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资产评估


  

  一、无形资产(知识产权)的概念及其界定

  (一)资产的涵义

    作为资产评估对象的资产,与作为会计对象的资产,其涵义是不同的。一般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理解:

       1.资产是一种权利。

  美国人约翰·阿利柯主编的《机器设备价值评估》中所论述的:“……评估人员其实并不评估资产本身,评估人员评估的是所有权范围内各项权利的价值。”“因此,机器设备本身不是资产,所有权带来的权利才构成资产”。在《国际评估准则》中,资产是一个法律概念区别于会计原则所考虑的资产概念,并认为:从技术上说,被评估的对象是资产的所有权或所有者的权利,而不是有形资产或无形资产本身。可见,同样的资产载体,其权利是不同的。评估者评估的不是资产本身,而是其某种权利。

  2.资产是一种获利能力。

  判断和评估一项财产是否是资产,其价值如何,首要的是判断其是否具有获利能力。如果不具备获利能力,也就不具备资产的特征,也就无所谓价值的存在。资产的价值是由资产具有的获利能力决定的,不是评估人员评估出来的。评估人员只是采用适当的方法将其价值反映出来。

      3.资产必须为一主体所拥有和支配。

      资产作为具有获利能力的权利,必须有其拥有和支配的主体,权属问题也是资产的本质内容。权属模糊不清,就无法界定资产,也就无从估算其价值。

  (1) 经济学对资产的定义

   经济学中资产的概念相对而言是较宽泛的。如果按经济本质来定义,资产是指未来的经济利益。D.格林沃尔德主编的《现代经济词典》(商务印书馆,1983年中文版,第25页)将资产定义为:“由企业或个人拥有并具有价值的有形的财产或无形的权利。资产之所以对物主有用,或者是由于它是未来事业的源泉,或者是由于它可以用于取得未来的经济利益。”

  (2)会计学对资产的定义

  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在1985年公开发布的第六号《财务会计概念公告》(SFAC No.6)中的定义是:“资产是可能的未来经济收益,它是特定个体从已经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中取得或加以控制的。”

     1993年,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中对资产定义为:是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2000年6月,国务院第287号令《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 资产,是指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并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资源,该资源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

      2006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第二十条资产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

       前款所指的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包括购买、生产、建造行为或其他交易或者事项。预期在未来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不形成资产。

       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是指企业享有某项资源的所有权,或者虽然不享有某项资源的所有权,但该资源能被企业所控制。

       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是指直接或者间接导致现金和现金等价物流入企业的潜力。

  第二十一条符合本准则第二十条规定的资产定义的资源,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确认为资产:

       (一)与该资源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二)该资源的成本或者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

        第二十二条符合资产定义和资产确认条件的项目,应当列入资产负债表;符合资产定义、但不符合资产确认条件的项目,不应当列入资产负债表。

  (3)评估学对资产的定义

       在《国际评估准则》和美国的《专业评估实务统一准则》(USPAP)中,虽然没有直接给出评估中资产的定义,但都对评估中的资产与会计学中的资产进行了比较,并明确其差异性。《国际评估准则》中指出:会计术语与评估师常用的术语存在一些差别。……从技术上说,被评估的对象是资产的所有权或“所有者的权利”,而不是有形资产或无形资产本身。         

  (二)无形资产(知识产权)的概念

  无形资产评估首先应界定其评估对象。无形资产一词的产生和发展已有近百年的历史。但对于什么是无形资产,迄今为止尚无一致的、科学的定义,基本上是采用描述性定义并通过列举来界定无形资产,即以无形资产的外延代替其内涵。由于无形资产缺乏科学的定义,对于无形资产的界定就存在各种不一致的现象。例如我国1993年颁布《企业会计准则》中主要列举了6种无形资产,而在资产评估行业最早颁布的业务指导标准《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中列举了13种。2001年对上海股市的调查分析表明,样本公司中有关无形资产的具体项目的名称多达百种以上(薛云奎、王志台,2001)。这说明,一方面无形资产的项目名称存在混乱和不确定性,另一方面,无形资产界定依据也具有差异性。

  2001年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中无形资产是指企业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给他人,或为管理目的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无形资产在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下,企业才能加以确认:

  (1)该资产产生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2)该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也就是说,某个项目要确认为无形资产,首先必须符合无形资产的定义,其次还要符合以上两项条件。

  《国际评估准则(2001)》中将无形资产定义为:无形资产是以其经济特性而显示其存在的一种资产;无形资产不具有实物形态;但为其拥有者获取了权益和特权,而且通常为其拥有者带来收益。

        2008年的《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修改)

    第二条本准则所称无形资产,是指特定主体所拥有或者控制的,不具有实物形态,能持续发挥作用且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

   我国2001年财政部颁布实施的《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中,无形资产是指特定主体所控制的,不具有实物形态,对生产经营长期发挥作用且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

       会计准则中无形资产被认为是企业资产的一种形式,强调货币计量和带来经济利益;资产评估中所称无形资产更多强调无形资产的经济特性,是一种广义资产概念。因此,资产评估中对无形资产的解释要比会计中广泛的多,一些在会计中不予确认的无形资产,在资产评估中则被认为是不可忽视的无形资产。

  现代企业理论认为,企业是人力资本与非人力资本的特别合约(周其仁,1996)。作为无形资产的人力资本不为会计计价反映,但却是企业经营活动不可或缺的资源。各种事实也表明无形资产推动了企业的发展,使其市场价值与账面价值差距越来越大。安达信公司调查结果证实了公司市场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关系的明显转换:1978年,公司账面价值平均相当于市场价值的95%,而1988年下降至28%,估计现在已低于20%。换言之,在新经济下公司市场价值有80%来自于非资产负债表上的资产,深入研究可以发现主要来自于知识、品牌、人才以及关系等无形资产。世界著名的微软公司有形资产的数量仅与小型企业相差无几,而企业的市值则超过美国三大汽车公司市值的总和。这表明,无形资产对企业未来现金流量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2003年的一项统计表明,2002年我国上市公司中,无形资产净额为817.48亿元,无形资产占总资产的比例为1.96%。而且,在无形资产总额有限的情况下,无形资产结构中,工业产权类无形资产占无形资产的比例仅为28.23.%,大量的无形资产表现为非经营性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这种情况,一方面是长期以来对无形资产的不重视造成的结果,另一方面是由于无形资产计价原因造成的。

  (三)无形资产的范围与分类

  正确划分无形资产的类别,对于确定无形资产评估范围,准确选择评估对象有很大的影响,无形资产的划分有很多方式。例如按期限划分,可分为有限期无形资产和无限期无形资产;按能否辨认划分,可分为可辨认无形资产和不可辨认无形资产;按形成来源划分,可分为购入无形资产、自创无形资产和投资者投入的无形资产,等等。

  评估中所使用的是按照无形资产内容的不同,将无形资产分为四类:知识类无形资产、权力类无形资产、关系类无形资产和其它类无形资产。

  1.知识类无形资产

  知识类无形资产是指人类智力发明创造的成果在一定条件下形成的无形资产。它主要包括专利权、专有技术、商标权、版权和计算机软件等无形资产。以专利权为例,持有专利技术企业可以利用该技术生产新产品,或者利用该技术生产的产品性能好于非专利的同类产品,或采用专利技术后会提高原有产品的生产产量或会降低生产成本,由此可以获得新增利润或超额利润;此外,专利权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在专利有效期内,未经专利权所有者的许可,其他企业不能利用该专利技术生产产品,这样就相当于为拥有专利权的企业保护了市场,延长了企业取得超额利润的时间。由此可见,专利权虽然没有物质实体,但它明显地能为企业创造收益,同时由于法律的保护,又具有可以转让和有偿使用的性质,因此是企业一项重要的无形资产。

  2.权力类无形资产

  权力类无形资产是指由契约、合同或政府授权形成的无形资产。它主要包括合同类无形资产和特许权类无形资产。其中合同类无形资产主要是指优惠的购买合同、优惠的销售合同、优惠的租赁合同和低息贷款合同等;特许权类无形资产主要是指因政府授予某些企业专营权和专卖权或其他类似权利而在一定条件下所形成的无形资产。

  3.关系类无形资产

  关系类无形资产是指企业在长期经营过程中与外界有关企业、人员、机构以及内部雇员之间形成的有助于企业经营的良好关系。它主要包括稳定的客户关系、有效的销售网络和有组织的职工队伍。以稳定的客户关系为例,由于企业和一些客户在长期交往中彼此建立起了相互信任的关系,虽然企业所提供产品的功能并不一定比市场上同类产品突出,客户仍然相对稳定地向该企业订货,从而使该企业得以保持较稳定的销售收入,这种良好关系对于企业来说,显然是一种非常宝贵的无形资产。

       4.其它类无形资产

  其它类无形资产是指除以上三大类无形资产以外的其它特殊种类的无形资产,其中最重要的一项是商誉。商誉是一种组合型无形资产,它是由企业中的各项经营资产(其中包括各单项无形资产)共同创造的,一个企业有无商誉以及商誉的大小,主要取决于企业经营效果的好坏。

  (四)无形资产的界定

  无形资产与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不一定是无形资产,但无形资产包括知识产权。知识产权作为法律术语,在我国最早出现在1986年的《民法通则》中,在台湾地区则称之为“智慧财产权”。知识产权是指智力成果的创造人或工商业标记的所有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通称(刘春田,2003)。从本质上来说,“知识财产权是一种特权,是国家主权在所谓知识财产权的拥有者对于自己的知识产品不能占有的情况下而设定的权利”(张志成,2004),是授予其所有者排他性支配的垄断权,以促使其效用发挥。

       如前所述,无形资产作为企业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首先应该满足资产的定义,能够为企业带来收益。知识产权的特征决定了其具有带来收益的潜在可能性,但知识产权本身并不一定就是无形资产。实证研究表明,企业中拥有知识产权数量与盈利水平并不存在相关性。可见,企业拥有知识产权,为企业的超额收益的获取创造了可能的条件,要使这种可能性变成现实,则要采取措施和创造条件,促进知识产权的转化,使其成为无形资产。      

  账面资产反映与无形资产

  上市公司资产负债表

  关于资质

  <<企业价值评估指导意见>>第35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运用成本法进行企业价值评估,应当考虑被评估企业所拥有的所有有形资产、无形资产以及应当承担的负债.

  界定无形资产,不仅要证明其存在的客观性,还要注意其类别,防止各类无形资产之间的重复。资产评估过程中,应注意以下各类无形资产的界定和区别。

  商标权和商誉的区别。商誉价值与企业的超额收益有关,商誉存在于少数具有超额收益的企业中,并非所有企业都有商誉。商标权与其所代表产品的超额收益有关。需要说明的是,没有商誉的企业,其某种产品商标权价值未必低;商誉价值高的企业,企业中产品商标权的价值未必高。

  专利权、非专利技术(专有技术)与商标权同属于工业产权,但都有其独立的特征,需分别加以评估。但在一个企业中,有时往往支持某项商标权获利能力的是某一项专利权或非专利技术,因此,某一项商标权价值中可能包含有专利权或非专利技术的价值。这时,如果再单独评估专利权和非专利技术价值,就可能造成重复评估。仔细分析我国上市公司财务报告可以发现,企业改制上市过程中很少有商标权和专利权同时评估确定价值的情况,其原因就在于此。

  专利权、非专利技术(专有技术)与机器设备的重复,主要出现在一些进口机器设备方面。有的进口设备,价格高于同类型设备或国内替代设备。如果该种进口设备价格高的原因是由于个别原因所致,如谈判原因或其他原因,评估时则应按同类设备或国内替代设备价格进行评估。但如果进口设备中含有配套的专利权或非专利技术,进口设备本身的性能就有别于其他同类型设备,其评估价值高是正常的。这是,在评估该进口设备的同时,就不应再独立评估与之配套的专利权或非专利技术。

  二、无形资产(知识产权)评估目的

  资产评估价值是特定经济行为下的价值。因此,明确评估目的,对于估算无形资产价值尤为重要。评估目的至少应该清楚地表明以下内容:

   (1)为什么评估;

   (2)评估的预期用途;

   (3)谁将依赖于该项评估。

  也就是说,评估目的描述的是评估的用途。有关评估目的的说明将解释为什么实施评估。为某一目的得出的评估结论,在用于其他不同目的时可能变得不适用或不可靠。

  《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修改)

      第二十条无形资产评估目的一般包括转让、许可使用、出资、拍卖、质押、诉讼、损失赔偿、财务报告、纳税等。

  财政部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加强知识产权资产评估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财企[2006]109号

  一、知识产权占有单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

     (一)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以知识产权资产作价出资成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

     (二)以知识产权质押,市场没有参照价格,质权人要求评估的;

     (三)行政单位拍卖、转让、置换知识产权的;

   (四)国有事业单位改制、合并、分立、清算、投资、转让、置换、拍卖涉及知识产权的;

  (五)国有企业改制、上市、合并、分立、清算、投资、转让、置换、拍卖、偿还债务涉及知识产权的;

   (六)国有企业收购或通过置换取得非国有单位的知识产权,或接受非国有单位以知识产权出资的;

   (七)国有企业以知识产权许可外国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使用,市场没有参照价格的;

   (八)确定涉及知识产权诉讼价值,人民法院、仲裁机关或当事人要求评估的;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事项。

       非国有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清算、投资、转让、置换、偿还债务等经济行为涉及知识产权的,可以参照国有企业进行资产评估。

  尽管有许多不同的评估目的,但总的来说有以下类型:

      1.转让定价;

      2.融资担保及抵押;

      3.破产及重组分析;

      4.诉讼支持及纠纷解决等。

  而且,在实施评估之前,评估师与客户之间应就评估目的和评估目标协商一致并形成文字。

  三、资产评估的价值类型

  (一)价值类型的涵义

  价值类型可以看作是评估价值的价值定义,同样的无形资产对不同的人、不同的情况下具有不同的价值。评估价值是质和量的统一,所谓的质,即为价值类型,在价值类型确定的前提下,选择适用的评估方法(即量化过程),获得评估结果

  (二)价值类型的作用

  1.价值类型是影响和决定资产评估价值的重要因素。资产评估价值是某项资产在特定条件下的价值表现,其价值涵义不同,结果也不一样。《国际评估准则》中指出:“专业评估师应避免使用未经限定的‘价值’概念。而应对所涉及的特定价值类型进行详细描述。”“在运用和理解评估时明确披露价值类型和定义尤为重要,价值类型和定义需要与特定的资产评估业务相适应,价值定义的改变会使各种资产所具有的价值产生实质性的影响。”因此,每一个资产评估价值都是有条件的特定价值,而非资产本身的客观价值和内在价值。价值类型指的是评估价值的类别,是每一项评估价值的具体价值尺度。

  2.价值类型制约资产评估方法的选择。价值类型实际上是评估价值的一个具体标准,为了获得某种标准的评估价值,需要通过评估方法获得。国际上通行的评估方法主要有三种:市场法、成本法和收益法。现实工作中,我国更多的采用的是成本法,市场法和收益法的应用相对较少。应该说,评估方法无所谓先进和落后之分,只要能够获得满足价值类型结果的方法都是可行和有效的,我国之所以采用成本法较多,主要是受制于市场条件。因此,在价值类型确定的情况下,评估方法的选择具有随机性和多样性,《国际评估准则》中指出:“评估市场价值的最常见方法包括市场(比较法)、收益资本化或现金流折现法(收益法)和成本法。”

  3.明确评估价值类型,可以更清楚的表达评估结果,可以避免报告使用者误用评估结果。任何评估结果都是有条件的,不同的评估目的、市场条件决定其价值涵义是不同的,评估价值也不相同。评估师在评估报告中提出评估价值,并明确其价值类型,可以使报告使用者更清楚地使用评估价值,避免滥用评估价值。这样也可以规避评估师的责任。

  (三)价值类型研究的动态

  经过这些年的研究和争论,对于价值类型的认识取得一定的发展,至少在以下方面达成共识:

  1.价值类型说明评估价值的涵义,是评估价值质的规定;

  2.价值类型是必须的,资产评估过程开始就应确定价值类型,价值类型指导资产评估过程始终;

  3.评估目的,即资产发生的经济行为是决定价值类型的重要依据,是判断确定资产评估价值的基础;

  4.每一种价值类型必须予以明确的定义。

  价值类型划分为(典型)市场价值和非典型市场价值。

  资产评估中,以《国际评估准则》为代表的价值类型中,所称市场价值是狭义的。《国际评估准则》中,市场价值定义为:自愿买方与自愿卖方在评估基准日进行正常的市场营销之后所达成的公平交易中某项资产应当进行交易的价值估计数额,当事人双方应各自精明、谨慎行事,不受任何强迫压制。

  根据《国际评估准则》、《专业评估执业统一准则》(美国)以及国外有关资产评估论著,非典型市场价值的类型和定义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种:

   1.在用价值。在用价值是指特定资产在特定用途下对特定使用者的价值,该价值类型重点反映了作为企业组成部分的特定资产对其所属企业能够带来的价值,而并不考虑该资产的最佳用途或资产变现所能实现的价值量。

  2.投资价值。投资价值是指资产对于具有明确投资目标的特定投资者或某一类投资者所具有的价值。这一概念将特定的资产与具有明确投资目标、标准的特定投资者或某一类投资者结合起来。

  3.持续经营价值。持续经营价值是指在持续经营条件下公司的价值。持续经营价值假设现有资产将被用于产生未来现金流并且不会被出卖。投资者考虑持续经营价值,并将它与生产终止时的资产价值对比。如果持续经营价值超过生产终止时的生产价值,那么进行经营是有意义的。

      4.清算价格。清算价格是指在非公开市场上限制拍卖的价格。清算价格一般低于现行市场价格,这是由市场供求状况决定的。其一,因经营失利而导致破产的企业,必然会急于将资产转让或拍卖;其二,这种交易活动主要取决于买方,占有主动权的买方必定极力压低成交价格,以从中获取利益。

  5.保险价值。保险价值是指可能因危险造成损失的实体项目的重置和(或)重建成本。保险价值是保险单条款中记载或认同的某项资产损失或资产群价值的一部分损失。

  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价值类型.质押率

  《资产评估价值类型指导意见》(2007.11.28)中,对于特定评估业务的价值类型[如以抵(质)押为目的]只作了原则性的规定,而未直接明确具体的价值类型。

   以抵(质)押为目的的资产评估业务的价值类型的选择问题,一直是世界各国资产评估界讨论并存在差异的的问题。

  在美国,适用于抵押贷款评估的价值类型被界定为市场价值。

       澳大利亚评估准则认为,抵押贷款评估的评估基础是市场价值.

  我国香港地区的《评估准则8:用于抵押的资产评估》规定,资产作为贷款担保物进行评估时,评估通常应当建立在市场价值的基础之上,而不宜以非市场价值作为抵押贷款资产评估的价值基础。

  在我国,就抵(质)押资产评估到底评估的是什么价值,理论上并未能取得一致认识,有的学者认为是市场价值,而有的学者则认为是清算或变现价值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试行)》的规定,对于抵押资产的评估,在有市场的情况下,按市场价格定值;在没有市场的情况下,应参照同类抵押资产的市场价格定值。建设部发布的《房地产估价规范》、原国土局颁布的《城镇土地估价规程》(试行)也有类似规定。2006年1月,建设部、人民银行和银监会联合发布了《房地产抵押估价指导意见》,对适用的价值类型仍然规定为市场价值。

  市场价值是抵(质)押物价值类型的选择理想的选择

   1、价值类型是由注册资产评估师与委托方共同讨论确定的。因此,价值类型的选择并不存在惟一性。重要的是,注册资产评估师应清晰的表达价值类型及其含义。对于抵押物评估价值的使用(例如抵押率),由委托方在采用评估结果时自行决定。

   2、价值类型作为评估值的质的规定性,反映的是在评估基准日的评估值。尽管抵押要考虑其清偿性,但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可能就若干年后的价值抵偿预计到,即使能预计到,也不能反映在评估值中,因为评估值指的是评估基准日的评估值,而非到期还贷时的评估值。

  抵(质)押率是指贷款额与抵(质)押物价值之比

     发明专利 25%   实用新型 15%   驰名商标 30%

  厦门市专利权质押贷款工作指导意见(试行)             第六条 专利权质押贷款额度,应根据出质专利权的评估价值和专利权质押率合理确定。专利权质押率由银行依据出质专利权质量、借款人的财务和资信状况等因素确定,但专利权质押率原则上不超过45%。

   泉州市《关于推进泉州市专利权质押贷款工作的指导意见》对专利权质押贷款作出具体规定。贷款额度由贷款人、借款人协商按专利权评估价值的一定比例发放,最高额度一般不超过专利权评估价值的50%。

  福建省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工作指导意见第七条 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额度原则上不得超过商标评估价值的50%。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档次贷款利率执行并可依规定浮动。

  长沙发布《专利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长沙地区企业最高可获得专利权评估价值的30%的贷款额度。

     《无锡市专利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明确规定,质押的发明专利权必须要有8年以上的有效期,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至少要有5年以上的有效期;贷款的授信额度在对专利进行价值评估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借款单位的信用度,最高给予专利评估价值的30%贷款额度。

  <<台州市专利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第七条贷款额度可把专利权价值评估结果作为主要的参考依据,由贷款人、借款人协商按专利权评估价值的一定比例发放,专利权价值评估可由贷款人、借款人聘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

  <<温州市专利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七条专利权质押贷款额度,应根据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专利权价值评估后确定,一般不超过专利权评估价值的40%,贷款人也可视具体情况自行确定合适的比例。专利权价值评估结果应当作为贷款发放额度的主要参考依据。

  一些常见的价值类型及其定义:[详见(美)罗伯特·F·赖利等《无形资产评估》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公平市场价值

  指一个典型的(假设的)、自愿的买主将要支付给一个典型的(假设的)、自愿的卖主的价格,且双方交易不受任何不适当的影响。公平市场价值没有单一定义。事实上,来自不同的法律政策、司法判例以及行政规定的定义不胜枚举。有些定义扩大了公平市场价值的条件,比如其中包括买方与卖方都清楚所有的相关事实和情况、买方与卖方都在为自己寻求最大限度的经济权益。但无论如何,所有公平市场价值的定义都包括典型的但并不具体的、自愿的买主以及典型的但不具体的、自愿的卖主。

  虽然公平市场价值经常在法律或诉讼条文中提到,但在实际的无形资产交易中,公平市场价值却少有实用性。这是因为,在实际的无形资产交易中,参与者并不关心假设的卖主会接受什么价格或假设的买主会支付什么价格。在现实中,特定的买主和特定的卖主根据自己的一套利益标准完成交易。这些交易情况几乎总是与公平市场价值相背离的。

  公平价值

      指在既没有自愿的买主也没有自愿的卖主的情况下,非情愿地被剥夺了享有无形资产经济权益的所有者得到公平补偿的金额。公平价值主要是一个法律概念。因此,有许多针对特定的管辖权法规和司法判例的公平价值的具体定义。

   大多数定义中有一个普遍概念是,公平价值旨在估计一个公平、合理、公正的金额。公平价值并不一定旨在反映目标无形资产的可能的市场交易价格,因为无形资产的所有者并未进行市场交易——也就是说,没有试图将目标无形资产拿到市场上出售。相反,与公平价值有关的实例都与非自愿交易有关。这类非自愿交易包括侵权、征用和没收、剥夺等等。

  市场价值 指在具备了公平交易所必需的所有条件后,并在假设价格不受不当因素的影响时,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在一个公平的竞争性市场上对一项资产谨慎地进行交易而产生的最有可能的价格。

   公平价值并不总是与市场有关,而市场价值又与公平性无关。市场价格对交易各方并不都是公平的(除非受亚当斯密的“无形之手”的影响)。尽管如此,市场价值通常是目标无形资产转让价格的最佳评估值。

  收购价值

   指考虑到某项无形资产会给某个特定的买主带来任何独特利益的情况下,该特定买主愿意为该项资产所支付的价格。收购价值一般通过回答以下问题来估计:在特定情况下,特定的买方能为目标无形资产支付的最高价格是多少?

   使用价值

   指一项无形资产在某一特定用途中的价值(该特定用途可能不同于该无形资产的现行用途也不同于其最大最佳用途)。使用价值一般通过回答诸如以下问题来估计:如果买方只能在南美洲使用目标无形资产,买方能为无形资产支付多少钱?如果所有者将目前用于化学制品行业的无形资产扩展应用到一揽子消费品行业,则目标无形资产的价值应是多少?尽管目标无形资产在数据处理服务业中的使用能发挥其最大、最佳效用,但所有者却停止其使用,则目标无形资产的价值应是多少?

  投资价值(或投资人价值)

   指在已知某一套特定的个人投资衡量标准(如已知一套确定的内部报酬率或投资回收期投资标准)的确定下的一项无形资产的价值。这一价值标准并不意味着一定要考虑目标无形资产的销售。这一价值标准可能在回答以下问题时有实际意义:如果目标无形资产在接下来的5年中只能用于商业用途,其价值是多少?如果目标无形资产的所有者要求对同类无形资产的投资达到18%的税后现金内部报酬率,则目标无形资产的价值应是多少?

  所有者价值 指已知所有者对无形资产的当前使用情况,以及该项资产进行商业化开发的现行资源和能力的情况下,该项无形资产对其当前所有者的价值。这一价值标准也并不一定要考虑目标无形资产的销售。相反,通过所有者价值分析通常要回答的问题是:在已知所有者的能力(或无能力)、资本来源(或缺乏资本来源)、经营计划(无论计划杰出与否)等情况下,目标无形资产的价值是多少?

  四、评估方法的选择

  一般地,资产评估基本方法有三种:市场法、成本法和收益法。

   无形资产评估最常用的方法是收益法,因为无形资产投入产出的弱对应性,较高的成本投入,未必产生较高的收益;反之,投入少,收益未必低。收益法通过对无形资产产生的未来收益折现,可以较真实地反映其价值。当然,也有人对市场法、成本法应用于无形资产评估的市场条件和应用基础进行分析,说明市场法、成本法应用于无形资产评估的局限性和不合理性。近几年有关的论著、论文中关于无形资产评估方法的选择的论述,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无形资产评估不适合采用市场法和成本法,只能采用收益法。另一种观点认为,三种评估方法均适用于无形资产评估,但在方法选择上,应按收益法、市场法和成本法顺序排列。我们认为,无形资产评估方法的选择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

  1.市场条件会影响评估方法的选择,但市场条件对不同类型无形资产的影响是不同的,而且市场条件也不断变化。因此,以市场条件为理由说明无形资产评估不适用市场法的结论是欠妥的。

     2.无形资产投入产出的弱对应性是无形资产的一般特点,但也不排除有的无形资产投入大,产出也高的情况。因此,以此为根据否定成本法的应用也是不对的。

    3.无形资产评估更多的采用收益法,有无形资产本身特定决定因素,也有在实际工作中对无形资产评估更多地发生在投资转让中的因素,涉及无形资产评估的经济行为很多,无形资产评估方法的选择应依据无形资产发生的经济行为(特定目的)、价值类型、资产特性以及市场条件进行。只依据市场条件和无形资产特性取舍评估方法和排列无形资产评估方法选择顺序,难免有些牵强,有时甚至会出现错误的结论。

  无形资产评估目的及其价值类型确定的情况下,方法的选择具有多样性。某一种无形资产的评估可以选择一种或多种方法,而每一种方法确定的评估值都会有一定的差异。因此,选择有效适合的方法,是评估师的重要工作。

  五、收益法

  (一)收益法

     收益法是指通过估算被评估资产未来预期收益并折算成现值,借以确定被评估资产价值的一种资产评估方法。可以表示为:

    评估值=

      其中:Ri——未来各期收益率

                r ——折现率

                i ——收益期限

   就无形资产评估最常用的收益法来说,收益法本身是科学的,但采用收益法评估无形资产的评估值弹性很大,有的无形资产评估值很离谱,在社会上造成不好的影响。方法的应用不在于方法所列示的公式,而在于方法应用中各项参数、经济技术指标的判断和选择。收益法应用于无形资产评估时的三个基本参数,即收益额、折现率和收益期限。

  (二)收益额及其测算

  ——判断收益额产生的可能性

          价格 市场占有率 成本

          价位与价值

  ——收益范围(无形资产带来)

          附着性特点

          分成率

          价值类型对收益范围预测的影响

  ——收益预测的配套

          假设条件

        配套条件

  《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修改)

  第二十五条注册资产评估师使用收益法时应当:

  (一)在获取的无形资产相关信息基础上,根据被评估无形资产或者类似无形资产的历史实施情况及未来应用前景,结合无形资产实施或者拟实施企业经营状况,重点分析无形资产经济收益的可预测性,恰当考虑收益法的适用性;

  (二)合理估算无形资产带来的预期收益,合理区分无形资产与其他资产所获得收益,分析与之有关的预期变动、收益期限,与收益有关的成本费用、配套资产、现金流量、风险因素;

  ——因素分析

           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定性分析更重要)

                 技术水平和前景、阶段分析(科技评估)

                  宏观经济政策分析

  ——预测分析

          因素分析法

          收入、成本(固定成本与变动成本)、税的关系

          时期(成长期、成熟期、衰退期)

          预测技术

          企业预测与行业预测(比较与借鉴)

          收益预测与企业预测

  ——会计收益与经济收益

  (三)折现率

  折现率的确定必须谨慎,折现率的微小变动会引起评估价值数十倍的差异。折现率本质上来说是收益率。估算时,折现率一般包含无风险报酬率、风险报酬率和通货膨胀率。一般来说,无形资产投资收益高,风险性强,因此,无形资产评估时,折现率往往高于有形资产评估的折现率。评估时,评估者应根据该项无形资产的功能、投资条件、收益获得的可能性条件和形成概率等因素,科学测算其风险利率,以进一步测算出其适合的折现率。另外,折现率的口径应与无形资产评估收益额的口径保持一致。

  (四)收益期限

  收益期限的确定应与超额收益的预测结合起来。

  无形资产收益期限或称有效期限,是指无形资产发挥作用,并具有超额获利能力的时间。无形资产在发挥作用的过程中,其损耗是客观存在的。无形资产损耗的价值量,是确定无形资产有效期限的前提。无形资产因为没有物质实体,所以,它的价值不会由于它的使用期的延长发生实体上的变化,即它不像有形资产那样存在由于使用或自然力作用形成的有形损耗。然而,无形资产价值降低是由于无形损耗形成的,即由于社会科学技术进步而引起价值减少。具体来说,主要由下列三种情况决定产生。

   (1)一种新的,更为先进、更经济的无形资产出现,这种新的无形资产可以替代旧的无形资产,使采用原无形资产无利可图时,原有无形资产价值就丧失了。

   (2)因为无形资产传播面扩大,其他企业普遍掌握这种无形资产,获得这项无形资产已不需要任何成本,使用这种无形资产的企业不再具有获取超额收益的能力时,它的价值也就大幅度贬低或丧失。

  (3)企业拥有的某项无形资产所决定的产品销售量骤减,需求大幅度下降时,这种无形资产价值就会减少,以至完全丧失。

  无形损耗只影响无形资产价值,而不影响其使用价值,对于许多知识性资产,特别是科学定理、基本原理来说,作为知识财富,它永葆辉煌,并不存在实际损耗。所以,无形资产的无形损耗完全是从相对意义上来说,仅仅是从知识运用的替代性、积累性、更新和发展的角度来说,仅仅是从它为持有者带来超额收益的角度来说的,而不是说知识的殒灭和废止。

  以上说明的是确定无形资产有效期限的理论依据。资产评估实践中,预计和确定无形资产的有效期限,可由下列方法确定:

   (1)法律或合同、企业申请书分别规定有法定有效期限和受益年限的,可按照法定有效期限与受益年限孰短的原则确定。

   (2)法律无规定有效期,企业合同或企业申请书中规定有受益年限的,可按照受益年限确定。

     (3)法律和企业合同或申请书均未规定有效期限和受益年限的,按预计受益期限确定。预计受益期限可以采用统计分析或与同类资产比较得出

   同时应该注意的是,无形资产的有效期限要比它们的法定保护期限短得多,因为它们要受许多因素的影响,如废弃不用、人们爱好的转变以及经济形势变化等,特别是在科学技术发达的今天,无形资产更新周期加快,使得其有效期限越来越短,评估时都应给予应有的重视。例如,根据《专利法》规定,发明专利的法律保护期限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为10年。评估某项专利权时,上述规定期限只可以作为专利权收益期限判断确定时的上限,而不是直接把法律保护期限作为其收益期限。因为各种类型专利权所代表的技术的更新换代速度和周期是不一样的,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和发展一项技术多则七八年,少则二三年,能在20年内均能产生超额收益的发明专利很少。再如,根据《商标法》规定,商标注册期限是10年,但可以按照每一期10年无限续展。实际评估商标权过程中,有人以10年作为收益期限,有人则将无穷期限作为收益期限。按照10年和按无穷期限确定的商标权的评估值,存在悬殊的差异。其实,上述两种做法都是欠妥的。确定商标权的收益期限,应根据商标权能够产生超额收益的期限具体确定。从这一角度来说,无形资产受益期限的确定应与无形资产收益额的预测结合起来进行,相互制约和检验。

     六、成本法、市场法

  (一)成本法

   (二)市场法

   (2001)《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第17条:

   当对同一无形资产使用多种评估方法时,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对取得的各种价值结论进行比较,分析可能存在的问题并作相应调整,确定最终的评估价值。

  <<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修改)

  第二十八条注册资产评估师对同一无形资产采用多种评估方法时,应当对所获得各种初步价值结论进行分析,形成合理评估结论。

  七、关于参数、指标的获得

  1.准则中对参数、指标的规范

      2.参数、指标获得、验证和处理

   《国际评估准则》中相关条款有:

      ——无形资产评估人员确信需要依赖评估客户或其代理人所提供的信息资料,这些资料将由评估人员在口头和书面的评估报告中引用。因此,这些资料应尽可能进行合理的鉴证。

   ——评估人员应对评估所依据数据信息的来源进行鉴定。说明所依据数据信息是否还存在别的来源。如果有自另外来源的数据信息,则评估人员必须阐明是否对其进行了校核。

      3.法律权属

   2003年1月28日会协[2003]18号《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注册资产评估师关注评估对象法律权属指导意见>的通知》。

  八、无形资产评估的依据

  (一)法律、法规和准则

         迄今为止,我国用于指导和管理资产评估方面的最高、最直接法规是1991年11月16日国务院颁布的《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简称91号令)。

   <<资产评估准则—无形资产>>等   

   此外,还可参考科技部2000年颁布的《科技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二)评估所需要的资料及其分析

  如作为专利权(或专有技术)评估,需要搜集的资料有:

    1.专利权的产权界定资料,包括权利要求书、专利证书、有关法律性文件;

     2.该项专利权的研制、开发成本。如已使用过的专利,还应搜集前三年为本企业创造的效益资料;

     3.关于该项专利的先进性、适用性与经济合理性的有关权威部门的鉴定与证明文件;

   4.技术成熟程度和预期寿命;

   5.预期在何种生产规模下该专利的应用可能产生的效益;

    6.市场预测情况,包括市场需求、占有率、同行业或同类产品的竞争情况、行业平均收益率等;

    7.该专利的转让情况,包括转让方式、转让次数、地区等;

    8.预期定价范围。

   上述资料大部分需由委托方提供和协助提供。评估师需进行以下分析:

    1.技术状况分析,包括技术先进性确认、技术成熟程度和寿命周期分析等。就技术成熟程度而言,一项技术的成长具有四个阶段,即开发、发展、成熟和衰退四个时期。虽然同是被授予专利的技术,但其成熟程度差异很大。有的已经过工业化试验阶段,不需再作进一步的二次开发;有的却不够成熟,仅仅完成了开发,对于批量生产中的许多问题,如原材料来源问题、政策性问题等都尚未考虑到,在运用中风险较大。寿命周期分析即专利的可能有效利用的年限。尽管专利权按发明专利、外观设计和实用新型规定有不同的法律保护期限,但这一期限在评估时仅供参考。在科技发达的今天,技术更新的周期短,一项新产品占领市场的时间多则七八年,短的只有一两年,这反映了技术寿命的长短。即使是同类专利权(如发明专利),其更新时间也是不同的。

    2.收益能力分析。收益能力高低是评估专利权价值高低的重要标准。收益能力的分析,应结合未来预测期内的投资量、生产规模、产量、价格、销售额、成本、利润的预测进行。

   3.市场分析。包括应用该项专利技术的产品市场需求总量分析、市场占有率分析、风险分析等。

   4.投资可行性分析。

  如作为商标权评估,需要搜集的资料:

     1.委托方概况(包括经营历史、现状);经营业绩(包括3-5年财务报表)

    2.商标概况,包括商标注册的有关法律性文件、注册时间、注册地点、注册证书号码、保护内容;商标的适用范围;商标的种类;商标的法律诉讼情况;商标的知名度;商标有无其他协议等。

    3.商标产品的历史、现状与展望,包括市场环境、同行业情况;商标产品的信誉、市场占有率情况等。

    4.商标的广告宣传等情况。

     5.委托方未来的经营规划。

    6.未来财务数据预测,包括:生产、销售预测;成本费用预测;损益预测。

     7.相关产业政策、财税政策等宏观经济政策对其的影响。

  评估师需进行的分析是:

    1.产品市场需求量的调研和分析。

    2.商标现状和前景的分析。

    3.商标产品在客户中的信誉、竞争情况的分析。

    4.商标产品市场占有率的分析。

    5.财务状况分析,分析判断商标产品现有获得能力的风险程度,为未来收益发展趋势预测提供依据。

     6.市场环境变化的风险分析。

     7.其他相关信息资料的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