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为搞门面形象而弄巧成拙闹出的笑话!


  在安徽省蒙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中队办公楼前,竖着一块醒目的廉政工作制度宣传板,其中一条“不得自制、观看、传播淫秽录像”的规定赫然在列。

  制定一些制度来严肃警队纪律,这不能不说是一件好事,但是像“不得自制、观看、传播淫秽录像”这种规定,让人看着实在有些不自在。一是我国刑法第364条早已明文规定:“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也就是说,在该中队廉政工作制度中出现的这条内容,本身就是一项刑事法律;二是这种规定不免让人生疑:莫非该中队在此前“自制、观看、传播淫秽录像”大有人在甚至成风成习?否则何以如此煞有介事地写进廉政工作制度?

    国家法律适用于每一个人。换句话说,我国刑法第364条的明文规定同样适用于该中队的警员,该中队的警员也必须要遵守。同样的,与其是把这理解成是用“制度”来严禁,倒不如理解成此前从未在刑法的意义上做到过严禁,如果做到了,那这种严禁制度真是太没有必要了。像该中队这种只有严禁而无处罚的规定,其实是一种对刑法的“篡改”,是一种为搞门面形象而弄巧成拙闹出的笑话!

  法律确实不能涵盖到生活或者工作中的每一个细节,一些单位或部门确实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做出一些补充性质的规定,但做这些补充规定的关键是要有科学的制度设计、完善的监督体制以及严厉的惩罚措施。 陈亦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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