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年内蒙古有关配送工作的答疑


09年青海省关于国家基本药物采购配送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投标企业:
 ; ; ; ; ; ; ; 根据卫生部和我省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政策精神,为保证我省城乡居民用药,依据《关于贯彻执行<;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食药监市)〔2004〕152号)的有关规定和《青海省药品配送中心(站)设置暂行管理办法》规定,结合我省地域及气候、交通等实际情况,经药品集中采购办公室研究决定,对参加我省医疗机构网上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的配送企业今年暂作如下规定:
 ; ; ; ; ; ; 一、基本药物配送企业应在青海省设置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验收实施标准(试行)》或《青海省药品配送中心(站)设置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在西宁设置配送中心(仓库)的,其仓库一个仓面面积不得小于500平方米;在西宁以外的州、地、市所在地区增设配送中心(仓库)的,其仓库一个面积不得小于300平方米;在县(市)增设配送中心的,其仓库一个仓面面积不得小于200平房米。
 ; ; ; ; ; ; 二、基本药物配送企业申领《药品经营许可证》须向青海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送以下资料,同时,在青海省药品集中采购办公室备案相关资料。
 ; ; ; ; ; ; 1、 拟办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的学历证明,执业资格或职称证明文件、复印件及个人简历;执业药师执业证书原件、复印件;
 ; ; ; ; ; ; 2、 拟经营药品的类别和范围;
 ; ; ; ; ; ; 3、 拟经营场所、仓储设施、设备情况(附拟注册地址的地理位置图、平面图(注明面积、长宽高,平面布局图中应标明营业室、常温室、阴凉库、易串味库、冷库、验收养护室的面积)。
 ; ; ; ; ; ; 三、2009年基本药物的中标企业和各级医疗机构签订配送合同时,如不按照合同配送,一经查实,取消2010年药品投标企业的资格。
 ; ; ; ; ; ; 特此通知

 ;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

09年内蒙古关于有关生产企业配送问题的要求

考虑到内蒙古自治区的实际,为减少生产企业选择配送的难度,经研究生产企业可直接配送,各参与直接配送的生产企业须将《药品经营许可证》和GSP证书变更为《药品生产许可证》和GMP,其他材料仍按照《关于2009年内蒙古自治区网上药品集中采购有关配送工作的通知》和《关于网上药品集中采购配送工作的补充通知》的要求提供,并于12月28—30日领取网上交易密码。

 ;

 ;

附: 生产企业配送承诺书

 ;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五
 ;

 ;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

致: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

作为合法的药品生产企业: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完全具备《2009年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实施细则(试行)》要求的配送能力。

在此承诺对集中采购中挂网药品下列品种(空间不够可另附页,加盖企业公章)

通用名

剂 型

规 格

批准文号

包装材质

生产企业

 ;

 ;

 ;

 ;

 ;

 ;

 ;

 ;

 ;

 ;

 ;

 ;

 ;

 ;

 ;

 ;

 ;

 ;

在下列地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组织配送并作出以下配送承诺:

一、保证在上述地区,严格按照《2009年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实施细则(试行)》和医疗机构的要求,提供全面、完善的配送服务。

二、在上述地区,我方将按照《2009年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组织货源并进行配送。

三、配送企业对挂网药品的配送承担责任。若未按照《2009年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实施细则(试行)》要求保证对上述地区所有医疗机构临床用药的及时配送,自治区药械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有权取消我单位药品挂网资格和配送资格,同时列入黑名单。

承诺期限为: 2010 ;  ; ; 日至 2010 12 31 日。

配送企业名称 (盖章)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法人代表签字:

注:1、承诺期限至少应至20101231

2、地区名称栏不够填写时可按该格式打印或另行附表,附表须企业加盖清晰公章。

3、配送范围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改。

4、本承诺书应为原件,请各企业做好备份。

 ;

09年内蒙古有关配送工作的答疑
 ;

 ; ; ; ;1、问:生产企业在选择不到配送企业的情况下,是否可以由生产企业负责配送?

答:按照卫生部、国务院纠风办等六部委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意见》(卫规财发〔2009〕7号),鼓励生产企业向医疗机构直接配送;经请示国家药监局,在未取得配送资格前生产企业只能负责配送本企业生产的药品。

2、问:生产企业填写本企业作为配送企业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答:生产企业填写本企业作为配送企业时:填写企业名称时在企业名称后必须添加(经营),否则会因重名而无法提交;如果没有经营许可证,在经营许可证内添加生产许可证号。

3、问:生产企业在点击药品配送时,有些配送企业无法选择配送区域?

答:出现这种问题是因为该配送企业配送区域有限。生产企业点击查询该配送企业,在【操作】栏内点击修改,勾选所要配送的区域,输入验证码后点击提交即可配送。

4、问:如果有某一药品没有设置配送企业配送,其他药品是否无法提交?

答:是。按照实施细则要求,每个挂网品种必须覆盖全区所有参加药品集中采购的医疗机构。

5、问:为药品设置配送企业后,还需哪些操作?

答:需点击进入【配送药品管理】——【检查配送关系】,检查药品配送是否覆盖全区,如果已覆盖全区则点击【提交配送企业确认】。提交后,等待配送企业进行确认。

6、问:生产企业添加配送企业及设置药品配送关系截止到什么时间?

答:生产企业添加配送企业及设置药品配送关系截止到2009年12月27日18时,之后将关闭生产企业相关配送关系的权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