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航前员工范后军因劳资纠纷与厦航领导发生冲突,随后厦航以危害航空安全为由将范后军列入航空黑名单而恶意拒载。依照中国法律规定,如果一个人确系危险分子,也应当交由公安机关处理,由公安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其作出行政处罚或者限制人身自由,厦门航空公司却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地将范后军列入自己随意创制的黑名单,对范后军的人身自由进行了非法限制,严重侵犯了其人格权和名誉权。中国法律并没有赋予航空公司制定黑名单的权利,而且中国法律本身就有对危害公共安全人员的法律处罚措施,并不需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别出心裁地建立什么黑名单制度,但厦门航空公司为了将公司领导个人对范后军的打击报复转化为现实的运行机制,奇思妙想地玩转出了一个所谓的航空黑名单制度,就是这样一个荒唐而又荒谬的所谓黑名单制度,一审法院却在全国一片舆论哗然之中给厦航的行为以华丽转身,一个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侵权行为竟然被允许在法治国家自由地存在,这不啻于一种残忍的谋杀:
人性之善的被谋杀
范后军首先是因劳资纠纷被厦航解雇,随后范后军便被列入黑名单,妻子因为不堪舆论压力也与范后军离婚。即使在事业及家庭陷入人生绝境中,汶川地震发生后,依然于2008年5月21日向中国红十字基金会汇款200元,为帮助灾区人民早日重建家园献上自己微薄的力量。
在厦航工作期间,范后军多次被选为职工代表。
1999年1月25日,厦航在颁发给范后军的《荣誉证书》写道:“范后军同志在1998年度工作中成绩显著,被评为先进生产工作者。”
2000年12月26日,民航总局公安局警官培训中在颁发给范后军的《荣誉证书》写道:“范后军同志,在民航总局公安局警官培训中心航空安全员复训中,成绩优异,特授予优秀学员称号。”
员工与公司领导因劳资纠纷的冲突在每个公司里都时有发生,并不见得都会发展到公司领导运用自己手握的权力进行打击报复,但厦航领导竟然把此种见不得阳光的打击报复以黑名单的形式横行不法,一审法院却为这种丧失人性之善的行为极力辩护,人对人性之善进行了谋杀,法律在不讲人性时便有如洪水猛兽。
人格之尊的被谋杀
仅仅因为与航空公司领导的争吵便被列入厦航自创的航空黑名单,这不仅是中国独创,也是世界独创,完全可以申请吉尼斯世界记录。厦航在提倡法治文明,尊重人权的今天,的确带了一个好头,比如说公交公司的员工与领导发生冲突便可以被列入公交黑名单,医院职工与医院领导发生冲突便可以被列入医疗黑名单,房产公司的员工与公司领导发生冲突便可以被列入住房黑名单,餐饮公司的员工与公司领导发生冲突便可以被列入餐饮黑名单……
于是,各行各业都可以开始设置黑名单,对人的吃穿住行等自由作出限制,人的基本自由不复存在,一审法院对此种纯属个人打击报复行为,不仅以国家司法之正义对其熟视无睹,而且还以国家司法之威信为其摇旗呐喊,人之人格尊严权在司法判决的暴力中被谋杀,人不再是生而自由并免于恐惧。
司法之魂的被谋杀
一个全国人民都能看得很清楚的事件,为什么在主审法官那里,他却不依不饶地搞起了现代版的葫芦僧乱判葫芦案的冤案来?!
司法的灵魂在于独立、自由、公正,一审判决却将它们一一谋杀。
一审法院放弃自己的司法最终审查原则,娇滴滴的跑到民航总局请教厦航违法设置黑名单的行为是否合法,这就如同如同裁判员请教赛场违规球员的教练,球员的行为是否违规一样荒唐,但我们的一审法院却真的就这样做了。独立如此吗?
一审法院对这样一个“厦航之心,路人皆知”的清楚明了的案件,却故弄玄虚地请所谓几个专家给厦航的违法行为涂脂抹粉,这种皇上不急太监急的做法,让人所产生的怀疑恐怕不只是法官本身法律素养的低下,难道还暗藏着其他玄机。自由如此吗?
一审法院置基本法律规定及法理于不顾,将对个人影响甚大的黑名单,在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且承认黑名单设置是一种随意的情形下,仍然驳回了范后军的所有诉讼请求,判决本身自相矛盾不成形状,但一审判决却还是选择了剖腹分娩。公正如此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