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制与公司制治理结构比较----从企业组织形式变迁角度的观察笔记(一)
一、企业是什么?
企业是从以家庭为生产单位的农业化向工业社会化过度、发展的生产单位,是投资者创造财富的机构。
德鲁克从管理学的角度提出,企业的目的必须存在于社会之中,因为企业是社会的一部分。企业的目的只有一个适当的定义:创造顾客。(这在逻辑层面,和美国公司治理理念从股东价值导向治向利益相关者导向转变似乎有些相通的东西)
一般而言,企业在考虑以什么组织形式设立一个企业时,通常考虑的主要因素有:
(1)设立的难易度
(2)纳税
(3)责任承担
(4)管理和控制集中度
(5)融资方式
(6)退出的难易度
(7)合同执行情况
(8)投资者保护
(9)地理位置(地理位置常常又和上述因素休戚相关,如Delaware和Luxembourg对企业的吸引力)
二、从家庭到合伙
1840年“第一次工业革命,新技术,像蒸汽机、纺纱机等,并广泛地以机器来取代手工器具,实现了从市场手工业到机器大工业的飞跃。对应的,以家庭为单位的手工作坊,逐渐被机工厂这种新的组织形式所替代。逐步的,社会上最普遍的生产组织形式是工厂制度。工厂制度典型的特点是:中小企业占多数;企业主既是资本所有者,又是企业经营管理者。在英国18世纪和19世纪的工业化和经济增长中,几乎所有的制造业企业都是小规模的家族企业,其组织形式是个人业主制或合伙制,血缘关系在这些企业的运营中具有极高的重要性。
家庭企业,资本来源于家庭成员或者亲朋好友,利益需求一致,人也少,所以所有权和经营权基本一致;
三、企业组织形式演变(以美国为例)
(一)美国企业组织形式演变的主要路线
1、合伙制(General partnership)----有限合伙(limited partnership)----公司制(Corporation)-----有限责任合伙(LLP)------有限责任企业(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
在企业组织形式发展史上,上述不同的组织形式,不是像新生产力战胜旧生产力那样,是个替代关系,或者彼消此生的关系。即使有一种新的组织形式出来,之前的依旧有他的发展空间。整体上是一个多元化的企业组织形式状态。
2、Company与corporation的区别
虽然在中国这两个词都被翻译成公司。但就英文而言,二者并不能画上等号。Company是一个比corporation含义更广的词。根据wiki的解释,in the United States, a company is a corporation—or, less commonly, an association, partnership, or union—that carries on an industrial enterprise." Generally, a company may be a "corporation, partnership, association, joint-stock company, trust, fund, or organized group of persons, whether incorporated or not, and (in an official capacity) any receiver, trustee in bankruptcy, or similar official, or liquidating agent, for any of the foregoing."
四、从普通合伙制到有限合伙制
(一)合伙企业的一些特点
1、最初的合伙企业为什么是无限责任(既是因为所有权和经营权紧密结合,也是因为信用因素)
从古罗马时代到19世纪,合伙制是主流形式。事实上,17世纪之前,仅有合伙制。合伙企业的经营有赖于履行各种合同权利和义务。债权人凭什么理由相信合伙人会履行合同,或者如果债务人不履行合同,比如未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能有什么保障办法?为了赢取合同债权人的信任,合伙人只有用个人所有财产进行担保,因此,承担无限责任。这是合伙制背后采用无限责任的原因。
2、契约自由是合伙制的一大特点
合伙制度的一大特点是契约自由。合伙人之间可以就投资者和管理者间的权利义务进行安排。随着企业的发展,企业需要扩大生产规模,需要资金,因此通过吸收消极合伙人的方式扩张企业。在不影响企业信用的情况下,可以对合伙人做出如此的安排:或者管理企业,拥有对企业的控制权,承担无限责任;或者不控制企业,承担有限责任。于是,有限合伙开始出现。公司制出现之前,在一家企业中,唯一可以实现有限责任的途径是通过有限合伙的方式。
3、所有权和经营权出现一定程度的分离
(二)美国有限合伙制是对法国“股份两合公司”的移植。
1、法国的两合公司
1673年路易十四颁布的商事敕令规定了普通股东和有限责任股东的不同责任,有限责任股东仅以自己的出资为限对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
1807年的《法国商法典》部分规定照搬商事敕令,规定了两合公司里,要区分有限责任股东和无限责任股东,且明确禁止有限责任股东参与两合公司的管理,一旦违反规定,将丧失有限股东地位。同时,确认了实践中早已存在的股份两合公司,允许有限责任股东的资本划分为可转让的股份。
巴黎商事法院在1830年的一份判决正式确认两合公司可以发行不记名股份,巴黎王室法院于1832年维持了前述判决,由此使得股份两合公司可以应用于大型企业。
1856年和1867年,法国分别就股份两合企业发行股份做出了规定。
股份两合公司是股份公司的一种类型,是指无限责任股东和有限责任股东共同组成的公司。其中有限责任部分的资本划分为若干等份,由各有限责任股东认缴,这是与两合公司的区别所在。
2、美国对两合结构的移植
在美国,引进合伙制度之前,根据英国的判例理念,仅仅凭分享利润就足以认定投资者为普通合伙人,即对合伙企业承担无限责任。1822年,纽约《合伙法》效仿法国商法典,规定了有限合伙。有限合伙在美国法历史上是制定法的产物,而非遵循普通法的传统。因此,从一开始,立法就对有限合伙进行了比较严格的限制,法官对该法也采用严格解释的做法,其结果是有限合伙在美国发展缓慢。
五、从有限合伙制(合伙制)到公司制
(一)合伙的弊端:
1、资金规模受限。
一是外界客观环境的变化,企业本身对资金的需求量变大,比如新技术应用后,企 业需要购置新设备等,企业面临资金压力;一是内部,合伙企业较强的人合性,制约了他的再融资。(但须注意:合伙制也是不断在创新发展的,当初这个不足,随着现在证券市场的发展,也已经得到解决,比如blackstone的上市)
2、管理方式上,类似人治
依赖于个别合伙人,集权式的垂直领导结构,实施的治理方法更像是一种“人治“,缺乏内部制衡机制和科学的决策机制(这是当时存在的问题,但因为合伙制的特色之一是契约性,后来合伙制的发展也出现了制衡结构)
3、风险责任过大:
尤其是伴随着企业的不断扩张,企业越做越大,合伙人需承担的责任也在加大。而经营的日益多元化,使得即便在一个合伙企业中,A合伙人可能对B合伙人从事的业务一无所知。而他却需要为此承担连带责任。1980年左右的“储贷协会全行业破产事件“中 便突出显示了类似问题。迫使合伙人想办法采取措施免除己身的无限责任。因此,无限责任就像双刃剑,有利有弊。除非希望通过个人财产增加企业信用度的投资者也许希望采用无限责任,大多数情况下,在一些条件具备的情形下(下文即将介绍的公司制有限责任的基础),投资者往往倾向于选择避免以个人资产对公司债务做 出担保。
无限责任制度,使得投资者的风险加大,抑制投资者的投资热情,因此,实行有限责任制度,是当时客观发展的需要。
4、较强的人合性:
但是合伙制带有较强的人合性,普通管理人主持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因此,合伙 人的品质、声望以及专业技能等软资源显得尤其重要。和资合类的企业不同,人的因素决定了他在可替代性方面要远远差一些(资本,就像一般等价物,很容易找到替代物,流通性很强)。这也就是为什么资合性的股份制公司股份具有较强流通性,而合伙份额转让涉及管理权却受限制的部分原因。
5、激励机制上:
有利于激励合伙人,对员工激励不足。
在直线垂直管理下,一般合伙人控制企业,非合伙人的员工激励不足,即使才华杰 出,无参与企业管理权利,相应的激励机制也欠缺。无法为合伙企业提供持续的人才支持。随着企业制度的发展,企业资产逐渐从机器设备生产原料等重资产转向人力资源等轻资产,员工激励不足的问题,严重制约了企业的发展规模。(公司制的员工持股或期权计划可以补充这方面的不足,但是合伙企业的契约性,这个也不是 问题)
6、很浓的契约性:
契约性太强,有利有弊,弊端是导致合伙企业稳定性差。比如,某个合伙人的退 伙,或者合伙企业的解散等。另外,契约性意味着双方的谈判以及如何争取尽可能平等的权利义务。这对投资者来说需要较高的成本,因此,并不适合一般中小投资者或者散户,比较适合类似机构投资者之类的成熟投资人。
上述的多个方面,带来了合伙企业组织效率低下,也制约了企业的发展。这也是就是为什么美国最近的企业制度改革中,出现了LLP和LLC的部分原因。以LLP为例,在LLP框架下,合伙人既可以参与企业管理,又可以只承担有限责任,这和公司的内在逻辑是相通的。
后半部分见“从有限合伙制(合伙制)到公司制:本质是企业从有担保的债务人,变成无担保的债务人”开始的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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