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4日是全国法制宣传日,这天上午,我的手机接到了“依法治市办”发来的一句口号;这天晚上,我也做了法治宣传工作,写了关于拆迁自焚事件的文章,说那个被地方政府定性为“暴力抗法”的案子是“明摆着的逼死人命”。
《法制日报》特意全文刊出了去年5月4日温家宝总理同中国政法大学学生的谈话。温家宝称,“法治天下”就是法比天大。法大于天,法治天下....我觉得这句话抓住了法治精神的核心。
我们中国人,习惯把主观认定的“至上”或“极致”的事物、事项、信条,和“天”联系起来,在和“天”的比较中突出其重要性。诸如“人命关天”,“民以食为天”,还有“什么什么高于天”,“天大地大不如什么大”....其实,凡是形容的词汇和句子,几乎都无法真实、准确、全面地说明事物本质属性,所谓的“天”是什么,这本身就有歧义。不过,这还算是表达比较清晰的,还有的宣言在强调至上的时候接连并列出好几个至上的东西,让人看的一头雾水,那就不入流了。
社会属性的最高、最大之“天”,唯“人民”而已。世界上能够至上的,除了人民没别的,人民是天,是地,也是“天下”,而凡是宣称有什么高于人民的东西,那玩意铁定都是王八蛋。温家宝认识到并在谈话中讲明了这一点,他之所以说“法比天大”,是因为“整个国家的建国方略就叫依法治国,这是从大处讲。从每一个老百姓切身的生活来讲,也要靠法律来保护他们自由的权利,保护他们全面发展的权利”。也就是说,说到底还是老百姓最大,依法治国和立法、司法公平,都是为了老百姓的人权,没有人民这个“天”罩着,立什么法、执什么法都是无法无天。
宪法和法律的尊严高于一切,一切组织和机构都要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温家宝的表达的这些都不是个人意见,这都是“顶到天”文本表达的“国家意志”。问题主要不是出在文本表达上,问题是对不落实这等精神的人毫无办法。
君主立宪性质的宪法和法律,实践中落实的是“法比天子大”。按说在当代中国的立法司法实践中,落实“法比一把手大”、“法比官大”应该不成问题,可现实偏偏就是权大于法,官大于法。法的地位,在权力面前或许还不如个小妾。
不是说法最大、法最高么,那么“我就是法”,我做的事情都叫“依法治国”,谁反对抵制我那就叫违法和抗法——这就是一些实权官员的对策。比如在既无法庭审判又无搜查、拘押证件的情况下,地方政府组织队伍直接动武扫荡民宅并限制居民人身自由,甚至当场逼出人命,都这等德行了,还厚着脸对外宣传他们是在“依法拆迁”——而实际上,被他们强拆的就是“天”、就是法。
权力把自己定性为永远的、一贯的“执法模范”,国民、法庭法律如有异议就会被封杀、被摆平,这种情况即“权比天大”。文强之流倒台前本身就是国法与法庭,黑社会首领加“打黑英雄”和“法律卫士”的光荣称号,黑起社会与人民来,那效率自然高了N倍,如此情状,当为“黑势力比天大”。
对“法比天大”之国家意志,我不好判断是假的。如果它是真的,那么担负落实此国家意志的人,必定缺乏起码诚意。反正,可以肯定有一方的意愿表示属于作伪,要不,雷厉风行、高效无比的权力却一直提升不了法的高度,这种现象是无法解释的。
权大于法,乃至恶势力大于法,不如无法。温家宝在解释中国政法大学校训(厚德、明法、格物、致公)时表现出了很高的快速理解与归纳水平,他说:“厚德,就是要不断培养高尚的道德情操;明法,就是要掌握全面的法律知识并依法办事;格物,就是要善于分析问题,弄清事物的原理和性质;致公,就是要一心一意为社会和大众服务”。此校训表达的愿望与目标非常好,只是,在官重民轻、民不主官的条件下,官员缺德与致私才算是正常、聪明的,谁会去傻乎乎地格物、明法呢?
民比天大,方有法有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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