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月1日起实施的增值税条例,对纳税人销售固定资产纳税问题有较大的修改。工作中接到大量的有关该问题的咨询,现将有关该方面的问题归纳如下:
1、个人(仅仅限于自然人,不包括个体户、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包括自己使用过的游艇、摩托车和应征消费税的汽车)予以免税,不再区分售价是否超过原值计征增值税的政策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十五条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二)避孕药品和用具;
(三)古旧图书;
(四)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五)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六)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七)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除前款规定外,增值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三十五条 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部分免税项目的范围,限定如下:
(三)第一款第(七)项所称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是指其他个人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2、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并且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简言之,一般纳税人销售抵扣过进项税额的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没抵扣过进项税的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4%)
应纳税额=销售额×4%/2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 :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不包括摩托车、汽车、游艇),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可抵扣进项税的固定资产但因企业自身的原因未抵扣,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可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
应纳税额=销售额×3%
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是否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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