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部分 投资人(Investor)
投资人是交易的出资方,一般指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风险投资基金。
有限合伙是PE投资基金的一种组织形式,上世纪诞生于美国,至今已成为世界主流的PE投资基金组织形式。其运作及管理模式可简单概括为: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共同组成有限合伙企业,其中PE公司作为普通合伙人(GP, General Partner),发起设立有限合伙企业,并认缴少部分出资,而有限合伙人(LP, Limited Partner)则认缴基金出资的绝大部分。欧洲与美国的实践操作略有不同,在欧洲,GP的出资一般为总资金的0%至20%之间,GP可以不出资,但要承担已发生的投资项目前期费用,而在美国,GP出资在1%至5%的情况则较为普遍。
GP作为法人代表负责组建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日常经营管理,负责具体的项目投资和投资后管理。收益为大约2%的管理费,并依据管理绩效得到约20%的奖励 (carried interest)。
第四部分 交易程序(Deal Processes)
一般而言,交易过程包括以下五个部分:
1. 项目启动
在完成公司商业计划书(BP,Business Plan)后,公司进入启动阶段。这是企业与潜在投资人见面进行路演(Road Show)过程。FA协助公司筛选有投资意向的VC,帮助公司与VC的沟通。在VC与公司的互动中,公司常常能得到在商业模式、营销策略等方面的启发。
在接触到有意向的VC后,投资人一般会要求对公司进行初步尽职调查(Initial Due Diligence),并与公司进入深入探讨。
2. 签订投资合作条款意向书(Term Sheet)
完成IDD,VC会与公司及其财务顾问进行商业谈判,并决定与公司签署投资意向书(TS,Term Sheet),双方进入一般为1-3个月的排他性的尽职调查。公司在FA的帮助下,聘请专业律师准备各类法律文件决定投资形式、注资期限、未来公司架构等问题。签署文件包括但不限于:SPA(Stock Purchase Agreement),SA(Shareholders Agreement),MOA(Memorandum of Articles)。
该意向书虽然通常不具法律约束力,但是为双方进一步的尽职调查和最终签署正式投资或其他方式合作的相关法律文件奠定了共同的基础。所有在该意向书中提及的投资合作条款均将在此后的正式投资或合作相关法律文件中得到确认和/或细化。
3. 签署法律文件(Signing)
准备各类法律文书,并在TS规定时间内双方签署文书,确立投资的合法性。
4. 成交、注资(Funding/Closing)
由投资者将投资资金汇入公司指定的账户,完成交易。
2009.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