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这个问题,在现实生活中的确发生很多不愉快。
家庭解体后,孩子承担着很多“负载”。最高法的解释明确了原来婚姻法实施中碰到的问题:曾于1981年8月14日在给辽宁省高院的复函中指出,在离婚后未征得前夫同意,单方决定姓名变更的做法是不当的,应当说服其恢复原来的姓名。
更主要的是,家庭重组后的成员,能够保持一份平和,对以往的现实不要回避,主动接受。把更多的精力放在当前的生活上,同时也减少孩子身上承载的太多的“负载”,给孩子一个宽松的成长环境,也能够让孩子对自己的过去有个充分的认识。
少在一些细节问题上纠结,也许这就是最高法的本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