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有贪污,哪怕贪污1元,也应定性定刑,应该分成不同的量刑区间范围,量刑区间应尽可能细化便于执行,刑责上应该有多种形式,比如社区劳动、劳教、拘留、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直至死刑(超过一定数量,且有超过一定数量的财产没有说明来源就一定应该判死刑),并应兼顾治病救人的原则,可救的人(有法定从轻情节,有某一定数量的财产没有说明来源时应一票否决其它的法定从轻情节)一定要救;对低数额的贪污应该走相对简易的审判程序,以降低社会成本,但绝对不能不移送!!
最高法院副院长建议:调整贪污贿赂罪起刑点
评论
4 view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