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期货公司评级达B类及以上才能在全国设立营业部


  11月30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期货公司设立营业部与分类评价结果衔接工作有关问题的规定》。该规定明确:期货公司申请在住所地证监局辖区内设立营业部的,最近一次期货公司分类评价类别应达到C类以上(含C类C级)。期货公司申请在全国范围内设立营业部的,最近一次期货公司分类评价类别应达到B类以上(含B类B级)。证监会称,上述规定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在该规定公布前已经受理的期货营业部设立申请,不适用本规定。期货公司分类是以期货公司风险管理能力为基础,结合市场影响力和持续合规状况,对期货公司进行的综合评价,A类和B类公司具有较强的风险管理能力,能够较好控制业务风险;C类公司风险管理能力与其现有业务规模基本匹配。中国证监会《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规定(试行)》于今年9月1日起实施。根据该试行规定,期货公司根据风险管理能力指标、市场影响力指标、持续合规状况等指标被分为AAA、AA、A、BBB、BB、B、CCC、CC、C、D、E五类11级。11月初,首次分类监管结果出炉。据了解,国内160余家期货公司中,共18家期货公司评为A类公司,其中浙江地区最多,共6家,北京有3家,而上海仅有1家。业内人士介绍,A类公司届时将可能率先试点代理外盘业务等创新业务。