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考试应该怎么管?


近日,山东省教育厅公布了《山东省普通中小学考试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主要内容大致是:义务教育阶段的考试成绩以等级形式呈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布学生考试成绩。

对阶段考试的界定:《规定》对于单元测试界定为教学过程中的诊断性考试,由任课教师或教研组进行命题(也可采用学生自主命题)并组织实施,每个学科每个单元可进行一次测验;对于期中、期末考试界定为阶段性考试,由学校组织进行。普通高中各门课程按模块设置,采用学分管理,也是学分认定考试,由学校自行组织,试题由学校命制;高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由省教育厅组织,省教研室命题,高中三年级下学期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可统一组织一次高考模拟考试,对不及格的学生,每次考试后要在适当时间安排补考;初中学生学业考试由各市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同级教研机构命题,省教研室可提供样题;小学不组织期中考试。

对考试的形式《规定》指出:教育部门鼓励采用纸笔闭卷考试、开卷考试、实验操作、听力测试、辩论、情景测验、成果展示、小论文以及面试答辩等多种考试、考查方式。有条件的学校可开展无人监考的实践,培养学生诚实守信的优良品质。

对考试成绩呈现形式《规定》要求:学科单元测验实行无分数评价。义务教育阶段的考试成绩以等级形式呈现,学业考试提倡实行等级评价(一般为优秀、良好、及格、待及格或ABCD四个等级)。高中模块考试(学分认定考试)以学分记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档案、高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以等级记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档案。高考模拟考试可用分数表达。

对考试成绩的反馈《规定》也做了明确要求:考试成绩应单独反馈给学生,并作为考查学生学业成绩的重要依据,及时准确地记入学生成长(综合素质评价)档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布学生考试成绩,不得按考试成绩给地区、学校排队并公布名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教研部门和学校不得以学生考试成绩作为评价或奖惩教师和学生的主要标准。

《规定》还对各级教育部门对考试和考核的权限作了界定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实行划片招生,不得举行和变相举行选拔性考试。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组织学生参加任何统一考试、竞赛或其他考级考试等活动,学生按照自愿原则参与社会证书、等级认定考试所获得的奖励与证书,可作为体现学生综合素质的内容记入学生成长(综合素质评价)档案,但不得作为刚性指标量化赋分与升学挂钩。普通高中学校不得组织学生参加与学科竞赛有关的有偿补习、培训辅导等活动。普通中小学校不得组织学生参加除教育行政部门规定以外的任何考试和培训。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教研部门和中小学校不得以教育质量监测等名义组织学生进行统考。

   《规定》出台,可以说是对义务教育考试管理进行了规范,从对各阶段考试的诸项规定要求来看,《规定》有利于减轻学生的学业负担,有利于体现考试的多样化设置和指导义务教育考试灵活性的把握,有利于保护学生的隐私和给学生减轻心理负担。从有利于学生身心健康成长来看,《规定》无疑是进步的,但是笔者认为义务教育考试改革仅仅从中小学改革还不够,它还必须与高考的考核评价体系和学生的自觉、自律以及理想意志等方面结合起来。因为当前高考对人才的考核选拔,采取的仍然是“一考定终身”的模式,能不能考上好的大学,最终还要分数说了算,如果没有更科学的高考考核评价体系,学生的其他综合素质在高考中体现不出来,或者高考考核仍然简单地以高考成绩作为评价学生的标准,那么这样规定就无疑导致义务教育与高考指挥棒的方向偏离,最终也不利于学生成才。其次实行无监考考试应该怎么操作,《规定》似乎也没给出明确的说明,因为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自制自控能力相对薄弱,无监考考试对学生的品行意志也是一个考验,学生在无人监考的情况下是否会抄袭书本、偷看别人试卷、在考场相互商量共同商讨答案,这些也是必须要有明确的保障措施才行。第三学生成绩不允许公布,学生或者家长只知道自己的成绩而不知道别人或者别班甚至别的学校的成绩,学生的隐私是得到了保护,可是也失去了促发学生奋进的参考目标和学习动力,没有比照,学生和家长甚至学校就无法判断将来自己到底在个什么质量层级和水平上,对于学生填报志愿或者确定发展方向也是不利的。

考试考核评价关系义务教育的发展方向,关系学生的未来前途,关乎国家人才选拔的标准,任何规定的出台,都要考量小学、中学、大学之间的环节衔接问题,都要考量考核评价标准的统一问题。义务教育减负为什么难?其实难就难在高考指挥棒和中小学教育的方向不一致上。你减负别人加班,肯定别人的成绩要高于你;学校减负,家长逼着学上上课外补习班,对学生整体竞争而言好像也缺乏公正和公平。

中小学考试应该怎么管?笔者认为最重要的是中小学考试改革与高考评价体系改革同步进行,由国家教委出面协调,否则,改革也好,规定也罢,执行起来都会有相当的难度,或者出现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