究竟什么“大于天”?
12月4日是全国法制宣传日。2009年的12月4日,媒体特意全文刊出温家宝总理同中国政法大学学生的谈话。温家宝说,“法治天下”就是法比天大。温家宝做了具体阐述:第一,宪法和法律的尊严高于一切。第二,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第三,一切组织和机构都要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有法不依,不如无法。”——温家宝总理说的如此清楚,本文题目中的问题似乎不成问题。然而,实践中并非如此。依法治国,要解得难题还很多,真可谓任重道远!
● 纪委说话大于法?
12月10日《南方周末》刊出一篇题为《法庭证据泄出纪委罚款秘密》的报道,说的是一名区财政局长举报同级纪工委书记公款购房,结果被判诬告陷害罪,此案中用来定罪的公诉证据,却无意间透露了沈阳市纪委对多名公款购房官员收缴逾千万元罚款的内情。详情读者自可以点击新闻链接浏览。这里,笔者要说的是,该报道中提到这样一件事:
当8年前震惊全国的沈阳“慕马案”牵出的问题干部多达数百人——涉案党政一把手就有17人,官场人心惶惶时,2003年沈阳市纪委开展了声势浩大的领导干部专项“述廉活动”,让干部们自己交代自己的问题。沈阳市纪委有承诺在先:有违纪问题,从轻处理;违法的问题,按违纪处理。笔者无须细述详情,单想说说:沈阳市纪委有什么权力 作此“承诺”?“违纪问题,从轻处理”,这话纪委也许有权说,因为党内违纪,党组织自然有权从严或是从宽处理;而如果涉嫌违法,市纪委有权力将其“降格”为“违纪”吗?市纪委难道是法院?对涉嫌违法的官员可以法外开恩?如果真的是要依法治国,那么官员在不在这“国”的范围内?难道“官员”犯法不与庶民同罪?难道纪委的话大于法???
《法庭证据泄出纪委罚款秘密》的报道中还说到这样一个情节:在辽宁省涉及搜缴违纪款,一般是检察院出面,在沈阳市是纪委搜缴为主。据说沈阳市检察院对此有些微词,而市纪委有关人员的答复是:“如果不是我们双规,你们怎么查得清案子?”——此话透露出怎样的信息呢?我们该如何解读这句话呢?
如果宪法和法律高于一切,如果“一切组织和机构都要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那么为什么非要由纪委“双规”然后检察院、公安才可能“查清案子”?检察院是司法部门,依法查处所有违法犯罪案件是他们分内职责,为何非得由纪委对干部“双规”,而后检察院才能查?难道法律不能管干部、官员?难道在法律面前不是人人平等?这究竟是“法大于天”还是“纪委大于天”?究竟是宪法和法律至上还是“纪委”至上?
● “超额”履行“承诺”:违法当违纪,“违纪”获升迁
沈阳市纪委的话果然大于法。原沈阳市棋盘山纪工委书记王强,在上文说到的那场“述廉”活动中承认自己2001年动用10万元公款购买个人住房,并将之写入了自己的述廉报告。按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第(二)条挪用公款案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3、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超过3个月未还的;……”按照此法律条款,王强是完全够得上立案侦查的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但是,王强得到的是纪委罚款处理。而更令人匪夷所思的是,一年以后王强获晋升,职位由棋盘山纪工委书记变为沈阳市政法委纪检组长。——不说“违法犯罪”,就说严重违纪吧——一个严重违纪挪用公款为私用的干部居然提拔为更高一级的市一级“政法委纪检组长”,这怎么不令人匪夷所思!连自己都没管好,他还有资格检查监督他人是否违纪吗?沈阳市纪委为何如此“超额”履行“承诺”?呜呼!依法治国!呜呼!“法大于天”!
纪委权力大于法,造就了像湖南省郴州市原纪委书记曾锦春那样的“纪委书记第一贪”,曾锦春就利用纪委在这方面的某些“大于法”的特权横行乡里,肆无忌惮地索贿受贿聚敛巨额财富。(点击央视相关视频)
● 诉讼回避的司法制度还要不要?
对于王强上述“违纪”(实为违法犯罪)行为进行实名举报的原棋盘区财政局长吕艳辉,2009年4月遭到正式逮捕。原来,沈阳市政法委给沈阳市公安局发了一份公函,建议公安局对王强被“诬告陷害”一事立案调查。2009年2月12日,沈阳市公安局2009年第1号《立案决定书》正式对吕艳辉诬告陷害案立案,“案件来源”为沈阳市政法委的“立案调查的建议”。吕艳辉的举报行为被检方指控为诬告陷害罪,即“通过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2009年11月19日,沈阳市东陵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吕艳辉诬告陷害罪成立,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南方周末》的那篇报道详述了吕艳辉手中已被确认的举报证据,为何“诬告陷害”罪却得以成立呢?请看一位2003年在任的沈阳市纪委干部的解释:“王强的问题,2003年纪委已经处理过了,(吕艳辉)炒这个现饭,这不是诬告是什么?”——呵呵,这位纪委干部的逻辑竟然是:对已经“处理”过的案件重新举报就是“诬告陷害”——照此说来,上诉也是不行的,因为已经一审“处理”过了。真是滑天下之大稽!
同时,我们不得不考虑这样一个问题:退一万步说,假设吕艳辉的举报确有“诬告”之嫌,王强身在其中任纪检组长领导职务的沈阳市政法委不该回避吗?市政法委的行为不受法律约束吗?按理,这样的涉及本部门领导干部的“立案调查建议”公函,难道不应当是由上一级政法委提出吗?按照沈阳市政法委如此行事,连官员之间监督举报都被判诬告,人民群众这些庶民草根还能监督政法委吗?政法委就是领导公检法的,一纸公函就可以“建议”对某人立案调查,谁去监督政法委呢?诉讼回避的司法制度似乎到了政法委这一级就无效了?这是依法治国吗?这是“法大于天”吗?
至于纪委是否有权搜缴违纪罚款,至于纪委搜缴的这些“罚款”的去向、使用情况是否应当公开透明,这里的问题还很多。不过,对于纪委直接收缴的行为,中央党校政法部林喆教授指出:“在办案过程中,纪委的角色是监督者,它不是政府,也不是司法机关,没有执法权,更不能罚款。”
中国出一个“纪委书记第一贪”可视为偶然,如果纪委总出问题,直接将自身凌驾于宪法和法律之上,甚至带头打击举报人;如果让约束自身都很难的犯过严重违纪错误甚至涉嫌违法犯罪者当纪委书记或什么纪检组长,这就很难保不出第二个、第三个曾锦春。《瞭望》周刊最近在《纪委书记频落马 监督权成腐败新源头》一文中指出:“对纪委书记监督的缺失,已经成为了党务监督和行政执法监督的软肋。如何加强对纪委书记的监督,避免监督者的监督权成为新的腐败源头,已经成为民主政治建设中的待破之题。”
——为何对“纪委”乃至政法委监督缺失?为何举报党政官员困难重重而且往往要付出鲜血和生命的代价?笔者认为,正是在某些方面纪委没有在宪法和法律的框架内行事,将自身视为“领导一切”,自觉不自觉地把自己凌驾于宪法和法律之上。因此,必须使“一切组织和机构都要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这是落实依法治国基本国策,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重要的起码的准则;否则,“依法治国”永远只能是一句说得好听的空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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