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拆迁条例拟禁野蛮强拆来还社会民生


新拆迁条例拟禁止野蛮强拆,还社会民生

在“民心不可违,民意不可阻挡”的社会背景下,新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有望很快出台,虽然修改的阻力很大,但规范市场、注重民生、体现社会和谐的趋势已不可阻挡。新拆迁条例拟明确“征收、拆迁主体为政府,而非开发商”;并拟禁止野蛮强拆,政府必须严格执行法律,对野蛮拆迁行为须加以制止。对于野蛮拆迁,国家将通过立法严格禁止。

新条例相对于旧条例有了质的变化,民众关注的大部分问题得到了较好的解决。其中最重要的有四个方面的变化:

一、区分“公共”与“非公共”利益。

新条例对“公共利益”进行了列举规定,不属列举规定的“公共利益”范畴的项目建设,其遇到的拆迁问题均遵循民事协商与合同途径解决。

新条例对非因公共利益的房地产开发、拆迁,已指明不适用强制拆迁措施,而由建设单位与房屋所有权人按照自愿、公平的原则订立拆迁补偿协议。

二、拟规定“先征收补偿后拆迁”的原则。

新条例对因公共利益的拆迁,明确了先征收、补偿,后拆迁的方式。这也就是说,不先解决征收、补偿问题,就不得拆迁。

三、拟指定“政府为拆迁主体”。

新条例拟规定:征收、拆迁主体是政府,而不是开发商。这也就是说,由开发商或社会“非法机构”来拆除被拆迁人房屋的事今后是不允许的。

四、拟禁“断水、电气等暴力强拆”行为。

新条例将严禁野蛮拆迁。明确规定:建设单位或受委托实施拆迁的单位,不得采取断水、断热、断气、断电等方式,或者以暴力、胁迫及其他非法手段实施拆迁。

新条例出台更体现了社会公平性,强有力地保护了弱势群体的切身利益

据笔者了解,以往城市拆迁补偿中,很多被拆迁的普通百姓户蒙受冤屈:

一.         以往的许多地方皆以政府公共利益名义强行低价征收拆迁户的房屋,使普通百姓蒙受很大的经济损失;而有社会关系的强者却在背后得到了较高价的拆迁补偿。这样失信于民的情形是十分多见的,严重地妨害了社会的公正性。

二.         以往为了加快项目启动,许多地方政府都采取了边拆办补偿的方法进行动迁,造成弱者陷入临时居住困境,并造成了被拆迁房户在补偿问题上失去了话语权。

三.         以往的拆迁主体不明确,鱼龙混杂,各式各样的部门或机构都有,拆迁工作成为某些团体及个体的敛财暴利渠道。有很多政府动用社会中介机构来强行非法拆迁活动,更有甚的是有些所谓的“经济发展区”“开发区”的拆迁组织横行霸道,勾结黑社会做非法拆迁行当,利用“社会闲杂人员”及“土流氓”来威胁、欺压百姓,搞得区域拆迁户痛心疾首。

四.         以住的拆迁,对于“钉子户”总是立即采取断水、电气等暴力强拆措施。其实这样做,违背了社会主义国家的政治纲要,更背离了“三个代表”的基本指导思想;其行为与社会主义倡导的民主是格格不入的,必然要取缔

所以,笔者为政府尽快出台新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叫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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