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临朐县五井中学初一学生张继鑫被冻死在校园内的一个排水沟里的事情最终落下帷幕了——其继父称“钱给清了”。一个生命,一个刚刚开始在青春里的生命,就这样被钱给“私了”了。我不知道这是不是一个“皆大欢喜”结局,但几乎可以肯定的是,在校方,终于是“吁出了一口气”的。因为,“清了”,钱清了,事情也就清了。孩子的家属从此不会再“纠缠”于校方,社会舆论也从此不再“纠缠”于事件,而学校的管理者,自此也可以再一次清清静静地“管理”学校,“管理”学生,“管理”起更多后来的年轻生命。这应该是他们期盼的最好结局。被“免职”的正副校长,过不了多久,或者换个地方,还会继续他们的官员生涯。在中国,这不是秘密。只是可怜了那些在零下十几度的低温里,在一个臭水沟里孤单寒冷里走完了还没有正式开始的生命之路的孩子。他,再也不用害怕那些高年级孩子们的欺负,再也不用担心老师的惩罚,再也不用在零下十几度的寒风中被罚站,被遗忘。
这样好。这样都好。
这样真的好吗?
我不懂法律,不知道在法律上应该怎样来解释这样一个事件的结局。“私了”,在中国的民间,甚至很多时候在法律的大门口,这都不陌生。出了医疗事故,可以“私了”,出了意外伤害,可以“私了”,甚至出了人命的重大事件里,也可以“私了”——就像不久前那个醉驾撞死人的事情。当然,这样的“私了”,并不是双方坐下来,喝杯茶就可以解决了。钱,在这样的事情中总是最重要最关键的角色。没钱,是“私了”不了的。可是,我总觉得困惑:有钱,就可以“私了”?即使违法了,即使伤害人的生命了,也可以用钱来“私了”?这未免对受害者,尤其对死者,是多么大的不公平啊。多少钱能买来一个人的一生呢?
“‘私了’是指不经正当程序或官方途径解决纠纷或冲突的一种民间和解行为。”这是我在网上查到的对于“私了”的解释。如果说,在中国传统的社会结构里,很多事件的处理因为传统文化和地域等等限制,“私了”在处理民间纠纷中起着不可忽视也被视为“正当”的地位。那么,现在,我们不是“法治”社会么?那么,法治的前提下,“私了”还有那个正当性么?特别是针对一个生命的消失这样的重大事件时,而且在这个事件里明显有“过错方”的时候,法律不该站出来制裁这个“过错方”,而默许这样的“私了”?至少我个人认为,这是对法律极大的不尊重,对生命极大的践踏。
或许,法律有法律的难处。人家家属不追究了,不“起诉”了,法律就没有力量了。真的就没有力量了?果真如此,我认为这个法律是有漏洞的。因为法律的存在应该是为惩治“过错”惩治“犯罪”的,如果法律眼睁睁看着过错没有丝毫办法,是不是应该考虑修补这个法律呢?是不是可以有什么行政的力量可以来干预一下呢——事实中,在中国,很多时候不是都存在行政干预司法的情况吗?为什么到这样一个个微小的生命遇到伤害的时候,行政往往沉默了呢?
我没法强求那些同样是受害方的家属,甚至没法“希望”他们突破沉陋的“传统”或许还有某种“不幸中万幸”的心理,在失去亲人的时候,再宁肯放弃因“私了”而带来的经济赔偿。尽管,走法律途径,他们同样会得到赔偿,但可能会少得多。但我明白:如果每一个受害者的家属都能坚持走法律途径,那么,在我们的社会里,这样的“受害者”或许会越来越少——因为,只要有这样的“过错”,必须面对法律的制裁,而不论有多少钱,也不能“私了”,也不能买来自由和安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