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大挪移 绥化政法委做何解释?


用事实说话  用证据报道 看黑龙江12.3案卷

质疑绥化政法委戏说“三级公安侦查终结”之三

(图片十二)海伦公安局破案经过

    质疑:海伦市公安局破案经过造假。更改吕长海投案交待由于12月3日晚参与抢劫杀害冯伟后、害怕张明供出他,才来投案自首的事实及真正目的,将吕长海交待参与抢杀冯伟的犯罪事实在破案经过里给去掉。由于贺健素质差、造假的水平太低,此破案经过虽经贺健改过,但还是能看出吕长海是参与抢杀冯伟一案的同案犯!看出两起抢劫出租车并杀人案是因为吕长海的投案自首而同时告破,海伦公安在绥棱修理部起回黑M37185脏车的来源是因吕长海投案自首。海伦公安造假已经形成证据链。详见吕长海2004年1月7日被海检院以抢劫杀人罪批捕后给驻所检察室下达的批捕通知书。证据面前,执法机关还要咋耍赖!

    事实:1.卷内记载刑警大队2003年12月12日才由办案人“贺健一人制作、两起抢劫出租车并杀人案”破案经过、是根据吕长海的投案自首交待、查证后黑M37185车被起回;2.事实再次证明返给张殿军赃车的时间不是2003年12月3日,因11月26晚抢劫出租车系主犯张明、同案犯吕长海等人,笔录记载公安在12月8日才对主犯张明审讯、查问在11月26日晚抢劫张殿军的一些细节,怎可能没有对抢劫主犯进行讯问、案件还没有了解清楚就将刚刚起回的被抢脏车在“12月3日”匆忙返还给被抢车主张殿军??这不符合刑事大案办案程序和起赃后、返还脏物的一系列法律法规!这不是明显后期改卷造的假是什么?

     此破案经过为何能如此记载:1.“根据嫌疑人张明、吕长海的交待,与黑M37185被抢、黑M36462司机冯伟被杀的现场、尸检及被害人证实的一致,至此,这两起案全部破获。”这充分说明当时吕长海是参与抢劫杀害冯伟的同案犯!!(有时任海伦公安局局长刘文泉、海伦看守所司机甄学谦、海伦检察院驻看守所检察室主任吴国友、陈副检察长、案发地派出所所长杜超等人的录音、证明吕长海参与抢劫杀害冯伟后投案自首,被违规取保!)2.“经过尸检发现,冯伟身上有多处刀伤,然而多处刀伤都达身体要害”。再次说明当时吕长海(郑海洋)是参与抢劫杀害冯伟的同案犯!!!刑法专家给出的意见是被害人冯伟的19处重创伤的侵害部位、是三把刀形成的砍创、不排除多人抢车杀人!而公检法的办案人为何要违背事实、泯灭良心去为罪犯隐匿证据?非要说“团伙抢车杀人案”是“一人作案且属自卫”?

    由贺健改写的破案经过记载:2003年11月26日、12月3日晚,我市前进乡同心村附近先后发生黑M37185微型车被抢及黑M36462司机冯伟被杀案件,接到报案后(指冯伟被杀)刑警大队工作人员立即赶到现场开展工作。12月4日凌晨3时许海伦镇雷炎街居民张明来到刑警大队称:自己在下乡途中因车价与司机发生争吵、司机拿刀将自己砍伤后,张明夺过刀也将司机砍伤,并拿司机的手机、开其车走出不远,车撞在树上,张明便给家人打电话、接其到医院治疗后回到家。在家人的带领下来公安机关报案。张明所交待的正是刑警大队正在工作的冯伟被杀案件。经勘查发现冯伟尸体、在尸体北一公里处发现被撞后的黑M36462号微型车,经过尸检发现,冯伟身上有多处刀伤,然而多处刀伤都达身体要害……根据上述事实得知张明来到公安机关后、并没有主动交待犯罪事实。

    12月5日晚5时许,前进乡自新村居民吕长海来到刑警大队称:“11月26日晚同张明打车下乡去其哥家借钱,当车路过一村屯时、张明说到了,便下车,没多久就上车用刀威逼司机抢走司机的一百多元钱,司机下车又把车抢走,二人开车经绥棱要去庆安方向,在绥棱县里因车发生故障把车拉到一修理部,二人便去浴池休息后,张明要去修理部看车,吕长海称在浴池等他,张明走后、吕长海便逃回海伦,并在家人的劝说下来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根据吕长海的交待我工作人员再次讯问张明,张明交待的抢车过程与吕长海交待的基本一致,经查证二人交待的就是被抢的黑M37185号微型车,该车已起回。

(图片十三)张明、吕长海投案经过

    贺健改写的投案经过记载:12月4日凌晨3时许,海伦镇雷炎街居民张明来到刑警大队称:自己在下乡途中因车价与司机发生争吵、司机拿刀将自己砍伤后,张明夺过刀也将司机砍伤,并拿司机的手机、开其车走出不远,车撞在树上,张明便给家人打电话、接其到医院治疗后到公安机关报案。 12月5日晚5时许,前进乡自新村居民吕长海来到刑警大队称:“11月26日晚同张明打车下乡借钱,当车到前进乡同心村附近时张明持刀抢走司机的钱又让司机下车往后张明开车拉着吕长海从海伦网绥化方向走途中二人改变注意要从绥棱去庆安方向,在绥棱县街里因车发生故障,二人将车送修理部、二人到浴池休息后、吕长海借张明去修理部立即逃回海伦,并在家人的劝说下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图片十四)12月8日办案人才对主犯张明询问抢劫张殿军出租车经过

    质疑:1.海伦公安局在绥棱起回张殿军的赃车后、才对两起抢劫出租车并杀人的主犯张明在12月8日11时05分至8日13时05分做“询问”笔录,此笔录应对罪犯张明取“讯问”笔录;内容是问11月26日晚张明抢劫司机张殿军微型车的情况。由此再次证明海伦公安局造假的提取及返脏笔录。2.这份笔录证明吕长海和张明共同抢劫张殿军出租车。而绥化中级法院刑二庭庭长杨国权不顾卷内事实、竟将绥检院起诉吕长海唯一一起“抢劫罪”枉法改为“转移赃物罪”!重罪轻判两年。

    事实:返给张殿军赃车的时间不是2003年12月3日,因11月26晚抢劫出租车系主犯张明、同案犯吕长海等人,笔录记载公安在12月8日才对主犯张明审讯、查问在11月26日晚抢劫张殿军的一些细节,怎可能没有对抢劫主犯进行讯问、案件还没有了解清楚就将刚刚起回的被抢脏车在“12月3日”匆忙返还给被抢车主张殿军??这不符合刑事大案办案程序和起赃后、返还脏物的一系列法律法规!这不是明显后期改卷造的假是什么?质疑海伦公安局造假的12月3日提取赃车及返脏笔录。在办案人还没有对抢车(指抢张殿军)的主犯张明进行询问、现场在12月12日才去勘查,笔录竟然造出将赃车在12月3日案件还没有侦破、没有信息来源的情况下,将被抢车返还给了车主,海伦市公安办理此案的恶警真乃“神探”?

    贺健询问张明笔录内容记载:张明交待和吕长海抢过一辆微型车……抢车经过:2003年11月26日晚上九点多,我(张明)坐微型车看到吕长海,就叫他上车一起玩,他上车了我和他说没钱,我俩就到穆斯林老板娘那借了十元钱,给完车费,我俩就到市场大厅的游戏厅玩了,到12点多钟,我俩要找地方睡觉,我领他到金海湾南面的香华宫浴池、我俩要找小姐没钱,我说要把吕长海的手机押那,他没同意,我俩就走了,我俩商量去哪,后到建行那堵了一辆车,我看司机一人就想抢点钱、把车也抢走,我从兜里掏出一把刀,架到司机脖子上说:借点钱花,司机从兜里掏出一沓钱给我,我说你快滚吧,司机就下车了,我也下车用刀指着司机,司机吓得给我跪下,我就让他滚,司机就跑了。 

    张明说,我让吕长海上车坐在副驾驶位置、把抢来的钱给吕长海,让他揣了,我开车就往海伦到绥化那条道上走,吕长海说往绥化那条道走,我说收费站多容易被抓住,就从绥棱走吧,安全点,都联系好买主了,能卖两万多,走庆安能安全到绥棱,在绥棱的木材加工厂附近,车掉沟了,吕长海说把车牌照整下来,他就把前牌照拽下来,我拽后牌照……后我把车存到修理部,老板五十多岁,车漏油,我把车送到修理部,人是二十多岁。回来后我在游戏厅看见吕长海,问我车呢?我说在修理部改色,卖了给他点钱。我一共抢了二百多元,给了吕长海七、八十元钱。被询问人:张明  2003年12月8日。

(图片十五第一页)主犯张明归案后的第一份笔录被办案人贺健更改

    (图片十五)主犯张明归案后的第一份笔录的第2页被办案人贺健更改为3页、内容前后衔接不上。

    (图片十五)主犯张明归案后的第一份笔录的4页、5页、6页、7页,其中4页、7页都被办案人贺健更改。

    说明:吕长海在2004年1月7日被海检院以“抢劫杀人罪”批捕后、在1月15日海检院违法撤销吕长海强制措施时,海检院退卷海伦公安后,由贺健一人负责更改卷内吕长海参与抢劫杀害冯伟及抢车的犯罪事实,这样需要改动法律文书较多、贺健一人更改工作量就非常大,时间紧迫,又不能让别人帮忙,所以贺健将原来张明12月4日5时30分至6时50分笔录的2页改成3页且内容前后衔接不上,所问非所答,3页改成4页,6页改成7页(详见图片十五或卷内更多被更改的笔录)。

    此笔录记载同案犯吕长海全程参与了11.26抢车过程并分赃,车掉沟后推车、拽掉车牌照、藏匿赃车等,张明答应卖车后再分赃给吕长海,就是这么明显的抢劫犯罪还被绥化市中级法院刑二庭庭长杨国权枉法改罪、将绥检院唯一起诉吕长海的一起“抢劫罪”枉法给改为“转移赃物罪”重罪轻判两年!国家的法律被这些枉法渎职的办案人给糟蹋。

    (图片十六)同案犯吕长海自首后的第一份笔录的页码被办案人贺健更改、将参与12月3日抢劫杀害冯伟的重罪摘出。

    贺键改卷偷懒,将吕长海12月5日投案自首笔录更改时、第2页没有从新抄写,将2页改成3页、将吕长海交待参与抢劫两起出租车、不承认动手砍杀冯伟、只承认窝赃被害人冯伟手机和钱的投案自首事实、给改写成是交待此前抢劫的黑M37185出租车,并将吕长海交待张殿军赃车藏在绥棱修理部的案件来源给造假为顺兴修理部车业主荆家兴到绥棱公安局报案。

    而卷内记载荆家兴到绥棱公安报案的时间竟然是在海伦公安局办案人杨海涛和曹勇到他家起赃之后的8小时05分之后!!!还有在2007年8月中央政法委督办,由错案形成的绥化、海伦两级公安局成立专案组复查12.3案件时,专案组组长张福太还在为海伦公安造假开脱,不顾卷内记载的笔录时间及造假事实,竟荒谬无耻的说:黑M37185车是接到绥棱警方的电话后,海伦公安局才去绥棱起的赃车。

    被造假的荆家兴笔录记载:到绥棱公安报案的时间2003年12月3日9点10分至9点25分;而在12月3日1时05分海伦公安杨海涛和曹勇却在荆家兴家询问并起车的!这又作何解释??只能解释海伦公安造假水平忒低劣、造假给造颠倒了!绥棱公安局给荆家兴取笔录的时间造假了,12月3日明显是后填上的; 事实证明吕长海的投案自首就是因为12月3日抢劫杀害司机冯伟而去投案自首的!!可查黑龙江生活报报道事实。被害人冯伟化名:宏伟,杀人主犯张明化名:臧猛,由海伦市检察院李丹石供稿。 李当时是检察院的工作人员,他写的稿子也是按照海伦市公安局案卷内容所写,这更加证实了吕长海参与两抢一杀。大量事实胜于雄辩,铁的证据不容篡改。
 
    据被抢车主张殿军2007年8月在专案组找他询问时,他说被抢了400多元。而张殿军在2003年11月27日8时30分询问笔录被办案人给改的前后矛盾,卷内记载张殿军被抢劫时从兜掏出200元给罪犯,可笔录上有记着给罪犯300多元。卷宗已经被改的面目全非!

    敬请看系列报道三:偷梁换柱!绥化政法委包庇违法办案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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