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最高检联合出台司法解释,规范信用卡管理,界定恶意透支行为,其必要性毋庸置疑。但换个角度看,“两高”司法解释虽然规定了消费者的还款责任,但是对发卡银行义务的约束与消费者权利的保护却不够。比如,银行两次下达催收文书,透支者是否收到催收文书,如何界定。银行无节制发行信用卡,明知办卡人无偿还能力,却开放透支功能,诱导办卡人大量透支,对办卡人不提醒、不警示,银行也有“钓鱼”,甚至是“诱骗”的嫌疑。
上个月媒体就报道了这样一件事:61岁的广州关老伯两年多前从银行透支2万元,如今利滚利滚到了20多万元的天文数字。而按照银行现行贷款利率计算,2~3年期商业贷款年利率在6%左右,即使按照复利计算,消费者透支利率也不应超过本金的20%。就是按照民间借贷的利率计算,两年时间,消费者的透支利息也不应该超过本金。两年时间利息达到本金的10倍,实际上属于高利贷行为,而高利贷不受法律保护。对此,《解释》为何没有对银行的惩罚性规定呢?
“两高”司法解释也应促使银行防范信用卡发行风险,不能一味加大信用卡发行量,让无偿还能力的人盲目赶时髦办卡透支。更为重要的是,银行方面要修改霸王透支规则,不能用“合法”的名义打劫消费者。如果银行单方面制定的透支规则本身就不合理、不合法,让法律为银行“追债”不仅值得商榷,而且有些滑稽。
“两高”出台信用卡司法解释的初衷和本意应该是为了规范信用卡市场,出发点是好的。但是也应该看到,信用卡行业相关的法律法规的缺失,是信用卡风险日益加大的根源。美国目前针对信用卡业务的法律法规有十七个之多,中国只有一个《银行卡管理办法》还是1999年出台的,早已与现在的信用卡市场不相适应,其它都是套用的法律法规。因此,尽快出台相关行业的法律法规,才能有效的规范行业发展。头疼医头脚疼医脚这样修修补补况且无济于事,但如果是头疼医脚就将与初衷背道而驰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