纳社会保险,员工劳动者是可以与单位终止劳动合同的,并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这在刚实行不久的劳动合同法里有明确的法律上规定,可仲裁庭却说依据上述的研讨会纪要,劳动者以单位没有缴纳社会保险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不支持经济补偿金的请求,这不是明显的违法裁判吗?!

    劳动合同法的实施然劳动者的权益得到了保障,想不到劳动合同法刚实施不到两年的时间里,现在又要退回去,就算退回去也不说了,也许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保护的力度太大,要减径企业的责任,处于现实经济状况也能理解,这也要走一个正当的程序呀,不能随时就在司法审判中废除现行的法律上啊!不然程序公正何从谈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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