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合作组织的社会学分析
胡振华 陈柳钦
(温州大学商学院,温州,325035)(天津社会科学院,天津,300191)
【内容提要】农村合作组织是农民走向协作、互助和共生的重要途径。熟人社会背景下,中国农村合作组织的实际运作有其自身的逻辑。在新农村建设中,究竟应该发育农民组织还是应该组织农民?我们认为,农民合作组织是比较成功的一种模式。纯粹的“原子化”农民是不存在的,农村分户经营的农民实际上一刻也没有离开过合作,随着小农社会化程度逐步加深,农村合作亦日益加强。中国农民并不是天生的“善分不善合”,一切取决于时间、地点和条件构成的农民利益。在利益的驱动下,农民既善分也善合。政府能够做的只是提供他们合作的法律和政策环境。
【关键词】农村;合作组织;农村合作组织;熟人社会;社会化小农
中国社会正在转型,从社会学角度剖析,是从“熟人社会”转向“陌生人社会”[1]。转型前的中国社会,是一种典型的“熟人社会”。所谓“熟人社会”,最早是费孝通先生(1947年)提出的一个社会学意义上的概念。费孝通先生认为,中国传统社会是一个熟人社会,由于中国人生活范围狭窄、封闭且缺乏社会流动性,所以人们大多在某一地方“生于斯、长于斯、死于斯”,这就形成了人与人相互熟悉的相对稳定的社会结构。在熟人社会中,人与人之间存在着一种私人关系,人与人通过这种关系互相联系起来,构成以人为中心及其血缘关系、地缘关系为纽带的一张张关系网。“我们大家是熟人,打个招呼就是了,还用得着多说什么?”“乡土社会里从熟悉得到信任。” “乡土社会的信用并不是对契约的重视,而是发生于对一种行为的规矩到不假思索时的可靠性。” [2]
“熟人社会”是传统乡土中国“差序格局”社会结构的必然产物。费孝通先生在《乡土中国》一书中,费孝通先生运用类型学的研究方法,对中西社会结构作了深刻的对比、分析,将传统中国社会结构归类为“差序格局”,深刻地揭示了传统中国社会结构的特点。他认为,中国的传统社会结构好像把一块石头丢在水面上所生发出的一圈圈向外推出去的波纹。每个人都是由于受社会的影响所产生外推的圈子的中心,被圈子的波纹所推及而又生发出的一圈圈波纹就是人与人之间发生的相互联系。每个人在某一时间某一地点所动用的圈子是相同的。“在这里我们遇到了中国社会结构的基本特性了。我们儒家最考究的是人伦,伦是什么呢?我的解释就是从自己推出去的和自己发生社会关系的那一群人里所发生的一轮轮波纹的差序。” [3]。这个形象的比喻说明了:由人与人之间具体的社会关系衍生的具有伸缩性的抽象的相对地位差序所构建的以血缘、地缘、业缘“三缘”一体为基础的从己到家,从家到国,从国到天下的传统社会结构。费老为我们呈现了一个“乡土中国”的图景,其底色是“乡土性”。“从基层看上去,中国社会是乡土性的。”乡土性首先源于一个“土”字,乡下人是在向土里讨生活,种田是最基本的谋生方法,农民依赖土地,仿佛“半身插入了泥土里”,他们的生活也就具有了“乡土”的味道。因为是黏在土地上,农民的生活是地方性的,空间上的不流动使村落对外显出封闭的特征,但对内却因为朝夕相处而特别熟悉,没有陌生,本质上是一个“熟人社会”。又因为聚地而居,繁衍生息,村落扩大的同时也伴随着家族的绵延,差序格局、地缘与血缘、长老统治、无为政治、礼治等一系列乡土性社会规则就衍生出来,影响着“乡土中国”的运行。
《乡土中国》是费孝通先生为振兴农村,振兴中华所做的一系列调查中最具有总结性的著作,所以它可以说是前现代中国的国情咨询报告,只要中国尚未充分实现现代化,它就不会过时。对于乡土中国,无论是出于现实社会现象的描述,还是出于想象,“差序格局”无疑都是一个最为贴切也最具解释力的概念。最为贴切的意义在于,“差序格局”的含义在于它切合了“乡土本色”的中国社会,至少对于传统中国的农村社会而言,“伦理本位”的特征如果用“差序格局”来表述的话,恰如其分地表达了乡土中国的两个关键特征:纵向的刚性的等级化的“序”,以及横向的弹性的以自我为中心的“差”。换言之,差序格局在表述中国社会结构与西方社会结构即“团体格局”的差别方面,其解释力是无可否认的;与此相关的是,差序格局在表述作为“乡土本色”的中国社会而言,其解释力也足够强大。
“熟人社会”既是传统乡土中国“差序格局”社会结构的必然产物,也是中国古代传统文化中“极度扩张型亲情义务观”践行的直接结果。熟人社会是农村社会最基本的性质,对于熟人社会的理解是影响我们把握农村社会形态和发展变迁的主要因素。熟人社会的基础是“自己人认同”,其现实表现是人情、面子、信任与规则。
随着社会的变迁,传统的以“血缘关系”、“地缘关系”维系的“差序格局”已经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利益成为“差序格局”中决定人们关系亲疏的一个重要维度。人们可以通过认同宗、认干亲、拜把子等形式把非血缘关系转换成拟似血缘的关系,纳入到“家人”或“拟似家人”的圈子中。现实中,每个国人都有一个以“己”为中心的或大或小的“差序格局”;他既是自己处于中心的差序格局中的“己”,同时又在别的许多“差序格局”中扮演着“家人”、“熟人”和“生人”的角色。整个社会人际关系体系,就是由这样的无数个大小不一的“差序格局”叠加起来的。
劳伦斯•M•弗里德曼(Lawrence M.Friedman)所说的“陌生人社会”是一个人人各司其职的社会,是一个充满常识的社会,也是一个以信任为重要纽带关系的社会。警察对我来讲是陌生人,但他会替我去抓小偷和骗子,超市里我一个人都不认识,但它可以保证我买的奶粉无毒。我从陌生人手里买车买房,他可以保证车的质量好、房子不会塌……陌生人社会的这些常识,来源于对陌生人的信任,因为在这个高度分工、高速运转的现代社会,没有这份信任,我们的生活将迟滞不前,每天醒来甚至没有勇气从床上爬起来。在“陌生人社会”中,人们以“相互不认识”为主要特点,那么,“不认识”的人发生种种关系,大抵是以契约为基础的,这就需要我们努力走向“法治化”,而不是非理性的“感情用事”。人与人之间的血缘、亲缘和地缘纽带被斩断后,社会的发展,商品交换的发生,人与人之间的交往和信任靠什么来维系?只能是制度或契约。所以,“陌生人社会”又被称为“法制社会”或“契约社会”,它是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发展的必须趋势,是市场化、城市化、全球化的必然结果。在陌生人社会,伦理解决不了问题,必须要有制度安排来制衡权力、保证权责对应。真正最需要民主的,是那些缺少直接人际情感联系的陌生人社会。民主制度实际上是在陌生人社会建立权责对应的一种运作方式。
对于当下的中国乡村社会而言,血缘和地缘关系仍然是主要的联系纽带,换言之,传统意义上的差序格局仍然存在。在农村“熟人社会”中,农民的生产方式是“日出而作、日落而息”,具有“耕读世家”的传统,人们长期在同一个地方生产、生活,“鸡犬之声相闻,老死互相往来”。由于社会流动相对缓慢,人际交往比较固定,以血缘为纽带的熟人社会就是大多数人的生活环境。熟人社会产生“人情优位”的特点,即把人情关系放在第一位,不像“陌生人社会”那样把“契约关系”放在第一位。尽管乡村社会的活动空间愈来愈大,但人们仍然生活在一个个小圈子里。由于圈子能使人获得圈子以外无法获得的东西,因此圈子内的人有一种自我认同感,甚至有圈子内才能通行的话语,由此形成圈子的内聚力。所以,尽管圈子是无形的,但内在的具有排他性。
美国著名经济学家曼瑟尔·奥尔森(Mancur Olson)在《集体行动的逻辑》一书中认为,由于集团的规模越大,成员越多,需要有“选择性的刺激手段”以约束成员达成集体的一致行动,但成本高昂,并且成本随着集团规模的扩大而上升,会造成集体行动的困境,所以只有当集团足够小,单个成员在最大利益收获预期的驱动下会完全提供组织行动的成本,集团才能采取一致的集体行动[4]。农村合作组织是指建立在自发性、自由性和自愿性基础之上的农民私人社团组织形式,它的基本原则是农民自我组织、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受益。农村合作组织作为一种小型的民间组织,它深深地嵌入乡土熟人社会,必然使它不同于城市和跨地域的大型民间组织,更殊异于西方高度发展成熟的非政府组织。所以,用时兴的某些宏大的组织合作理论来对它进行硬套和裁剪是不合适的。一方面这种理论无法回答农村合作组织如何能建立、如何运转起来以及面对合作中出现的某些问题,不能提出解释框架和对策;另一方面它妨碍了社会科学理论的本土化,惰于从自己国家农民的合作实践经验中总结、提炼。
农村合作组织是农民走向协作、互助和共生的重要途径。熟人社会背景下,中国农村合作组织的实际运作有其自身的逻辑。在农村给予农民结社权可以使得农民能形成合作组织来与其他利益群体进行集体谈判,形成比较强大的参与博弈的能力,它的作用比推动乡镇民主直选的意义要大得多。熟人共同体建立权责对应可能更需要的是伦理约束下的自治而非民主。共同体越小,人们之间的持久互信和伦理联系越多,权力和责任就越容易直接融合为一,“民主”制约的必要性越小。举个最简单的例子:在一个家庭中,儒家主张“父父子子”固不待言,即便是西方人也不会主张三权分立、民主选举父亲。原因很简单,父权一般都以父责为基础,中国有句古话“虎毒不食子”就是个证明。即使是家外的熟人共同体,伦理约束可能不可靠,但比陌生人社会还是有作用,它的“交易成本”较低。乡村的熟人社会也是这样,乡村的熟人群中通常会有一些成本更低的功能,可以解决公共物品的提供和集体行为中的权责对应等问题,如果合理使用这些资源,有民主当然不错,没有民主,也不见得就是大问题。在许多落后的农村,面临的主要问题并非民主不民主。而真正最需要民主的,是那些缺少直接人际情感联系的陌生人社会,大尺度社会。民主制度实际上是在陌生人社会建立权责对应的一种运作方式(秦晖,2007)。
不同规模、不同性质的人群应该有不同的社会治理方式。对于乡村而言“自治比民主更重要”。熟人共同体尤其是家庭,某种程度上也包括家族与自然村主要靠伦理自治,乡镇这种人们偶尔能相遇的中等社区主要是本地自治组织和上级民主政府以及派出机构的协调,县和县以上才主要靠代议制民主来治理。中国的现实逻辑却是完全相反,在熟人共同体中搞“民主”,在“文革”时甚至在家庭中进行民主,在陌生人社会反而不搞。这是中国农村中的许多问题产生的根源之所在。
中国最需要的应该是县级以上的民主。村一级主要是发展有效的自治。在中国很多地区,目前的乡镇政府可以撤消,相关职能由上级县政府的派出机构行使,比如县公安局设立公安派出所,工商局设立工商派出所。其成员由上级派任并对上级政府负责。当然前提是上级(县)政府本身是民主政府,它是民主政府的派出机构。乡镇一级的农民公民权利通过组织农村合作组织实现,而不是通过目前所谓的直选乡官来实现﹙目前中国的直选乡官另人啼笑皆非﹚。有农村合作组织作为农民利益的代表,跟政府沟通、谈判,不仅没什么坏处,反而是乡村治理的一个好方法。这种模式可以减少目前高及的行政成本,减少农民的经济和时间负担﹙因为农民需要应付乡镇政府的各种事务﹚,提高行政效率。老百姓的权利也得到了保障。虽然乡官是派出而非民选,在权力有制约,责任可追问的情况下,他的施政仍然需要征得农民同意,不能为所欲为。农民有诉求可以通过农村合作组织来与之协商,乃至向上级政府请愿。这比目前在农村推进劳民伤财的乡镇直选更有意义。
农村合作组织为农村农民构造了满足其社会需要的重要平台。其社会作用的大小和组织结构的紧密程度、合作组织的血缘地缘程度有关。美国社会学家默顿提出了“功能替代”的理论[5],认为合作组织一定程度上“替代”了传统农业社会中的“血缘”和“地缘”关系所承担的功能。农村合作组织在农村社区社会中的绩效的不可替代性。农村合作组织作为资源,不但在一定程度上为农民的生计提供了帮助,同时,对农民起着持续的社会支持作用。中国农村合作组织建设的一个重要任务就是要完成从以血缘为主的传统农村合作形式转向符合农村社会化大生产的现代合作形式(不再以血缘为主,而是以契约为主)。以血缘为主的传统合作形式对中国的发展曾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自有其许多独特的优势。但血缘毕竟属于熟人社会的范畴,市场经济本质上是陌生人的世界,有的只是契约和货币。所以,中国发展市场经济,就必须对这种以血缘为主的合作形式及传统进行改造(宋圭武,2007)。
中国进入近代社会以来,中国农村的变革与发展都是伴随着农村合作组织的变革与发展。在农村社会发展的重大时刻都会产生关于农村合作组织的激烈争论和斗争。但是有两条基本共识﹙徐勇,2006﹚:一是农民需要合作,农民一定是合作的主体;二是农民合作需要组织,但组织一定要是农民的自愿行为。从历史实际来观察,不同的农村合作组织建设思路和制度设计都会对农民的生存、生活和命运产生重大影响。
随着全球化市场的形成,农业的发展目标已从过去的追求产量、保障区域供给转变为追求质量、提高经济效益,农业生产也从过去的市场需求决定转变为市场竞争决定。中国的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差,家庭式经营方式在市场竞争中越来越处于不利地位。因为农民的单个分散经营导致农户经营规模狭小,生产的农产品有限,传统产品生产过多,新产品生产过少,又形不成规模,从而导致农产品市场参与能力和竞争能力低下。加之单个农户因缺乏信息渠道,不能及时准确地掌握市场信息,市场中介组织发育又十分缓慢,使之难以掌握市场供求情况,更不能预测市场供求关系的变化,造成生产经营活动的盲目性。因此,分散的家庭承包经营方式不可避免的形成了与国际市场竞争的不适应性。农民迫切需要增强合作能力以应对市场化带来的风险。
按照“三元框架”[6]论者来说,没有中间层的“二元框架”是很危险的。有学者认为,在城乡格局没有打破之前,农民阶级可看成“类中产阶级”,而当这种格局被打破之后,中国农村的中间层出现了真空状态。“三元框架”论者也论述到,当国家与市场中间有不可弥补的问题,必须要通过社会中间层来解决,因此其所倡导的是“政府、社会中间层、市场”三层主体框架。由于农村没有社会中间层的代表机构,没有代表农民利益的社会团体,因而明显缺乏协调农民与国家关系的组织手段,农民也没有组织的寄托。这种缺少中间层的社会结构被认为是可怕的。社会中间层的缺失,影响到现代农村社会的经济发展,也影响到社会的稳定,如何重建中间层,成为一个重要的课题。这种缺失就给农民合作组织提供了发展空间,农民合作组织可作为政府与农民之间的中间层出现,促进农村经济建设,稳定农村社会秩序。
近几年,中央提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战略目标后,农民组织问题再次成为热门话题。要让农民成为新农村建设事业真正的主力军,需要对农民基层组织进行创新,建立真正的农民组织。农民组织问题不仅仅是种田人的问题。农民问题不一定是农村的问题,它不一定表现在农村。传统体制定义为农民的那些人,在户口簿上定义为农民的那些人,无论在什么地方,他们的问题都很严重,都是应该解决的。我们讲的农民既不是指一种职业,不是指种田人;也不是指一个阶级,因为“农民”中有穷人也有一些富人,有雇工也有老板,但即便是富人,是老板,他们也仍然是农民,所以才常常称什么“农民企业家”。而作为“农民”,他们的权利维护都存在着很大问题。新农村建设如果真正有意义,就应该把权利交给农民,农民愿意进城,你就得维护他在城市中的权益。如果农民愿意留在农村,你就得维护他在农村中的权益。回避了“权利”这个关键,不管鼓吹“城市化”还是“反城市化”都会侵犯农民利益。农民问题关键是农民权利问题,城市化进程不是消除了、而是突出了这个问题。而维护农民权利就需要农民的组织。
在新农村建设中,究竟应该发育农民组织还是应该组织农民?在学术界一直存在一种观点:如果农民不合作,就要让他们边缘化,就要利用外部强制力将他们组织起来。因此,出现两种截然不同的思路:一是组织农民合作,二是农民合作组织。组织农民合作与农民合作组织二者是起点、机制和后果都有很大差别的一对范畴。前者认为,单个分散的农民自己无法改变自己的命运,也缺乏合作能力,只有通过外部性力量将农民组织起来。由此提出许多激动人心的口号,如“组织农民建新城”、“组织农民建新村”、“组织农民盖新房”等。后者认为,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农民在生产、生活和社会交往中提出了合作的要求,并形成自己的组织,为此需要从制度上加以保障和规范。
中国在组织农民方面有强大的历史习惯性和很强的政治冲动。建国以前,毛泽东是同意让农民进城的。他在《论联合政府》中指出:“农民——这是中国工人的前身。将来还要有几千万农民进入城市,进入工厂。如果中国需要建设强大的民族工业,建设很多的近代的大城市,就要有一个变农村人口为城市人口的过程。”“一五时期是中国工业化发展最快的阶段,由于基本建设需要,在这段时间里国家曾经动员2000万农村劳动力进城支援城市建设。大批农民涌入城市,转为工业企业工人。20世纪50年代的组织农民不完全是从农民自身的客观需要出发,它的主要目标是为了实现国家工业化,公社体制[7]是最便于国家从农村汲取资源的组织体制。人民公社制度保证了国家从农村提取资源的能力,中国也在人民公社时期,借从农村提取的原始资本积累,迅速地建成了完整的现代重化工业体系,初步实现了工业化。在毛泽东看来,小农经济的最大问题就在于分散的劳动,单个分散的个人无法应对现代社会的变化。他主张以集体化取代个体化,把分散的农民纳入统一的社会组织之中,使农民从分散和无序竞争的状态进入到集中和有序生产的状态,避免农民因分化而出现新的不平等。他主张建立各种形式的农业生产合作社,把劳动力组织起来。20世纪50 年代初期中国的农民合作社,是遵循合作社基本原则的,随后却发生了质的演变,即社员家庭经营农业的自主性和主体性地位逐渐丧失,尽管此时它们仍被称作是合作组织,但实际上这种合作组织已经演变,变成了“一大二公”、低效率的集体经济。由于这种推行方式违背了公民自由参与的意志因而不可避免地导致其失败。20世纪50年代的农民合作,更多是“包办婚姻”,采取的是政社合一的形式,通过外部的强制力进行整合。其目的是为了方便从农村吸取资源,国家目标是合作的终极目标。这显然和农民的利益不一致。这种合作强调的是自上而下的服从,弱化了农民自我组合的能力。
20世纪80年代公社体制废除前的组织农民尽管有农民内在需要的成分,并在一定程度上也满足了农民的需求,但总的来说,组织农民是为了服从国家目标,是一种外部性力量对农村社会的整合。这种外部性整合有以下特点:一是依靠强大的政治动员,采用群众运动的方式;二在取得政权以后,是运用政权的力量,具有外部强制性。这种整合是在国家的全力支持下实现的,国家的体制一直延伸到乡村内部,通过各种意识形态的宣传激励农民的生产热情,加之较强的政治氛围,农业合作得以实现。这种整合很容易产出以下后果:①缺乏内在力量的支撑,持续性不强;②强迫命令和“一刀切”;③组织成本高,效率递减;④在组织农民的过程中造成农民主体性的失落。这正是人民公社体制不得不废除的重要原因(徐勇,2006)。强制手段组织起来的农民难以培育起自组织的能力;强行建立的农民组织一旦失败会进一步削弱农民的自组织能力,人民公社的合作化就是前车之鉴。
人民公社体制废除以后,农民进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程中,农民成为利益主体。1980年代初农村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是“让利于民”,减少对农民的征购任务,让农民有一个休养生息的机会,后来形成中央农村工作的基本方针,这就是“多予少取放活”。“欲取之必先予之”成为中国正确处理国家与农民关系的一条重要经验。邓小平在著名的南方讲话中说:“农村搞家庭联产承包,这个发明权农民的。农村改革中的好多东西,都是基层创造出来,我们把它拿来加工提高作为全国的指导。” [8]江泽民在纪念农村改革20周年时表示:“人民群众是创造历史的真正动力。包产到户、乡镇企业和村民自治[9],都是在党的领导下我国亿万农民的伟大创造。” [10] 胡锦涛在谈到发展基层民主时,表示“要深入把握新形势下发展社会主义基层民主政治的规律和特点,尊重人民群众的首创精神,善于把人民群众在社会主义基层民主政治实践中创造的好经验好做法上升为政策,把成熟的政策上升为法律法规,不断提高社会主义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水平。” [11]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行,使农民摆脱了传统公社组织的约束,极大地释放了农村的生产力,农民的生产积极性空前高涨,农民的生活水平有了很大提高,与此同时,农民也成了一个个分散和孤立的个体,村庄一致行动能力降低,增加了农民同外界交往的成本。随着生产、生活和社会交往的发展,农民需要合作,需要建立合作组织来解决他们面临的共同性问题,由此产生农民合作组织。农民合作组织是指在家庭联产承包经营的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和利用者,为克服市场经济条件下单兵作战竞争乏力,抵御市场风险,适应市场经济新形势,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政府与农民合作组织关系,主要体现在政府对农民合作的引导、协调、扶持和服务上,而不是在管理上。农民合作组织主体是农民,成立农民合作组织本是增加农民收入的手段。可见,与组织农民合作不同,农民合作组织是一种基于农民内在需要而建立的组织,是农村社会的自主性整合。这种整合有两个特点:一是自愿,农民自愿合作,并通过建立合作组织解决个人无法解决的问题;二是自主,它没有外部性的强制性力量,完全依靠愿意合作和参加组织的农民自己形成的共同规则来维持合作及组织的延续和存在。农民可以参加合作组织,也可以不参加;可以参加这一组织,也可以参加另一组织,有自动进入和退出的机制。在这种合作和组织中,自始至终都体现着农民的主体地位。可以说,没有农民的主体性,也就没有农民合作组织。随着改革的进一步深入,乡镇企业雨后春笋般的出现极大地推动了中国农村经济的发展,改变了农民的生活状况。正是在这种背景下,农民合作组织悄然登上了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舞台。经过数年的发展,作为草根性的农民合作组织已初具规模,显示出强大的生命力,并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现在农村所存在的某些问题。农民合作组织作为广大分散的小规模经营的农户进入市场、改善自身经济地位的有效途径来说,是比较成功的一种模式。
假定一个社会只有工业和农业两个经济部门,一般情况下,工农业的共生发展往往要经历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工业汲取农业剩余借以启动、发展阶段。主要表现为农业为净剩余流失部门,而工业为净剩余输入部门,形成了农村支持城市、农业支持工业的“以农补工”模式。中国在解放后进行的工业化建设就是在这个背景下展开的,为了保证农业对工业的支持,当时采取的方法是组织农民合作,强化农民的组织化和集体化。由于中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工业基础薄弱,建国初期资本主义国家对我国实施经济封锁,使得政府在战略选择上不得不采取工业化战略以摆脱贫穷落后面貌。加上受苏联工业化模式的影响,最终走了以农补工的工业化道路,采取了城乡分治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在政策的选择上做出了有利于工业化的制度安排。例如:实行严格的城乡分割的户籍制度,强化了城乡居民的身份;国家为发展工业化和城市化,将资金大部分投向城市,形成了城乡分割的投资政策;国家采取工农业产品价格“剪刀差”政策;城市居民享受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形成了城乡有别的收入分配政策。尽管在政策层面上不得已做出了这样的选择,但毛泽东依然十分关心城乡差距和农民、农村问题,并在实际工作中做出了必要的调整。他创造性地提出了发展农村工业,农业、工业并举,提高农村机械化水平和农民收入,将农民有效组织起来,吸收剩余劳动力,缩小城乡差距等主张。第二阶段是工农业均依靠自身积累发展阶段。这一阶段经历的时间往往较短,在这一时期,工业已从借助农业剩余发展到本身开始具有自我积累能力,工业化的进一步推进可以依靠自身的剩余进行,农业因不再为工业和城市提供剩余,可以利用自身的剩余发展。第三阶段为工业反哺[12]农业阶段。随着工业的成长并趋于成熟,一方面工业自身积累了大量的剩余,另一方面,农业则因长期为工业提供剩余,已经处于“失血”状态,极其衰弱。同时,农业作为一个福利溢出部门,其发展程度对工业的进一步发展仍然有很大程度的制约作用。因此,在这一阶段工业需自觉和不自觉地对农业进行支持,以达到国民经济协调发展。这一阶段资本流动的特征是工业剩余回流农业,工业部门为净剩余流失部门,农业部门为净剩余输入部门。
中国已经达到了工农业共生发展的第三阶段,即工业应该反哺农业。新农村建设仅靠农业自身难以实现,需要工业和城市的支持。胡锦涛总书记在十六届四中全会上指出:“综观一些工业化国家发展的历程,在工业化初始阶段,农业支持工业、为工业提供积累是带有普遍性的趋向;但在工业化达到相当程度以后,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实现工业与农业、城市与农村协调发展,也是带有普遍性的趋向。”认真学习领会胡锦涛总书记提出的“两个趋向”的重要论断,准确判断中国经济社会发展形势,纠正一些认识误区,明确中国已经进入到应当和能够实行“工业反哺农业”的新阶段,对于采取有力措施,以工促农,以城带乡,解决好事关全局的“三农”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由于中国农村人口较多,工业反哺农业任务较重,且工业基础并不十分雄厚,因此工业反哺农业必须循序渐进,分阶段进行,大致可以分为如下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重点进行“制度反哺”。按照城乡公平竞争、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彻底改革城乡分割体制,建立城乡统一制度,在制度上保证农业和农村不再向工业和城市进一步“输血”。尽快改变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不利地位,使农业的剩余不再过度流向工业,而是留在农业内部,促进农业自身的发展。第二个阶段重点进行“产业反哺”。统筹考虑非农产业发展和农业发展,鼓励发展劳动密集型、适合农民就业的非农产业,以此不断吸纳农村富余劳动力,使农业的就业比重尽快下降到30%以下,缓解农村人地矛盾,提高农业劳动力生产率和农民收入。第三个阶段重点进行“收入反哺”。通过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减轻农民的税费负担,增加对农业和农村的财政投入和信贷支持,建立城乡衔接的福利保障体系,加大对贫困农民的收入补贴等手段,实行对农业、农民和农村的收入反哺。
农民合作组织基本上是农民出于自身需要自发产生并发展的,是农民理性选择的结果。依据理性选择的观点,农民是为了自身利益,为了生存而走到一起成立了农民合作组织。农民合作组织在农村社会的出现不是偶然的,是农村社会制度变迁的必然趋势,有其存在与发展的必要性。新农村建设必须依靠工业反哺农业。当前正在进行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是在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乡村的大背景下展开的。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一个非常突出的问题就是农民需求的问题。在韩国、日本,还有中国的台湾,农民都有发达的自治组织,国家援助可以与这些自治性组织进行对接,由他们承担农民自身建设的问题。而中国农民合作组织缺位,大笔的财政支农资金如果不是平均分配,就是由各个政府部门掌握分配,要他们凭着良心给农民办一些事情。在新农村建设中,中央制订惠农政策的出发点是好的,但农民缺少提出诉求的机制。而目前所谓“农民的诉求”,往往不是由农民提出来的,而是由当官的提出来,这样利益取向当然会有分歧。因此农民亟需具备集体诉求、集体谈判、集体博弈的能力。因此,新农村建设中的一个基本问题是必须正确解决建设的主体和客体问题,即“为谁而建,由谁来建”?正确的答案只能是农民,是为农民而建,由农民来建。农民是主体,也是客体。中国农村改革的基本经验就是保障农民的主体和客体地位。在新农村建设中一定要以农民为主体,而为此就需要建设真正体现农民意志的农民组织。因为,如果没有以农民为主体、体现农民意志和利益的农民组织,建设新农村就缺乏真正的行动主体,农业和农村发展的政策就难以得到真正的实施。农民合作组织能够充分体现农民主客体地位,组织农民合作否定了农民的主客体地位。因此,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农民合作组织自然就是新农村建设的唯一正确选择。
税费改革后国家出台了新农村建设的战略决策,给农村发展、农民合作带来了一个历史性契机。大集体时代的合作不免于国家介入,现在的多面向和当时的国家计划已经完全不同,国家新时期“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政策已经和以前完全颠倒过来,宏观背景彰显出了新的机遇。税费改革尤其是取消农业税以后,提倡新农村建设就是要把农村经济发展的收益留在农村,但要达到这一目的,同样需要把农民组织起来,只是这种合作和组织不再是为了提取资源,而是为了农村自身的发展,只要这一战略取向发生了改变,农民合作的成功就必然要实现由以自愿为基础的合作向以国家权力为基础的合作的转变,这是小农经济基础上农民合作的一个必然道路[13]。在市场、机械化、理性小农、新农村建设这些间接有利于合作的因素不断出现的条件下,农民合作就有了现实的可能。此外欠缺的是国家介入,这时也有了国家新农村建设等一系列政策支持与引导,在市场与村庄之间就有了中介,就有了国家介入的强大后盾,市场带来的不利因素被消化掉,分散小农在应对市场时就有底气。又有市场的高效调节,还有坚实的村庄共同体的支撑与历史经验的参照,合作起来的农民对于税费改革之后的各种困境的解决意义是非凡的(刘涛,2008)。发展农民合作组织,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实现千家万户小生产与社会化大市场之间的对接,通过合作互助来降低生产交易成本,提高农业生产规模与效益,对于增加农民收入、发展现代农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具有重要意义。
“组织农民合作”与“农民合作组织”二种根本对立的主张起因于对农民特性的评估的差异。有观点认为:改革开放以后,人民公社体制被废除,农民实行分户经营,相对于过去的“大集体”而言,农民已经“原子化”了。因此,必须通过外部性强力将农民粘连在一起,提高其集体行动能力。这一评估是不切实际的一种主观臆断。
1、纯粹的“原子化”农民是不存在的。“原子”本是一个物理术语,是一种非常细小的物质。社会学家通常以“原子化”来形容互不联系、高度分散化的社会。然而,“原子化”只是一种假设。在真实的世界里,根本不存在互不联系的人群。马克思主义认为,人具有二重性:自然性和社会性,人的本质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人的最高本质就在于其社会性。从人类历史可知,人其实是一种合作的动物。从有人类社会以来,人就是以群体形式生活的。因此合作是人的一种本能,只要有合作的需求,就可以创造不同的合作形式。
农民经济合作及其最主要的组织形式——合作社渊源于西方,其中形成的一些组织与活动原则为国际社会所公认,并成为我们判断一个农民经济合作组织是否异化的重要依据。中国农民经济合作在其组织化演进中,有农民自发内生的,有社会团体和知识分子创办的,更多的是执政党根据国家意识形态塑造的,它们很少恪守国际社会公认的合作社原则,多数为异化的农民经济合作组织。异化致使农民经济合作呈现出负和效应,异化酿造了经济灾难。在西方合作社引入中国前,中国农业生产采用一家一户的经营模式,分散、孤立,好像没有组织性的经济合作。其实不然,自古至今,中国村庄场域内的农民并不是纯粹的原子化小农,以地缘关系为基础、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农村熟人社会结构早就催生出如雇工、搭套、换工、合会等若干经济合作形式。在农村家庭内部、邻里之间、社区内部,在红白喜事、农忙生产期间,农民都存在合作。虽然这些在邻里、亲戚间进行的经济合作是短期的、临时的、不固定的,没有现代经济合作组织原则的理念,受人为因素干扰严重,组织化程度低,但农民的“生态理性”形成了村庄“自发秩序”,推动了中国农业生产发展,并实现了农村社会的“先天和谐”。在现实的社会里,根本不存在“原子化”个人,相对于人民公社时期的“大集体”而言,当今的农民的生产和生活是自主的,具有分散性的特点,但农民任何时刻都没有离开社会组织而存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并不必然导致农民的原子化,比如台湾地区、韩国、日本等都是市场经济为主体,但都拥有良好的农民组织化机制。
2、农村分户经营的农民实际上一刻也没有离开过合作。由于合作化的历史记忆,人们往往只将公社组织作为合作的唯一载体。事实上,合作与冲突是人类两种基本的互动方式。合作是常态,冲突是非常态,农民合作无处不在、无时不有,是永恒的主题,只是形式有所不同而已。有人认为,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将他们组织起来是不可能的,因为,农民已经成为了原子化的农民。这种观点是一种主观推断,与现实不符。事实上,农村改革以来,尽管实行分户经营,但农民之间的合作仍然存在。在农村家庭内部、邻里之间、社区内部,在红白喜事、农忙生产期间,农民都存在合作。无论是生产过程中的邻里相助,还是生活领域的患难相恤,社会交往中信息沟通,到处都可以看到合作的行为。在乡村社会里处处都存在着农民自发组成的各种组织,这些组织有正式组织,也有非正式组织[14]。合作不一定要有正式组织,许多农民之间的合作是通过非正式组织途径进行的。这种合作是低成本合作,在没有足够收益的情况下,他们只能选择成本较低的非正式组织性合作。国家保护农民,鼓励农民合作,但不意味着要国家干预;农民要合作,但不一定要农民合一。
农民的合作能力差并不代表农民不需要合作,恰恰相反,面对高度组织化的国家行政和强大的市场,分散经营的农民要改变其弱势地位,提高其市场竞争力和政治参与能力,就必须合作,也就是要走向组织化。所谓农民组织化,是指农民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分工和合作的程度,反映着农民的社会地位和政治权力。有人担心农民一旦组织起来,就会与政府对抗,威胁到社会的政局稳定,这种担心有一定的道理。但是,建立农民组织的目的并不是为了对抗政府,农民组织是在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建立的,是一种公开、合法的组织,与过去的秘密会社有着本质的区别。因此,这样的农民组织是集中代表农民利益、表达农民心声、维护农民合法利益的,是沟通国家和农民关系的桥梁和纽带。通过这样的组织,农民可以把心中的情绪释放出来,这有利于政府了解民情民意。如果没有这样的组织,长期积压在农民心中的不满情绪一旦爆发,就可能造成大的政局动荡。合作是人类的本性,农民不是不会合作,而是没有给农民合作的机会,要相信农民的智慧和能力,让农民自己组织起来,国家要敢于放手,只要农民建立的组织只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不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利,就不应当对其加以限制,充分尊重这类组织自然发育的客观规律,深刻认识生产的社会化是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在农民利益日益多元化的情况下,农民合作组织的建立也应该是多元化的,可以不拘一格,比如经济组织、政治组织、文化组织、社会服务性组织等。
3、小农社会化程度逐步加深,农村合作亦日益加强。“社会化小农”[15]主要用来表征当代中国农民的一种客观存在状态。“从历史变迁过程的角度考察,我们会发现,当今的小农户已不再是局限于与世隔绝的‘桃花源’里,而越来越深地进入或者卷入到一个开放的、流动的、分工的社会化体系中来,与传统的封闭的小农经济形态渐行渐远,进入到社会化小农的阶段。” [16]传统农业社会,农民的社会化程度低,活动半径再远也只在乡村周围。过去小农可以关起门过日子,正如马克思所说,农民的生活资料和生产资料“差不多都是自给自足的……他们取得生活资料多半是靠与自交换,而不是靠与社会交往”。传统农民有三个基本特点:分散、孤立与封闭。正是基于这一认识,“社会化小农”论者普遍认为,传统小农是“前社会化”的,只有通过社会化,小农方能脱离传统形态,并向“社会化小农”转变。从经营主体看,当下的农民经营规模小,且分散经营,属于分散的小农。但他们正处于社会化的变动之中,分散却不孤立,联系而不封闭。无论是生产方式、生活方式,还是交往方式,农民的行为都已不同程度的“社会化”了。作为一个分析当下农村社会的框架式概念,“社会化小农”契合了乡村社会现实。1978年以来,中国农村发生了巨大变化,农民与社会、农民与市场的关系越来越密切。农户经济生活、资源配置、政治生活领域更深、更广的卷入社会化、市场化、政治化的进程中,生产、生活、交往方式社会化程度大大提高,农民变成了一个“社会性动物”:生产环节分工程度加深,社会化服务替代了传统的农户自我服务,社会分工代替了家庭分工;家庭资源配置体系外部化,劳动力、土地、资金配置全方位走向市场,生产要素的配置由家庭走外部社会;农户生活货币化,打破了家庭自给性供给边界,农户经常面临短期性货币支出压力和周期性的家庭赤字;农户与外界的交往范围扩大、交往频率增加、交往程度加深,农户深深卷入了全球化分工网络,病虫害、禽流感等疫情危机、质量风险与安全等社会问题不断冲击、威胁农户,农民由一个“家庭人”转变成了一个“社会人”(邓大才,2009)。小农社会化实现了历史上从未有过的城乡大交往(农村产品和劳动力“进城”,城市商品和文化“下乡”)、国家与乡村社会的有机联系(农民为国家提供产品,国家各种支农惠农政策“下乡”)。小农社会化是一场伟大的变革。这场变革将传统家户经济的内在动力充分发掘出来,同时又大大拓展了小农的发展空间,将“小家庭”与“大社会”联结起来。
由于历史和体制原因,农民还是规模和能力都很弱小的“小农”。当今中国的小农之“小”是历史上前所未有的。他们在走向“大社会”时,有可能获得前所未有的机会和发展空间,也有可能被社会的汪洋大海所淹没。小农走向“大社会”的中介是货币。当下小农的生产、生活、社会交往已经越来越深地被卷入到社会化、市场化进程。从某种意义上说,社会化、市场化就是货币化。农民的交换和消费活动都不得不借助于货币这一中介来实现。货币与其他的媒介不同,它可以超脱于任何实物性的东西之外,不以交换内容、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转移,“社会生活愈发达,人和人之间的往来也愈繁重,单靠人情不易维持相互间权利和义务的平衡。于是‘当场清算’的需要也增加,货币是清算的单位和媒介” [17],这导致与货币有关的一切事物和活动都进入一个想象的、不确定的空间,从而带来了巨大的社会风险。
在收入既定的情形下,家庭自给性供给边界被日益膨胀的货币支出需求打破;小农时刻面临着短期性货币支出压力和周期性家庭赤字,即“货币化压力”。为了缓解这一压力,社会化小农积极参与社会交换,不但调整了“买”和“卖”的内容,而且改变了“买”与“卖”的顺序,即从“为买而卖”到“为卖而买”。小农“为买而卖”更多的是为满足生产需要;而“为卖而买”是为了能更好地卖出产品而有选择地购买。小农引进新技术、购买化肥和更具科技含量的种子,是为了利用先进的技术力量实现农作物的增产、高产,以换取较多的货币收入;而小农购置自己用不了的大型农用机械,则是为了通过“服务”换得较多的现金收入。无论是源于向市场购买商品产生的货币压力,还是向市场提供商品缓解货币压力,都需要以市场交换的方式完成,交换空间也随着频繁的“为买而卖”和“为卖而买”而不断扩张。小农全方位、深度社会化带来了巨大的货币支付压力,农民不再为吃饭而发愁,但是要为货币支付而担心。农民以传统的收入网络支付现代社会化的支出捉襟见肘、力不从心。虽然社会化小农不再在齐颈深的水中行走,但还在波涛汹涌的大海中行船,一旦有突如其来的支出压力,便会险象环生,随时翻船。可见小农已经从生存死亡线走下来,却落入了货币支付陷阱。
过去农民之间的合作是非组织性的合作。然而,随着经济的发展,农民的生产生活、社会交往已经被卷入市场和社会,现在的农民已经成为社会化的小农,甚至和全球都联系起来。这意味着农民已经进入了一个不稳定、高风险的社会。他们犹如大海上的一叶扁舟,既不能扬帆远航,又不能抗击风险。因此,现代农民更加需要合作,需要更广泛、更紧密、更具有持续性的合作。农民合作组织因此提上议事日程。当下中国已有数百万个农民合作组织,且发展迅速,根本原因在于农民的“社会化”程度日益提高。农民合作组织是小农社会化不可或缺的基础建设。
有人说农民好领导又不好领导,说其好领导是因为农民分散,没有组织,在农村主张什么没有什么反对声音;说其不好领导是因为它是自私、保守、野蛮、愚昧、落后,而且是原子化,很难发动和组织。在组织农民和农民组织之间之所以选择和强调前者,还在于有一个假定前提,这就是中国的农民“善分不善合” [18]。在这一假定前提下,农民不可能自发走向自组织之路,故此农民的合作,必须自上而下,在土地家庭承包制下走第二次合作化运动的道路。农民自然需要有一个外在于农民之外或之上的力量来组织农民合作。如果农民不合作,就要将其边缘化[19],甚至“革出村门”。在这个假定的前提下,农民的切身利益在不知不觉中轻易侵犯了。这种看起来是为了农民着想的观点,实则是对农民的不敬重。难道中国农民天生就只喜欢“分”而不喜欢“合”?“善分不善合”,是“中国农民”的特有性质吗?抑或是“中国民”的共性,乃至“民”的共性?说“中国农民”“善分不善合”固然不错,但从人性本私的观点看,则这种“善分不善合”并不足以成为某一类人的专有特性,充其量,是在不同的物质与制度环境下,表现的或多与或少而已。若是如此,以此作为前提,得出的结论,很可能谬之千里。其实中国农民“分”与“合”都存在。
农民的善分不善合或许有一定的事实根据,但若依此就认为农民天生就善分不善合并因此加以批判和指责那就大错特错了。事实上,农民在日常生活中既有善于合作的一面,又有不善于合作的一面,而我们学者的眼睛却总是盯着农民“应该”合作而没有形成合作的一面,所以在这些人的眼中农民天生就善分不善合。学者们的这种思维并没有错,但却过于片面。实际上,在很多方面,农民能够非常好的进行合作,而我们的学者和城里人却很难进行有效的合作(张小桥,2009)。举个简单的例子,在村庄里如果发现有小偷的话,我们会发现经常是整个村庄的青壮年出动进行抓捕,甚至在晚上拿着手电进行集体抓捕,而在城市中,对于公汽等公共场所的小偷,我们的城里人却选择了沉默。这是否说明农民善于合作,而城市居民不善于合作呢?
因此,无论怎样,只盯着某一方面,认为农民天生善分不善合是说不过去的。我们认为,在农民对待分合的问题上不能够轻易作出非此即彼的判断,中国农民历来对待分合的原则是宜分则分、宜合便合,在处理分合的行动和态度背后是经济利益的驱动。20世纪50年代以来,中国农民总是处于“分分合合”之中,其背后的决定性因素不是少数人的意志,而是农民的“饥饿逻辑”和“过好日子的逻辑”。正是在摆脱饥饿,过好日子的冲动下,他们要求互助合作。但过快过急过猛的合作,并没有让他们摆脱饥饿,过好日子,反而面临的是“冲动的惩罚”,于是他们又不得不选择分户经营。可见,农民善分不善合本不是固定不变的,一切归结于分合能否带给农民以“好处”。当今,农民要求合作,要求建立合作组织,是因为只有合作,只有合作组织,才能维护和扩展其权益,才能过更好的日子。合作是农民自我的选择,是致富的手段。不管分还是合,都源自农民利益的需要。我们进入了工业反哺农业、城市反哺农村的新时期,国家要支持农村的发展,就需要发育农村合作组织。中国农民并不缺乏所谓合作的素质,而是缺乏愿意和他们公平合作的社会外部力量。
中国农民并不是天生的“善分不善合”,一切取决于时间、地点和条件构成的农民利益。在利益的驱动下,农民既善分也善合。政府不必低估农民的合作意愿,也不可低估农民的合作能力。低估农民的合作意愿和能力,很容易产生“合作狂热”,以外部力量推动或强制农民合作。这种外部性的整合的结果是农民一切听命于上,大大弱化农民之间的有机联系和自我整合能力。政府能够做的只是提供他们合作的法律和政策环境(徐勇,2007)。
目前的新农村建设面临着一大矛盾,一方面农民分散化,另一方面乡村社会权威非常缺失。为了维持社会稳定和减轻政策转变带来的阵痛,政府不希望重复使用政治手段组织农民合作,但长期维持的农民原子化状态又限制了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也阻碍了农民思想意识的提高,这又不利于推进现代化建设。建立新型农村合作组织是解决这个矛盾的必然选择。新型农村合作组织应该承担建立乡村社会权威主体,克服小农经济形态的各种困境,保持农村社会平稳发展的重任。农村合作组织将在中国农村社会全面发展扮演起重要角色,也会成为农村社会全面发展的新动力。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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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首先提出“陌生人社会”这一概念的是美国著名法学家劳伦斯•M•弗里德曼(Lawrence M.Friedman),他在《美国法简史》中详尽地论述了现代社会的“陌生”本质,他说:“在当代世界,我们的健康、生活以及财富受到我们从未而且也永远不会谋面的人的支配。我们打开包装和罐子吃下陌生人在遥远的地方制造和加工的食品;我们不知道这些加工者的名字或者他们的任何情况。我们搬进陌生人——我们希望是精巧地——建造的房子。我们生活中的很多时间是被‘锁’在危险的、飞快运转的机器——如小汽车、公交车、火车、电梯、飞机——里度过的。制造工序中的一个错误步骤,飞行员或驾驶员一个简单的‘人为错误’,都会将我们的生活置于危险之中。事实上,我们作为个人,对于生活的很多——使用机器和机器制造的物品的——方面都是无能为力的。我们被机器束缚着,因此我们的生活也掌握在那些制造和运转机器的陌生人手中。”“当我们走在大街上,陌生人保护我们,如警察;或陌生人威胁我们,如罪犯。陌生人扑灭我们的火灾,陌生人教育我们的孩子,建筑我们的房子,用我们的钱投资。陌生人在收音机、电视或报纸上告诉我们世界上的新闻……如果我们得病进医院,陌生人切开我们的身体、清洗我们、护理我们、杀死我们或治愈我们。如果我们死了,陌生人将我们埋葬……”。参见Lawrence M.Friedman:Law in America: A Short History[M],New York: Random House Inc,2002。
[2]费孝通:《乡土中国 生育制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第10页。
[3]费孝通:《乡土中国 生育制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第25页。
[4](美)曼库尔.奥尔森著,陈郁等译:《集体行动的逻辑》[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995年。
[5]默顿﹙Robert King Merton﹚(1910~ ) ,美国社会学家,结构功能主义的代表人物之一。默顿吸收了B.K.马林诺夫斯基在社会人类学中所倡导的功能主义思想和É.迪尔凯姆等人对社会进行结构分析的方法,建立了他的结构功能理论。他把社会看作是由各个部分组成的一个结构系统,各部分之间依某种相对稳定的形式结成一定的关系,这些关系表现为功能并对社会现象有决定性影响。默顿所发展的结构功能分析方法被人称为经验功能主义,它有3个特点:①把结果层次的功能分析转变为方法层次的功能分析;②把功能分析中理性主义的、抽象的方法转变为更具经验性的中层理论指导的方法;③把社会的静止图景转变为动态图景。 默顿还提出了对社会进行功能分析的范式,包括11个方面:①确定具有功能的各个社会要素(如角色、制度、组织等);②主观意图(动机、目的)的前因后果;③社会结构运行的客观效果,并要区分正功能与负功能、显功能与潜功能;④功能所影响的各个部分;⑤功能必要条件;⑥满足功能的机制;⑦功能替代;⑧结构约束条件;⑨社会动态过程与社会变迁;⑩通过比较研究证实功能分析结论;正功能与负功能是指社会结构要素及其关系对于社会调整与社会适应是起帮助作用还是削弱作用;显功能是被社会系统内的参与者所认识到的并有意造成的客观作用,潜功能不是由社会成员有意造成并未被认识到的客观作用;功能替代是指某一结构组成部分可以具有多种功能,而同一功能也可由系统的不同部分所实现。
[6]“三元框架”理论的提出建立在对“二元框架” 理论的批判之上,“二元框架”理论认为经济系统是由“国家——市场”组成的,它忽略了社会中间层,当国家与市场中间产生了不可弥补的问题时,就需要社会中间层的参与,于是“三元框架”应运而生。所谓“三元框架”是指“政府、社会中间层、市场”三层主体框架,有学者也将其描述为“公共领域、经济、国家”。
[7]人民公社的制度设置,主要是要回应国家从农村提取用于现代化事业的资源,而不是要改造农村。改造农村的目标是要服务和服从于国家从农村提取资源的目标。人民公社这一基层组织设置在连结国家与农民的历程中,总体来讲是相当成功的,其标志是中国工业化的完成和农村社会的仍然相对稳定。人民公社成功的原因很多。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工分制,工分制通过扩大组织规模,降低了小农之间的高昂交易成本,虽然组织规模的扩大几乎必然意谓着监督困难的增加或调动个体劳动者劳动积极性困难的增加。但是,人民公社一成立,就面临着致命的弱点,即无法解决劳动管理和生产动力问题。在一家一户为单位的生产方式下,受“不劳动不得食”的铁的规律支配,人们自觉劳动。进入集体以后,许多人共同劳动,劳动态度和贡献有所差别,但这种差别却难以通过报酬体现出来。由于报酬的平均化和科层制管理,势必出现集体性偷懒和少数人占便宜现象,从而影响生产的持续发展。人民公社的最大教训用农民的话说就是“大锅饭”三字。具体的教训有四条:一是盲目地追求公有化程度,忽视了农户的独立产权和经营自主权。受极“左”思潮的影响,简单地把公有化程度看作社会形态发展的指标,形成了私有是资本主义、集体所有是半社会主义、全民所有是社会主义等僵化概念。二是“政社合一”,往往注重行政任务而忽视合作社对其成员的经济责任。三是全面统一的计划指标,自上而下的下达、分解任务,使合作社失去了独立的经营自主权。四是盲目地追求“一大、二公”所有制的升级、过渡,削弱了基本核算单位或基层社的权利,出现上下、左右的产权混乱,使联合社成为支配成员社的婆婆。
[8]邓小平:《邓小平文选》(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年第382页。
[9]村民自治是中国政治体制改革中一个较深入的领域。村民自治从根本上改变了传统的授权方式,由自上而下授权变为自下而上授权,体现了现代法治和民主精神。村民自治推行的原因,一是改革开放后农村经济利益格局发生变化,农民成为利益主体。干部由人民公社时期的给农民转为向农民要,因此,干部必须重建合法性权威,即向农民提供公共服务,向群众负责;二是在集体经济背景下,基层干部掌握着一定资源,由于意识形态控制力的松驰,干部可能利用政府和集体名义搭便车,从而造成干部与群众、国家与农民关系紧张化。为此,国家实行村民自治,运用民主方式重建国家权威,并通过民主所动员的民间力量监督基层干部。这样,在农村基层,国家的体制性权力虽然上收到乡镇,但功能性权力却深入到基层。政治体制改革之所以在农村迈出的步子较大,原因是农村处于国家权力的末梢,村民自治的可控性较强。
[10]江泽民:《全面推进农村改革,开创我国农业和农村工作新局面》[N],《人民日报》
[11]《胡锦涛主持政治局学习强调保证群众行使民主权利》[EB/OL],新华网,Http://www.xinhuanet.com,
[12]反哺是一个仿生概念。这里借用反哺概念,显然是为了表明在长期接受农业哺育后,工业已“长成”,应该回报农业。工业反哺农业,“工业反哺农业”,是相对于过去的“农业哺育工业”而言的,是对新型工农关系和城乡关系的一种概括,是对“农业哺育工业”的升华转化。这里的工业和农业都是历史性的概括性概念,工业泛指非农业部门和城市,农业则涵盖“三农”。
[13]申端峰:《农民合作的想象与现实》[J],《读书》2007年第9期。
[14]随着经济的发展,农民的生产生活、社会交往已经被卷入市场和社会。现在的农民已经成为社会化小农,甚至和全球都联系起来。这意味着农民已经进入了一个不稳定、高风险的社会,在这样的社会中,农民犹如一叶扁舟,既不能扬帆远航,又不能抗击风险。传统的社会中,付出劳动就一定有收益,然而在高风险的社会里,付出劳动也不一定有收益。因此,为抗击风险,农民需要合作。一个十分简单的事实:中国现有上亿农民在外打工,他们大多结伴而行,处处可见合作的影子。只是这种合作是非组织化和非制度性的,主要依靠行动者之间利益默契和长期形成的乡情信赖而产生。这种合作是一种低成本的,是基于其合作收益而作的理性选择。
[15]中国农村改革以后,小农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社会化程度比较高,生产、生活、交往的社会化诱致消费膨胀,消费膨胀导致家庭货币支出压力增大,而货币支出压力是小农行为与动机的主要约束和目标,小农生产和家庭资源配置都围绕这一目标进行。社会化小农阶段的主要特点是:第一,社会化程度高,范围广;第二,消费膨胀,货币支出压力大;第三,生存问题已经退居次要地位。社会化小农的首要问题已经从“生存问题”转向“生计问题”,约束条件已经从“食物约束”转向“货币约束”。参见:徐勇:《“再识农户”与社会化小农的构建》[J],《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3期。
[16]徐勇:《“再识农户”与社会化小农的构建》[J],《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3期。
[17]徐勇:《“再识农户”与社会化小农的构建》[J],《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3期。
[18]曹锦清教授在河南调查后得出“农民善分不善合”的结论。“善分并非是中国农民的弱点。西方人比东方人更善分。中国农民分到家庭而止,西方人分到个人。中国农民的天然弱点在于不善合。”参见:曹锦清:《黄河边的中国》[M],上海文艺出版社2000年第166-167页。
[19]边缘化是一个比较抽象的说法,指向人或事物发展主流的反方向移动、变化。就是非中心,非主流,或者说被主流(主流社会、主流人群、主流意识形态、主流文化、主流经济...)所排斥,所不包容。通俗一点说,今天,在中国,像各类明星、企业家、白领阶层、医生、律师……这类人群就是主流人群,与之相对应,如无业人员、低收入人群、贫穷农民……他们就处于社会边缘,属于边缘人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