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日宣判 相煎何急!!!


 

 

刚刚在网络上看到消息,“26日,第一届澳门国际电影节隆重开幕,入围影片《马文的战争》剧组已于日前抵达澳门,颁奖礼将于30日举行”,就接到律师电话,告诉我南京鼓楼区法院将于29日下午对《马文的战争》做出一审判决。但愿这只是巧合。因为,律师曾经跟我说,这是走普通程序由合议庭审理的官司,应该在半年之内结案。但实际上,从去年12月2日立案,已经拖了一年多。

 

在这一年多的时间里,很多媒体在报道这一官司时,用的标题都是“《马文的战争》变叶兆言和陈彤的战争”,叶兆言是中篇小说《马文的战争》原作者,我是电视剧《马文的战争》的编剧。原作3万字左右,电视剧24集,剧本30万字上下

 

根据媒体报道,“小说原作者叶兆言看到该电视剧从头至尾的银屏上没有叶兆言三个字,他很纳闷……接着他又看见书店里摆出了一本与自己作品同名的出版物,他更感到离奇,于是便有了一场跨年的著作权官司。”我就是这场从去年打到今年的官司的被告。

 

好吧。无论法院做出什么样的判决,无论媒体怎样报道,我需要给自己一个交待,希望所有关心这件事情以及关心我的人,能认真阅读这篇文字,谢谢大家。

 

电视剧和书上没有写上“原著叶兆言”,这是影视公司和出版社的疏忽。随后影视公司和出版社都在谋求补救方案。结果是,叶兆言与影视公司和解,和解之后,影视公司在电视剧的片头以及DVD封套都加上了“根据叶兆言小说改编”,这件事情就算过去了。但是出版社则没有这么好的运气,当时出版社提出马上在封面加上“原著叶兆言”或“根据叶兆言小说改编”字样,字号位置都由叶老师定,并同意道歉以及给叶老师一定赔偿,但被拒绝。叶兆言的律师提出,叶兆言根本不同意我出版这本书,所以不是加不加“原著叶兆言”的问题,而是所有图书下架,并赔偿一百万。

 

我不理解,为什么叶兆言能同意影视公司的补救方案,即加上“根据叶兆言小说改编”之后就可以继续播放电视剧以及售卖DVD,而出版社的类似补救方案就不可以呢?难道是真的像媒体上所说,出版社缺乏诚意所致?

 

之后,我亲自去了南京,希望能跟叶兆言老师当面解释,但是我没有得到这个机会。我只见到叶兆言的律师,我给他看了我跟影视公司签定的合同,在这个合同中,明确约定,电视剧《马文的战争》的剧本版权及文字版权归乙方(陈彤)自然拥有。但是叶兆言的律师提出,如果我真心和解,那么首先要在17家媒体向叶兆言公开道歉,承认自己侵犯了叶兆言的著作权。然后再谈赔偿金额问题。

 

这是我所无法接受的因为我的律师告诉我,即使是根据著作权法,改编作品的著作权也是归改编者所有的。除非是原著压根不同意你改编。既然叶兆言把他的小说的改编权卖给了影视公司,而你又是影视公司的编剧,那么你等于取得了他的授权。你得到了他的授权,你是编剧,你改编以后的作品就产生了一个新的著作权,这个著作权是属于你的,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改编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人享有。因此,无论是根据合同的约定还是法律的规定,你对自己独立改编完成的《马文的战争》剧本依法享有包括发表权、署名权、复制权、发行权等各项法律规定的著作权人身权和财产权。换句话说,叶兆言凭哪一条剥夺你的著作权中属于你人身权利的“发表权”呢?他同意你改编,也知道改编之后的作品是你写的不是他写的,但是他不同意你发表,假如这个逻辑成立,那么作为编剧,你所拥有的著作权就是一个被剥夺了发表权的著作权!换句话说,你只拥有了一个在家朗读的著作权,那不等于没有著作权吗?

 

另外,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即使是对于合作的作品,一方如果没有正当理由都不能限制另一方的出版,但是,对于合法得到授权的独立改编完成的作品,作为原著,他有什么正当的合理的理由限制你发表呢?

 

在法庭上,叶兆言的律师指控我侵犯了叶兆言老师的著作权中的发表权,我的律师以及出版社的律师当场指出,陈彤不可能侵犯叶兆言的发表权。首先,叶兆言的《马文的战争》是2001年就发表过的,在电视剧播出之后,叶兆言又将他自己2004年的一部原名为《陈小民的目光》的小说集更名为《马文的战争》重新出版。他一直在自由地使用他的发表权。其次,现在是叶兆言在限制陈彤的发表权,是叶兆言在不容许陈彤发表她所写的《马文的战争》。而陈彤之所以会写《马文的战争》,是因为叶兆言把版权卖给了影视公司,而影视公司跟陈彤签定的合同里明确约定“电视剧《马文的战争》的剧本版权及文字版权归乙方(陈彤)自然拥有”。

 

律师对我的案子的诉讼代理意见我会附在这篇文章的后面,但在这里,我想多说两句——《马文的战争》电视剧热播以后,叶兆言老师重新出版了几年前的旧作,并且又卖了电影版权,而我也得到一定程度的关注,找我写剧本的也多了起来,这本来应该是皆大欢喜的事情,一个是原著,一个是编剧,在我看来,几乎没有原著会限制编剧发表编剧作品,比如《青衣》原著毕飞宇,编剧陈枰;《幸福像花儿一样》原著石钟山,编剧王宛平;《倾城之恋》原著张爱玲,编剧邹静之,原著出原著的版本,编剧出编剧的版本,喜欢原著的看原著,喜欢看电视剧版的看电视剧版的——怎么轮到我这儿,就成了侵权?就只能原著出版旧作,而我则不可以。

 

下面是我当年做剧本时,所写的人物小传以及对原著的改编方案。附在文尾,谢谢关注。

 

 

附一:电视剧《马文的战争》VS原著《马文的战争》

 

原著《马文的战争》

 

原著情节

 

马文和杨欣是国营工厂的工人,后来工厂倒闭,俩人都下了岗,李义和他们是一个厂的同事。马文和杨欣还没有离婚,杨欣和李义就打得火热,光天化日之下,就能看出他们的关系已经不太正经。全车间的人都知道马文的老婆偷人。”马文和杨欣离婚后,杨欣逼着李义离婚,并且跟李义结婚,婚后,杨欣经常跟马文偷情,“竟住在同一套房子里,想要寻找机会太容易,杨欣天生是个胆子大的女人,喜欢冒险,有几次半夜起来上厕所,悄悄地爬到马文的床上去,抓紧时间温存一番,速战速决。李义对此毫无察觉”。后来,李义把马文介绍给自己的姐姐李芹,当马文和李芹好起来之后,杨欣不怀好意地(向李芹)坦白了她和马文之间发生的事情……李芹做出一切都在预料中的样子……,板着脸问杨欣是否觉得对不住李义。”之后,马文成了一块杨欣和李芹都要争的肉骨头”,“杨欣的办法是明争,就像当年大闹离婚一样,她索性和李义把话挑明了,把种种细节都说出来,甚至连床上的刺激和兴奋也没放过。李义眼神顿时就直了。”(所有加粗黑色楷体均为原著,下同)

最后,马文、杨欣、李芹、李义四个人到公园谈判,不欢而散。

 

原著人物性格:

 

马文:马文是个有点猥琐的男人。杨欣给他戴了绿帽子,他想装做什么都不知道,结果是越这么做,越显得傻,后来离了婚,前妻把新丈夫李义领到马文家,大家共处一室,马文又跟杨欣偷情。他们第一次偷情是杨欣到马文房间里,马文想既然是你送上门的,胆子就有些大,两人有一句无一句地聊着,他突然伸出手去,在杨欣的腰里捞了一把;这之后,一而再,再而三,这事竟然没完没了,并且李义回来,马文还能“跟什么事都没发生一样”,让李义毫无察觉。马文跟李芹好了之后,仍继续跟杨欣偷情,直到杨欣把事情挑明,马文还是没有决断。他的态度是都行,随便”。

 

杨欣:杨欣的性格有点无耻。生来就喜欢让男人戴绿帽子”“杨欣从来不考虑做丈夫的难堪,她从来就不知道刹车,通常是越走越远,越远越离谱。她的性格是即使轧姘头,也仍然理直气壮。”当初让她别离婚,她非要离,自己离了,又逼着李义离,李义离了,又纠缠着要结婚,等结婚了,又翻过头跟马文偷情。并且还能做到李义回来,杨欣照样有说有笑”。最后马文跟李芹有了感情,她又告诉了李芹自己和马文之间还有关系,并且暗示李芹应该容忍这种事”。

 

李义:李义是脸皮极厚的人,马文相信他会若无其事地走进这套房子,然后像老熟人一样地和他打招呼。”

 

李芹:空虚且有点庸俗的女人。李芹丈夫自从有了外室之后,基本上与她没什么来往,只是每月派健壮的司机送一次钱来。那司机二十刚出头,跟着老板见多识广,不费吹灰之力就把处在寂寞中的老板娘给办了。有一段时间,他每个月都要到这来快活一天……”

 

主题:杨欣在故事开始的时候,给马文戴绿帽子,离婚后,跟旧情人李义结婚,又和马文偷情,给李义戴绿帽子。整个小说所表达的主题偏负面灰色,揭示了人性的卑微和丑陋。

 

 

电视剧《马文的战争》

 

电视剧情节:

 

马文和杨欣都是白领,他们是大学时的恋人。结婚多年,一方面感情日渐平淡,另一方面也因缺乏经营感情的技巧,导致离婚。离婚后,马文成了很受欢迎的“离异男”,他同办公室的小姑娘林惠也有点暗恋他,但他始终在心底里认为杨欣还是自己的老婆。杨欣在离婚后,跟办公室同事李义发生姐弟恋,最终嫁给李义,这让马文心里非常难过,他对杨欣依然有感情。李义在婚后跟马文成了朋友,鼓励马文开始新生活,并且把自己的姐姐李芹介绍给马文,李芹是一个矜持骄傲受过伤害的有钱女人,她很珍惜马文,给马文买车买名贵西服等等,但周围的人对马文的这段感情议论纷纷,认为马文在吃软饭,这让马文感觉不好。杨欣嫁给李义之后,下决心要把前一次婚姻中所犯的所有错误都改正,守住自己的幸福。但再婚生活很快遇到一系列的问题。每次遇到问题,杨欣总是情不自禁地想到马文,而每次马文也都责无旁贷地帮助杨欣,这多少伤了李芹的心。最后,李义的前妻孙容生了绝症,孙容希望李义不要告诉他们的女儿实情。李义压力巨大,心情复杂,感觉自己对不起前妻以及女儿。杨欣为此感到痛苦,她最终意识到自己真正爱的还是马文。

 

电视剧人物性格:

 

马文:幽默风趣,有情有义。无论生活中遇到什么样的困难挫折,照样开朗乐观与人为善。即使偶尔情绪低沉,也能通过自嘲或者贫嘴瓜舌的方式化解。

 

李义:有点小心眼小算计,不善言辞,但心地善良,属于“弟弟型”男人,容易把女人对自己的照顾当做爱情。

 

杨欣:是挺典型的一种女人。特别在意感情。特别希望婚姻和爱情是在一起的。她们把自己的幸福系于男人身上,如果遇到的男人对她们好,她们就幸福,如果对她们一般或者让她们觉得不够好,她们就痛苦。她们太需要男人对她们的肯定了。

 

李芹:矜持,骄傲,有些清高,情感上受过伤害。但不是怨妇。从不怨天尤人。独立、自尊、肯于为爱付出、牺牲、奉献。

 

新添人物:在电视剧《马文的战争》中,还有很多原著中没有的人物,像林惠、宋明、林之风、王大飞以及孙容等等,都各有特色。比如林惠,这是一个80后女孩子,有着鲜明的时代特色,她懂得安排自己的生活,知道生活中除了男人,还有其他同样有价值、值得追求的东西,知道怎么享受生活,其中包括享受男人和爱情。她本来是马文的部下,很崇拜马文,甚至有点喜欢马文,但很快她发现马文跟自己没可能性,转而选择了宋明,然后她把自己的事业搞得有声有色,直到做了马文的上司,马文问她是如何做到的,林惠回答:我把你泡妞的时间都用到了工作上。

 

主题:美满婚姻=99%的努力+1%的运气。整个故事温暖感人,揭示了人性之中的善良和美好。

 

附二:诉

 

尊敬的合议庭成员:

北京市洪范广住律师事务所受被告陈彤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原告叶兆言诉陈彤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的诉讼代理人,现根据本案的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代理人认为,被告陈彤不侵犯原告的著作权。

一、陈彤是合法改编原告的作品。

根据本案在庭审中所查明的事实,原告和被告对于原告通过书面协议将其小说《马文的战争》的电视剧拍摄改编权许可给北京玫瑰影视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称玫瑰影视公司)及玫瑰影视公司有权聘请编剧改编原告作品的事实都没有争议,即原告已许可他人改编其文字作品,而陈彤是玫瑰影视公司聘请的编剧。

二、原告对改编后的作品不享有著作权。

原告和玫瑰影视公司对于改编后的作品著作权归属并未进行特别的约定,根据著作权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原告对改编后的作品不享有著作权。

三、陈彤依法享有电视剧剧本《马文的战争》的著作权。

根据玫瑰影视公司与被告陈彤签订的书面合同,该公司委托陈彤改编原告的作品。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七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受托人陈彤与委托人玫瑰影视公司在书面合同第三条中已明确约定“电视剧《马文的战争》的剧本版权及文字版权归乙方(陈彤)自然拥有”。因此,被告陈彤作为受托人依法享有电视剧剧本《马文的战争》的著作权,包括《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的人身权、财产权中的发表权、复制权和发行权等在内的各项法定权利。

四、陈彤有权依法行使其著作权。

陈彤将其改编作品出版属于依法行使其著作权的行为,虽然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二条对改编作品的著作权人进行了限制,但第十二条只是规定改编作品的著作权人在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并未规定改编作品的著作权人必须要先征得原作品的著作权人同意才能行使其著作权,即陈彤出版其享有著作权的改编作品时不需要征得原告的同意。

五、陈彤在行使其著作权时未侵犯原告的著作权。

1、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二条规定改编作品的著作权人在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2002年1月法律出版社出版的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编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释义》对上述第十二条所做的立法解释为“由于演绎作品是对原作品的再创作,所以演绎作品的作者在行使其演绎作品的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者的著作权,包括尊重原作者的署名权,尊重原作品的内容,不得歪曲、篡改原作品”。

2、陈彤在图书出版之前,已告之出版社其作品是改编自原告的作品,而且同意出版社在图书的封面上注明“根据叶兆言的获奖作品改编”,在图书刚刚出版时在各种场合包括接受新闻媒体的采访时,陈彤均指明了其改编作品的出处,在图书的后记中也明确了图书是改编自叶兆言的中篇小说。因此,陈彤在行使其著作权时没有侵犯原告的署名权。

3、陈彤在改编作品之前,在玫瑰影视公司的安排下,也与原告本人进行了接触和沟通,阐明了自己的改编方案,原告也明确表示同意。因此,陈彤也没有侵犯原告的保护作品完整权。

4、陈彤更不存在任何其它的侵犯原告著作权的行为。

六、关于我国《著作权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规定“出版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代理人认为,该条规定的是出版社的义务,并不是著作权人的义务。

七、关于原告与玫瑰影视公司所签的合同第9条内容。

1、原告与玫瑰影视公司签订合同时,陈彤并不是该合同的签约方。陈彤与玫瑰影视公司签约时曾要求该公司提供上述合同,但该公司以商业秘密为由并未提供,也未告之陈彤合同的具体内容。后原告在玫瑰影视公司安排下与陈彤见面时,也未告之陈彤上述合同的具体内容,尤其是合同中第9条关于改编后作品是否发表的条款。

2、原告与玫瑰影视公司所签订的合同第9条是约束合同双方的条款,陈彤不是该合同的相对人,不受该条款约束。此外,该条款违背了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原告无权以合同约定的方式剥夺著作权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的改编人依法享有的著作权。

3、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原告应依法向合同的相对人玫瑰影视公司主张违约责任,而不是要求陈彤承担侵权责任。

综上所述,原告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能证明其哪项著作权受到了被告陈彤的侵犯,其针对被告陈彤的全部诉讼请求都不能成立,依法应予以驳回!

以上代理意见请合议庭采纳!

 

此致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代理人:北京市洪范广住律师事务所

律师:徐涌

二OO九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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