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有纳税过程中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是不够的


2009年11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公告》。在这一次的公告中,我国政府首次以“您”来称呼公民,而且,在这个公告中,纳税人的“知情权”居于首位。

应该说,这是一次进步。我愿意怀着最大的善意来珍惜这一点点来之不易的进步。我说来之不易,是因为我国政府的相关部委,往往是居高临下地俯视其治下的公民的,从来没有想过以“您”这样一个字眼来称呼公民,更不要说在他们处理相关事情时把公民的知情权放在首位。比如发改委,在每一次涉及到民众生存的公告中,特别是在上调民众生活用品价格时,都是在尽量避开公众的视线时段里进行的,就像不久前的那次上调油价。更不要提让公众“知情”和监督了。所以这次税务总局的做法让人眼睛一亮,哪怕这只是在文字上,我也觉得是一次了不起的进步。毕竟,他们在意公众了,或许不情愿,但还是在意了。毕竟,作为一个国家,不再只强调公民的义务,而明确作为公民,不仅有义务,也是有权利的。这一点多么重要。

可是,我仔细读过那个公告全文后,在从心里鼓励这次进步的同时,还是觉得有不小的遗憾的。

我说遗憾,是因为看了公告全文后,发现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等等“权利”,只限于在“纳税过程中”。而至于这些纳起来的税怎么用,用到了哪里,哪些该用哪些不该用,公众却依然没有这个“知情权”和“监督权”。而我觉得,恰恰这个怎么用的权利,一点也不比前面的那个纳税过程中的权利值得忽视,甚至,在中国这个现实里,这个没有在公告里出现的“权利”更重要。想想中国这些年,各级政府部门那些为了政绩而做出的拍脑袋决策里浪费了多少纳税人的钱啊,那些公款吃喝旅游里挥霍了多少纳税人的钱啊,那些买官送官的行为里窃取了多少纳税人的钱啊。这一笔笔的钱,之所以能被他们轻易地用去了,不就是因为纳税人在“怎么用”和“用哪里”这样的事情上,没有知情权和监督权吗?

所以,在庆幸今天这个进步的同时,从心里,我期待着更大的也是更具有实质性的进步——真的把公民应该有的权利,还给公民。到了这一天,中国,才真的进步了。到了这一天,我愿意起立,鼓掌,以一个公民的身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