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姐”能否对身体充分做主?


                                                                       
  日前,郑州警方出动300多警力展开大规模扫黄行动,行动中拍到的一张“小姐”裸照被公布到网上。照片中,一名光头民警揪住一名小姐的头发,将她的脸往上抬,而小姐一丝不挂、痛苦满面。照片立即遭到舆论持续多日的质疑。河南省公安厅前天回应称,裸照系记者擅自发布。
  这张照片不少人都看过了,用一句网络流行语来说,那叫“很黄很暴力”。即使照片真的是记者擅自发布,警方粗鲁的执法方式仍值得商榷。在此,我所关注的是,在性方面,“小姐”能否充分对自己的身体做主?警方如此打击卖淫嫖娼是否用力过猛?
  如大家所知,只要你情我愿,男女之间发生性关系是各自的权利。如今在不少国家,男女性关系伴随着金钱交易是被允许的,其理论基础在于:用自己的身体自食其力是个人权利,只要她没有危害社会。当然在我们这,性交易仍为法律所禁止,但这并不表明卖淫嫖娼是十恶不赦的罪行。事实上性交易在我国法律中并不是罪,刑法中并没有“卖淫嫖娼罪”,性交易充其量只是社会治安问题,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卖淫嫖娼一经查获,给予拘留、罚款处理。可见在法律中,性交易不是什么大不了的事。而且,在国内设“红灯区”的构想,在立法层面也已讨论了多年。
  从警方屡屡掀起的大规模扫黄行动来看,对手无寸铁、一丝不挂的“小姐”与嫖客们往往重拳出击,打得他们措手不及、尊严扫地。譬如,深圳警方曾将“小姐”与嫖客们公开游街;银川警方则曾将卖淫女的照片贴到宣传栏示众。如果细心观察,会发现警方的执法似乎是有选择性的。例如,被严厉打击、公开曝光的,多是在发廊或酒店“工作”的“低层次”卖淫女。那些被潘绥铭教授列为“高层次”行列的“二奶”,则从不担心被警方“扫黄”。这本身就意味着,所谓扫黄既不公平也不是什么紧迫的事情。无论哪种“小姐”,都不过是秘密地利用身体吃饭,与那些公开传黄贩黄有本质区别。
  吊诡的是,政府一方面公开在娱乐场所发安全套,部分所谓色情场所还被不法官员“保护”着;另一方面,又不时地搞一场突击行动。这难免让人嘀咕:这到底是在纵容性交易,还是因为罚款所以纵容?亦或扫黄行动本身就没有标准?事实上,对娱乐场所进行大规模突击执法本身也是有问题的,想想看,酒店房间是完全私密的个人空间,可以粗鲁地破门而入么?如果是男女发生一夜情,破门而入者是否侵犯了公民权利?
  可见,那些大规模甚至侵犯隐私权的扫黄行动,不仅吃力不讨好,而且也没有必要。打击卖淫嫖娼,最多只需根据群众举报,或通过其他可靠线索有针对性地出警,而不宜将这类治安问题做为主要任务来抓。我们应当把有限的警力用于打黑除恶,提高破案率。同时,立法机关也不妨借鉴国外法律,有条件尝试解禁性交易,使其规范化。早有性学家指出,国外的经验证明,卖淫非罪化可减少性犯罪。性犯罪降低,无疑也可以解放一部分警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