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会简介
2006年1月9日,经国务院批准,中华集体商业企业联合会正式更名为中国中小商业企业协会,并报民政部备案。由国务院国资委主管,业务上接受商务部、发改委中小企业司指导和监督。中国中小商业企业协会属国家一级协会,具有独立社团法人资格,由中国商业联合会副会长兼秘书长姜明担任会长。
中国中小商业企业协会由从事商品流通活动的中小企业 (包括商品制造业、 商品批流通业、生活服务业、现代服务业)以及围绕中小企业开展相关服务的专业机构自愿组成。
协会职能
按照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及协会章程规定,中国中小商业企业协会主要履行以下职能:
1 、 向政府部门反映中小商业企业行业改革与发展的重大问题和政策性建议,参与制定中小商业企业整体发
展战略和区域性发展规划,完成政府委托、交办的各项任务。
2 、 协调中小商业企业合作,建立企业与政府部门的关系;开展行业自律,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3 、 根据政府要求推荐中小商业企业先进典型并组织表彰活动,促进和谐发展。
4 、 组织全国性商品交易、展示活动,帮助中小商业企业开拓市场,建立新的经营方式和流通渠道。
5 、 接受政府委托,参与组织国家有关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定、修订与实施,开展企业评选活动。
6 、 协调提供信用担保服务,缓解中小企业融资困难问题。
7 、 组织国际合作与交流,协助中小企业引进国外先进技术、经营管理方法和资金项目,引导中小企业由小
到大、由弱到强、由分散到联合的健康发展。
8 、 接受政府委托,开展中小企业的统计分析工作,为国家制定中小企业发展决策提供依据。
9 、 建立中国中小商业企业信息网站,为中小企业搭建交流互动的信息平台。
10 、组织开展管理、技术、进出口业务和成长性工程培训,全面提高中小企业素质,促进中小企业向现代化
迈进。
协会业务
中国中小商业企业协会面向全国会员企业提供如下服务:
1 、 中小企业融资及指导服务
2 、 中小企业行业发展的指导服务
3 、 帮助中小企业开拓市场
4 、 开展中小企业领域商业信用评价(全国国整规办联合国务院国资委开展的信用评价)
5 、 组织各种展览、展会、洽谈会等活动
6 、 开展政府项目资金的申请指导服务
7 、 围绕企业开展管理等相关行业的培训
8 、 为中小企业提供信息化更新和升级服务
9 、 协助会员开展对外联合与合作
10 、 为中小企业提供法律维权服务
11 、 协助企业开展人才招聘
12 、 引导中小企业创业
13 、 辅导企业参与政府采购
14 、 推动企业科技成果转化与推广
15 、 帮助中小企业打造品牌
16 、 带动、指引企业和政府建立中小企业产业集群
17 、 协助企业完成商品质量安全管理
18 、 帮助政府和中小企业做好市场调查和行业统计
19 、 开展中小企业电子商务
20 、 开办中小企业商学院,培养成功中小企业家
21 、 开办中小企业家电视频道,推广宣传中小企业
协会领导
名誉会长
杨汝岱 原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全国政协副主席
孙孚凌 九届全国政协副主席
周铁农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
胡 平 原商业部部长
白美清 国务院原常务副秘书长
何济海 中国商业联合会会长、原商业部副部长
陈有庆 亚洲金融集团董事局主席
黄裕翔 太平洋恩利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
专家顾问委员会
叶连松 全国政协常委,经济委员会副主任
黄 璜 全国政协常委,民族和宗教委员会副主任
杨树德 国家工商总局原副局长
姚景源 国家统计局总经济师
陈文玲 国务院研究室综合司司长
任玉岭 全国政协常委,国务院参事
王远枝 原国家发改委中小企业司司长
庄永兴 中国侨联委员,成功(香港)集团董事局主席
刑 军 东北师范大学应用经济学博士后、教授
冯雪飞 天津广播电视大学校长
会 长
姜 明
副会长
孔庆泰、王民
秘书长
孔庆泰(兼)
会长助理、常务副秘书长
易中舸
副秘书长
杨 斐、谭新政、李耀宗、姚贵翔、何红、任兴磊、白志堃、宣春雷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中国中小商业企业协会”,英文译名是“ China Association for Small & Medium Commercial Enterprises ”。
第二条 中国中小商业企业协会是由中小商业企业(包括商品零售业、商品批发代理业、商品制造业、生活服务业、现代服务业等企业)和从事商品流通活动的个人自愿参加的、非营利性的、全国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中国中小商业企业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和国家法律、法规,贯彻党和国家关于中小企业的方针、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中小商业企业,积极参加国家经济建设,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繁荣;立足商业服务,开展相关
商业经济活动,协助中小企业加强对外经济合作与发展;沟通企业和政府之间的联系,坚持为企业整体利益服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承办政府委托的各项工作,承担行业自律性管理,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第四条 中国中小商业企业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登记管理部门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中国中小商业企业协会会址设在北京。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根据本会宗旨,本会主要任务是发挥沟通、组织、协调、自律、服务的作用,其业务范围是:
(一)吸纳不同部门、不同地区面向商品生产、流通团体、企业和个人,凝聚行业力量,发挥群体优势。
(二)指导企业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维护中小商业企业的合法权益,做好行业自律。倡导职业道德,保护消
费者合法利益。
(三)开展调查研究,向政府反映商业企业的发展情况和问题,提出政策性建议;协助政府制定行业方针、政策,积极完成政府委托、交办的各项任务。
(四)研究中小商业企业理论、政策和发展战略,促进企业不断深化改革,增强活力,提高效益。
(五)总结和交流中小商业企业的先进经验。推动和促进企业间的经济联合,使其向专业化、集团化发展。通过各种经济活动,扩大企业经营规模,提高企业的竞争能力。通过媒体大力宣传优秀企业(企业家),鼓励企业创业,提高企业的知名度和竞争力。
(六)为中小商业企业提供经营、法律、政策咨询和信息服务;组织各种培训,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职工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编辑出版书刊、资料。
(七)加强与国外工商业界联系,组织开展国际间交往和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支持和帮助企业积极开拓国际市场。
(八)承办其他有关事项,并做好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中国中小商业企业协会面向国内的中小商品生产企业、商业批发、零售企业以及餐饮业、服务业等行业企业开展会员吸纳工作;凡依法成立的企事业单位,符合本会入会条件,承认本会章程,均可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意愿;
(三)在中小商业企业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
(四)积极按期交纳会费。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出入会申请书;
(二)填写入会登记表;
(三)经会长办公会讨论通过;
(四)由理事会授权本会会员部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协会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举办的有关会议和活动;
(三)接受本会提供的信息、培训、咨询、海外业务拓展考察等各种服务;
(四)有对本会工作进行监督、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五)企业在经营活动中遇到问题和困难时,有权要求提供帮助,企业正当利益受到危害时有权要求维护;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及本会章程和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任务;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本会所需的各种有关资料;
(五)按规定如期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须交回会员证书。会员如果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中国中小商业企业协会最高权利机构为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常务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根据常务理事会提名聘请名誉会长和高级顾问;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中国中小商业企业协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 2/3 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 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定并民政部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闭会期间指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成员由具有一定代表性和知名度、有一定经营规模、 热心本会工作的会员单位代表组成。理事会每届五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和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因特殊情况延期召开的, 须提前与理事协商,通报情况。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是本会核心组织,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常设机构。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七、八、九、十项的职权, 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超过理事会人数的 1/3 )。 常务理事会的组成人员是: 理事长(会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全体
常务理事单位代表。常务理事单位每届任期五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一般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等其它方式召开。 因特殊情况需延期召开,须提前与理事会协商,通报情况。
第二十四条 本会理事长(会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高;
(二)在本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会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65 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会长)、副会长、副理事长、 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查并经民政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会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2/3 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查并经民政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会长)原则上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社团法定代表人一般应由理事长(会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可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本会现任法人代表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查并经民政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由姜明担任。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会长)或副会长、副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决定本会日常工作中的重大事宜。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企业会员代表担任理事以上职务的,若有人事变动,应报理事会予以调整。
第三十一条 为了开展工作,本会聘请高级顾问、名誉会长若干名。
第三十二条 根据工作需要,本会下设专业委员会,在本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 ,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 本会换届和更换法人之前必须接受民政部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报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经民政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行业主管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算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经民政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行业主管部门和民政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 2003 年 3 月 10 日 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民政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协会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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