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2日上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在京开幕,首次审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草案,继续审议侵权责任法草案。
医疗机构不得实施不必要检查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张柏林说,草案三次审议稿对医务人员不得采取过度检查等不必要的诊疗行为作了规定。有的部门和单位提出,过度检查含义不明确,难以判断,建议删去这一条或者删去这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法律委经研究认为,为了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对此作出禁止性规范是必要的,同时应当进一步明确不必要检查的判断标准。建议将这一条修改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
医疗机构有过错应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草案第六十条增加一款规定:“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张柏林表示,草案三次审议稿第六十条规定了医疗机构不承担责任的情形。有的常委委员提出,这条规定过于绝对,草案规定的情形有的是一方过错,有的可能是混合过错,建议明确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亦应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这一条中增加一款规定:“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希望这个侵权责任法能够更加完善,法律法规的出台能不能规范医生的医疗行为,能不能有较强的可操作性,这应该是立法者应该着重考虑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