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69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69

 

物权法的四化效力

 

陈绪国

 

 

 

物权法第六十条再次规定了“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笔者从法律的效力分析,可以推定他们的地权类型是集体的土地统辖共有权。这就是说,中国的土地所有权二元化问题依然是悬而未决的老大难问题。6年来,笔者研讨此类的文章已经超过100万字。本文是从物权法的公开化、公正化、公平化、合理化的角度来阐述其效力,为图解“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作铺垫。

法律的效力,是指合法行为产生效果的保障力,同时又是检验法律公平合理程度的执行力,体现普世价值的定向力。用以上保障力、执行力、定向力来衡量法律的质量,是三大抽象的标准。美国大法官霍姆斯说过:“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非逻辑。”(霍姆斯《普通法》)用实证主义来鉴定法律的效力,就是实践出真知,实践出才干,解决立法效率上的粗放和质量上纰漏。

固名思义,物权法的效力,是指合法行为产生效果的物权保障力,同时又是检验法律公平合理程度的物权执行力,体现普世价值的物权定向力。其中,物权保障力,包括物权法的预期效力与过程效力、共同效力与特有效力。物权法的预期效力与过程效力,前者要在缜密制订物权法条款上下功夫,后者要在各个执行的环节上下功夫;物权法的共同效力与特有效力,前者为一般物权所共有,后者为各种特殊物权为独有。物权执行力,就是依照法律条款的目标指针贯彻执行的专门化效力,是意思指令不可替代的可操作性的效力。物权定向力,就是依据客观规律,为物权保障力、物权执行力提供精确目标、精细管治的社会伦理学效力。所谓定向,就是体现普世价值的物权定向。

物权法的效力,是以所有权为核心,联系其他物权的保障力、执行力、定向力展开的系统效力。如果事关所有权的法律效力失效,与所有权相关联的其他物权也就一同失效,当然,这是一般规律。如果土地所有权的法律效力失效,与土地所有权相关联的其他土地物权也就跟着失效,当然,这也是一般规律。

应当指出,尽管所有权是物权法中提纲挈领式的龙头物权,可是,迄今为止,全世界各个国家和地区,对于所有权的定义无法统一口径,有抽象权能说的、二项权能说的、三项权能说的、四项权能说的,还有支配权说的等等,不一而足。笔者研究这个问题达6年之久,百思不得其解。排查来排查去,得出一个规律性的东西,就是:动产所有权是相对自由的物权,涉及土地类不动产所有权是相对不自由的物权,而所谓的“土地所有权(私物权)”是最不自由的一类物权。古往今来,将土地所有权的大帽子戴在集体、个人头上是不可靠的,最容易被国家这个主权机构削弱、剥夺。所以,用所有权绝对论、所有权相对论、所有权限制论、所有权层级结构论等理论,都难以解释土地所有权非国有制为什么那么不可靠、不可能。

物权法的效力,是检验物权的实际效力的法码,是由客观存在、客观真理、客观规律推导、判定的效力,而不是由主观愿望、主观逻辑、形而上学推导、判定的效力。长官意志、主观主义、形式主义和一切非理性认识,代替不了物权法的实际效力,相反地,只会阻碍物权法效力的正常长成与成就。

物权法的效力,是基于不动产或者动产所有权、用益物权、用益权、使用权、享用权和抵押物权可资保障、执行、定向的三大效力。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均与三大效力相关联。其中,不动产物权的登记生效是其设立、变更、转让、消灭的显著标志,动产物权的交付生效是其设立、变更、转让、消灭的显著标志。在此规则之上建立起来的抵押物权,与不动产或者动产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相关联,成立一种变相的典当物权,一般是对于具备所有权的标的物有效,但土地所有权除外。

总之,物权法的效力,是贯穿于立法的效力、执行的效力、自身的效力、对世的效力的全过程的方方面面的法政效力。

物权法的效力,从基础理论上阐述,主要功能作用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物权法公开化公正化公平化合理化的法律效力;第二,物权法的综合效力。本文专论第一部分,即物权法的“四化效力”。

物权法就是确认、保护和利用自然物和人造物的公开化的成文法,可以公开声明某些物归谁所有,公开各种主物权与从物权的类型和法律规则,公开支持谁和不支持谁。

1.物权公开化,是衡量立法、执法效力的先决条件之一

物权公开化,是世界公认的财产权对世规则。

任何一种物权,只要不存在瘕疵,均具有不同程度的排他性、对世性。排他,就是一山不容二虎;对世,就是在物权特定的条件下公开身份,排除物权的混乱现象。排他性、对世性,是物权清晰、公开的标志,主从物权可以协同对付第三者的不法侵害。对于国有、集体大宗有形或者无形资产的交易或者转让,采取公示、公决和公开挂牌、招标、拍卖,必须形成制度化、常规化。各级政府的财政预算、决算、立项、采购、分配、消费、交换等财产权的行使,应当向媒体、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广大群众公开,避免浪费与腐败现象的发生。一切应当公开的物权,就一定要公开。公务官员及其家庭成员自行申报及公开财产、财产来源与去向,是否经商办企业,是否双重国籍,是否移民海外等等,应当公开的,一律公开。

物权公开化,不仅仅在于立法程序和立法内容公开化,每次修法也要公开化。小公开、半公开,不能代表广大人民群众的意愿,缺乏圆满度、公信力,会留下许多法律瘕疵,影响法律效力的充分发挥。

2.物权公正化,是衡量物权法科学性效力的标杆之一

物权公正化,是建立在科学的“一物一权主义”基础上,科学地界定物权的排他性、对世性,它是衡量物权法效力的核心内容。

物权排他性,就是建立在科学的“一物一权主义”基础上的排他性、对世性。其判定标志:规则一,同一标的物之上,不得同时并立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所有权(主物权),否则,其所有权和附从的物权一律失效;规则二,同一标的物之上,不得存在其他同以占有为内容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定限物权(从物权)。当然,不以占有标的物为内容的特殊物权如抵押权,则可以同时存在同一标的物之上,但这是有时间差限制的债物权——债物权是将物抵债使用的亚类物权、变种物权,所适用的规则主要是合同债务、债权规则,其次是物权规则。如果不遵从此第二项规则,所指定的物权也一定失效。

之所以在“一物一权主义”前面加上“科学的”的定语,是特别要求要科学地识别、界定各种自物权与他物权、主物权与从物权、有物权与无物权、正物权与负物权、派生性物权与零物权、公物权与私物权,尤其是要科学地识别、界定土地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完全、准确地用唯物主义一元论、系统论来统领全局,自觉地抵制唯心主义的二元论、形而上学物权观。否则,乱搬乱套“一物一权主义”公式,有可能适得其反。

物权对世性,包括联合对世性和个别对世性。在一个物权联合体之中,主物权、从物权可以一致对外,排除他人的干扰破坏;另外,建立在科学的“一物一权主义”基础上的排他性,能够使各自的物权发挥各自的作用,单独地排除他人的干扰破坏。物权法中物权对世性,是衡量物权法效力的标志之一。

3.物权公平化,是衡量物权法公信力、溯及力和效力的基本条件

物权公平化,包括物权、物债权、债物权的公平化,起码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一是对于倾向性、特殊性物权与限制性、一般性物权,都应当恰如其分的巧妙设立,让同等条件的物权主体享受同等资格的物权;二是所有的物权,都必须做到精细化均衡,切忌粗心大意、倚重倚轻,对于各种物权既不能拔高,也不能贬低;三是物权法规则应当尽量与债权法、合同法规则相衔接,尽量避免发生冲突;四是物权的排他性、优先性、溯及性、公益性、私益性均要体现公平化。

4.物权合理化,是衡量物权法系统经久生效的前提条件之一

物权合理化,包括物权、物债权、债物权的合理化,起码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一是整部物权法必须条理分明,概念准确,切忌模棱两可的条文、条款;二是立足于中国的现实国情,借鉴苏联民法经验,正确吸收西方罗马法、英美法的精华,剔除其糟粕,高屋建瓴地建设中国式物权法体系;三是以后现代社会工业化、城市化、城乡一体化的眼光,高瞻远瞩地建设新型的物权法体系,避免小农经济社会的狭隘的物权法体系的再现,主要土地所有权公权私化的再现;四是科学界定公共利益范畴,避免公权滥用,损害弱势者利益;五是科学界定国家法人物权与国有企事业单位的信托所有权、国家财产权与国家机关信托财产权、集体法人物权与集体企业信托所有权、股民财产权与上市公司职业经理人信托财产权等错综复杂的物权关系,平衡各种物权圈子的物权;六是各种物权人的责任、权力、义务、利益应当合理化,避免潜规则压制了正规则。

物权公平化、合理化,是针对每个法律条款、每种物权而言的公平化、合理化。全世界的物权,是最复杂的财产权,中国的物权也概莫能外。国家的、集体的、私人的和其他人的物权错综复杂,变化莫测。这就要求我们要依据社会主义的宪政制度,坚持公有制为主、其他所有制为辅的物权制度,以此来衡量各种物权关系,解决各种物权矛盾。因此,物权公平化、合理化,是实现物权体系生态平衡、健康发展的法律保障。

物权公平化、合理化,是建立在科学的“一物一权主义”基础上的一般性物权与特殊性物权的公平化、合理化。

一般性物权的公平化、合理化,适用于一般性物权的规则,对于合法、善意取得的物权,适用同一规则,对于一般的各种权利主体一视同仁,一律保护。特殊性物权的公平化、合理化,是在一般性规则基础上的特殊规则,对于特定的各种权利主体一视同仁,一律保护。

本文之所以在“一物一权主义”上面加上“科学”二字,目的在于,要使物权法真正成为公平化、合理化的产物,不能有半点的虚伪与骄傲。纵观全世界各国的物权法,总是留着这样那样的尾巴,存在这样那样的硬伤、瘕疵,存在法理混乱、物权不明、物权品种不齐全的许多问题。大大影响物权体系的生态平衡,损害了一些弱势群体的的物权利益。科学地全面地确立物权法内容,适当地向公有制物权和弱势者物权倾斜,科学地界定公共利益的范畴、农村的地权状态,是实现物权公平化、合理化的必由之路。

 

 

 

 

 

相关链接:

价值中国陈绪国《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零物权》;《“零物权”在物权法中的法学意义与特殊作用》;《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63·国家财产防火墙》。

《论土地所有权国有化新原理与物权法律实务》;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1·土地统辖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0·人民公社土地所有制》;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8·土地所有权国有化》;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8·土地所有权国有制的十大基本原理》;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2·地产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3·地产所有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4·土地利用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15·土地作用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7·土地所有权二元化》;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7·集体土地所有权的限制》;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37·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升华》;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6·耕地保护政策》;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1·自留地使用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2·自留山使用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23·宅基地使用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65·集体财产防火墙》;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66·农民集体财产民主处分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66·农民集体财产民主信托共管权》;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68·农民集体土地统辖共有权》;

 

其他从略。

 

 

 

声明:本文为最近原创作品,未经许可,不得转载、刊登。

 

 

字数:48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